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 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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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注册建造师:通过考试 取得资格证书 注册 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执业(非建造师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初始注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注册条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 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增项注册: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

2、章年龄超过65周岁的因执业活动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5年其他原因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3年 不予注册吊销注册证书 不满2年注册之日前3年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受到刑事处罚的;执业范围: 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只能从事一个项目: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

3、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材料供应不属于建设工程单位监督管理: 检查中不得:暂扣、收缴、吊销注册证书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查处地:违法行为发生地。谁发证,谁撤销。 撤销是在发证地进行撤销撤销的其他情形(注:都是非正常渠道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2.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民法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法 :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 公司法经济法:经济

4、关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劳动法:劳动关系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1、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2、法的横向效力: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3、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行政法规 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5、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定机关裁决。自然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 法人: 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其他组织: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内容民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体现出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 法律关系内容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

6、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三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法人法人代表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 客体范围变更 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

7、更 权利增加 权利减少1、自然终止。(目的达到)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 2、协议终止(目的没有实现,双方共同行使解除权)3、违约终止(单方行使解除,目的没有实现)主体一方违约 发生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果改为“完全的”则是错误的说法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如果改为“一致”则是错误的说法 行为内容合法 不得与法律、行政法

8、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形式合法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2、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 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4、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者缺一不可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指定代理

9、: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指定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没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 的责任承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

10、、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 注意:这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灭;4.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有二个含义,一是债权,二是债务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合

11、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债权权利(要回来) 债务义务(给出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没有赔偿义务)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

12、的利益得一实现;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需符合的条件: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债因提存而消灭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提存的含义: 债权人下落不明;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

13、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物权的保护: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法中不存在“违约赔偿”,因无“约”可违。对物权的侵权构成的是侵权责任。 物权确任权只能向法院请求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请求确认权利;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 请求损失赔偿。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 请求损害赔偿。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碍。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消除危险。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有效期: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 起算日:申请专利日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日起算)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其间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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