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05概述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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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份罕见的保险合同,1982年,伦敦一位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因准备出版一本书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向一家保险公司花费4700英镑保费投保时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如果安氏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赔偿马丁鲁滨逊2.25万英镑。1984年2月9日,安氏病逝,鲁滨逊因此获赔2.25万英镑。,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溯源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三)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人

2、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 (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 (五)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一)保险利益的溯源,保险业初起时代,有人以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程中灭失,他便可获得多于保费千百倍的赔款。 这实际上已近似于赌博。人们必须通过立法避免这种情况,1745年,英国通过海上保险法,其中规定无利益关系情况下不得出具对被保险人出具海上保险单 1774年,英国通过人寿保险法或称作为禁止赌博法,旨在消除以他人生命为赌注,博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单。 1845年,英国通过禁赌法(或被称为1845年赌博法

3、),规定所有的投机赌博性质的合同均无效力。(该法律对英国推出现金结算的金融衍生工具产生了极大的阻力) 1909年,英国通过了1909年海上保险法(赌博性保险单法)的条文,规定订立不存在可保利益,或不存在真实可信的预期可保利益的海上保险单,都是违法行为。 至此,自此,可保利益原则基本上有了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并成为保险经营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之。,(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和成立要件,1、理论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 2、保险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4、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使保险与赌博之间划清了界线。 2、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可保利益额标的实际价值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经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所有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的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5、。 如企业的预期利润、汽车的营运收入、货物的预期利润等。,保险赔款可否按出资比例分配,孙某与朋友王某于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该车办理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王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6、。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部分价值。王某与孙某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共有人王某未在保单中列明为被保险人,可否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二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三是共有财产受损,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险赔款?,问题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时“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单中载明”,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

7、,不能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问题2:,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某地厂购得奥迪轿车一辆。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 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本案涉及到这份保单是否有效的问题,为此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个一种意见认为,工厂的财产的

8、投保人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投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该轿车不是厂长投保,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投保的书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轿车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司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车具有保险利益。在厂长的许可下,李某有权对其投保,保单因此有效。,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李某不是奥迪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是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管理利益、收益利益以及责任利益,而这些根据保险法规的规定都是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司机李某也符合条件,该保险合同有效。,问题三,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为自己投保 (2)为他

9、人投保时保险利益有着严格的界限 (3)判断对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是否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证利益的主张,(2)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有着严格的界限,亲属、抚养关系和特定的关系人 债权债务和其它合法的经济关系 部属关系,亲属、抚养关系和特定的关系人,A、亲属关系: 中国与西方的比较 中国亲属关系的界定:配偶、子女、父母(基本限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B、当事人间的赡养、抚养、扶养等法定义务的关系 C、特定的关系人 收养关系:构成收养关系的条件,债权债务和其它合法的经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的确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以其所具有的债权为限。 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具有担保金额范围

10、内的保险利益;关系重要的合伙人之间,具有适当的保险利益,部属关系,如公司(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对其职工的身体因意外事故 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判断主张,利害关系说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判断依据。 同意或承认说 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则,即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则认为具有保险利益。,我国采取利害关系说和同意或承认说相结合的原则 本人可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 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可投保人身保险 其他特定关系人之间可以投保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可投保

11、,相关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 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 各类专业人员,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权利方对义务方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当权利方担心义务方是否履约、守信,可能采取不签约不建交的行为,使权利方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利

12、益,义务方因权利方对义务方信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对财产保险而言 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对人身保险而言 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某贸易公司为本单位名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后贸易公司职工兰某从贸易公司调往月另一家公司工作。同年,贸易公司作出业务批单,以兰某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兰某。后医院诊断兰某患癌症。兰某患病后,曾于当年两次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以兰某调离后贸易公司对其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给兰某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兰

13、某为此提出诉讼。,分析:,(五)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 让与、继承、破产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案例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王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同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王某表示同意。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后王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

14、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王某所交的保费。张某不服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第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

15、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作为投保人为其电视塔投保,并交付保险费。问该游客是否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为什么? 该游客不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 因为该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从而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甲为其女朋友投保航空意外保险。问甲是否可以为其女朋友投保?为什么?,二、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形成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形成,1

16、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 2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适用,1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 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2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上的适用,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卡特诉波姆海船保险案,该案中福特马尔布罗总督为防止城堡被法国人侵占而投保,但未申报法国人可能进攻城堡。等城堡沦陷后,保险人声称总督未申报有关事实而拒赔,他认为这一情况为重要事实。法官曼斯菲尔提出了这样的处理原则:“被保险人必须申报所独知的重要事实,否则保险单可视为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作为保险意义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否则,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1) 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书面的陈述。,(2)重要事实,含义:是指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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