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5808642 上传时间:2019-10-1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46.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讲义(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 http:/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宁红玲 律师 一、区分质量争议与风险转移 货物出现的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是否是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要求卖方承担质量瑕疵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风险转移问题,即是货物本身质量以外的问题导致其品质发生变化:如海上运输、仓储条件、包装、潮气、自然原因等引起的风险以及其他人为风险。因此,分析和判断一个货物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还是属风险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离不开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CIF和FOB买卖下,运输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船的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风险归风险,如果货物本身根本就承受不了这正常运输,这就不只

2、是风险了。“风险指可能发生的损失,是一种意外,而非是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故无可避免的正常的损耗,不构成风险。”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作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货物风险的转移并不影响卖方对货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卖方必须保证交付时货物本身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确实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则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也有明确规定。 案例1:装运一批黄豆,专家证明只要水分超出14%,在该航次(时间长短、天气、温度等)半途黄豆无法

3、避免发热、出汗与损坏。检验证明,卖方的黄豆确实超过了14%的含水量,带来不可避免的质变与损害,这风险不能让买方来承担,保险公司也不必赔偿。 二、货物质量争议的检验 案例2:2006年7月24日,德国公司与昆明公司签订脱水葱买卖合同。2006年10月2日,货物抵达德国仓库。德国公司委托德国官方检验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农残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所含的杀虫剂甲胺磷明显过量,不符合德国食品法规,无法在德国市场使用。德国公司遂起诉昆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昆明公司以其提供的检验证书等文件,试图证明其货物符合约定。买方抗辩,根据出口脱水蔬菜检验规程(SN/T 0230.193),出口脱

4、水蔬菜检验一般规程中并不包含对甲胺磷的检验,且检验证书中对农残及甲胺磷只字未提。且双方在合同、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以及一致性声明中明确约定,货物必须符合德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货物品质合格与否,应当以德国和欧盟的相关食品法律衡量,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第2.3条明确约定,货物在接收时必须对其是否正确与合适进行检验,原告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量进行检验。可见,货物的检验权依约归属于原告,原告有权按照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德国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法院最后支持了德方的诉讼请求。 (一)检验的权利主体及检验时间 由哪一方来检验,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检验条款未做约定时,应依据国际贸

5、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查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查的合理时间,那么不应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查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在完成此项检验后三天内,买方应将他所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事情通知卖方。如果提不出这种通知,买方便丧失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检验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何谓“合理时间”,见下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

6、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不同检验机构检验结论的有效性 检验包括出口国产地起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进口国卸货后检验,及出口国装货地检验,进口国目的地复检等方式,买卖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哪种检验方式。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检,很多国家还通过立法规定必须经过商检程序的商品,由国家机构或国家授权的独立检验公司,对该类商品进行检验,称为法定检验。商品检验证书是双方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可见,检验的主体很多,买

7、卖双方可以自己检验,也可以由法定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从证据效力来看,首先是双方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定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效力比买卖双方个人进行检验的结论效力要高,但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检验结论及通知对于其解约权和索赔权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论述见下文。 (三)如何对检验结论进行攻击? 即使是双方约定的检验为最终检验,也并不是无懈可击。如检验标准不是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程序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检测报告显示的样品来源不明确,不能确定样品为被告所提供,检测报告存在内容矛盾之处等等。还有,仅仅对邮寄样品检测,而未对大货(即目的港集装箱内的货物)进行拆箱检验,

8、不能说明全部货物有质量问题等等。 (四)如何规避检验的风险 规避检验的风险,最好双方对检验作出明确的约定,约定中不仅应当明确检验权的归属,还要约定检验的时间,检验的标准(如国内标准或国外标准),检验结果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等等。 此外,还要订立科学周密的品质条款。一是订好品质条款要根据进口或出口商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品质表示方法。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界定其品质的商品,采用凭规格、型号、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或标准化的商品,可以用样品表示品质,凭样品买卖;有些质量可靠,且已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了一定信誉的商品,可以凭其牌号或其商标买卖;某些性能复杂、难以简单地用几项指标来说明其品质全貌的商品,如机

