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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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

2、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

3、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法律拟制

4、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7.论述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论述必考)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

5、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犯罪概念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离开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就成了空洞和抽象的东西。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的指导下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的社

6、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认定犯罪服务。 8.犯罪客体的概念、研究的意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9.犯罪客体的分类、作用、意义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大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这种犯罪或那种犯罪,归根结底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

7、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一个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以上社会关系。 10.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1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8、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2.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与意义特征:a.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要件)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b.犯罪客观要件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c. 犯罪客观要件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意义:犯罪客观要件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犯罪客观方面即没有犯罪;帮助揭示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揭示罪与罪的界限;帮助揭示行为人真实的心理态度。 13.危害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

9、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应为能为而不为,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履行义务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义务的来源有:a.法定义务b.职业义务c.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使某人处于危险状态,有排除义务)d.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eg.合同行为引起的契约义务)不作为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真正不作为犯判断标准:有法定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总结:丢失枪

10、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逃税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4.试述犯罪故意的形态理论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按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我们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

11、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者有着重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15.犯罪过失的内容、类型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

12、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或者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然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

13、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6.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区别:一是认识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具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则认识不足。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区别。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因此,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于间接故意。 17.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区别: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

14、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18.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19.事实认识错误(选择)打击错误(手段错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因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对象错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主观原因。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因果关系错误(1)误认为达到预期结果,实际没发生(2)结果是其他原因造

15、成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3)结果加重(4)二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误认为是甲行为,实际是乙行为导致的 20.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1.减轻责任年龄14-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并且防卫必须保护合法利益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例如保安误以为甲是盗窃者,将其打成重伤,成立过失犯罪。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行为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正防。相互斗殴,任何一方都成立正当防卫。但有一方中途停止,求饶或逃跑,可成立正当防卫。相互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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