9、械、仪表、仪器等,则可以凭说明书和图样来具体表示该商品的品质,并说明其构造、用料、性能以及使用保养、维修方法。二是运用不同的品质表示方法,相应地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果是凭规格、等级、型号或标准成交,规格、等级、型号参数等应力求作定量表达,避免使用定性和含糊不清的词语,如“先进水平”、“优良性能”、“最新型号”等。标准应具体说明援引的是哪一类哪一个标准,并注明其代号和版本年代。如果是凭样品成交,最好在合同中声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因为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为避免日后买方就此向卖方发难,必须在合同中有言在先。此外,做好对样品的

10、封存也很重要。 三、买方的解约权 (一)行使解约权的条件 作为明示的质量条款,如果卖方违反,对买方的救济是要看条款算是“条件条款”(condition)还是“保证条件”(warranty),但绝大部分这种条款是“中间条款”,事实的后果决定法律后果。所以买方希望去提升对某方面货物质量的重视,希望有违反他可拒绝接受(即可中断合约),买方必须在措辞中清楚说明。如,不含杂质,不含水分,是“本合约的首要”(the essence of this contract),或者,“一有杂质或水分,买方有权中断合约并索赔损失”。 相反,多数明示条款针对货物质量的违反只是“保证条款”,买方必须接受货物,有损失也只能

11、向卖方事后索赔。如果买方无权拒绝接受货物但是却去拒绝,便是买方违约,这经常在国际货物买卖把事件扩大,经常导致货物被弃,仓储费用大增,相当价值的货物被拍卖或全损等等。 (二)行使解约权的时机 在国际货物买卖,特别是CIF/CFR的单证买卖,买方行使解约权,拒绝接受只能是在货物抵达卸港,买方首次有机会检查货物之后。绝大部分FOB买卖也允许买方在卸港进行货物检查,并在货物不符合描述和质量不符合合约时,可拒绝接受。 (三)买方丧失解约权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买方会丧失解约权: 情况之一,向卖方显示已接受货物。买方已检查了货物,也应当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再去签收,买方会因此失去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情况之

12、二,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的行动。买方无法归还货物,如已经把货物抵押给了银行,或者是去扣押或留置货物等。 情形之三,没有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拒绝接受货物。何谓“合理时间”,无法说死到底是多长多久,要看每次不同的案情而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经常涉及转售,则拒绝接受必须先来自分买方,买方才会去向卖方发出通知拒绝接受货物,这样需要的时间会比较长。对于隐蔽缺陷,看合约的写法,索赔损失仍会不受影响,但是买方不能长期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去退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13、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四)卖方如何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的风险 方法之一,约定“装港检查证书为终”条款。 方法之二,“禁止买方拒绝条款” (non-rejection clause),即只准买方索赔损失。 方法之三,合约订明违反后的价格调整。这样订明即使原来会是违反默示甚至明示条件条款,也只应以合约写法为准,只能调整货物价格,买方不能拒绝接受。 四、货物质量问题买方怎样索赔 (一)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起索赔要求的有效

14、期限。买方在该期限内,在交货的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可以行使索赔权;卖方根据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足,决定是否赔付。超过索赔期限,买方即失去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索赔期限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见上述“合理时间”。只有在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 案例3:中国A公司(买方)与外国B公司(卖方)达成协议,以CF上海价格向B公司购买某种工业精密仪器。合同第10条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为货到目的口岸12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合同第11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

15、买方可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及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得于货到目的口岸的3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要求索赔。1999年3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A公司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该批货物进行商检后,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A公司于1999年4月25日书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赔。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合同第11条约定30天的检验和索赔期指的是外在的尺寸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短缺、货物是否损坏,而合同第10条约定的12个月品质保证期则是指货物的内在品质。这两条规定各有侧重点,因此,不能认为由于买方未在合同第11条规定的时间进行索赔,就可以解脱卖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承担保证货物内在品质的责任。对于有品质保证期限的商品,索赔方只要能在品质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即使该请求的提出已超出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违约方仍应予以受理。 建议在以后的实务操作中,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货物的外在和内在标准,列明不同的索赔期限。 (二)索赔范围 案例4:A公司销售给台湾B贸易公司一票货物,台湾B公司转售给欧洲一个C公司。 欧洲C公司收到货物两个月后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超出货款总额2倍的赔偿,请问,C公司主张货值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