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条款3.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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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地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投保了财产险综合险的基础上,可与

2、人保财险协商加批若干附加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

3、、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

4、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

5、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

6、额。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三)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7、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扣除。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

8、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

9、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

10、,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人保财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财产一切险财产一切险条款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

11、产:(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 艺术作品、邮票;(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

12、、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

13、电气设备损失;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十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二)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4、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五)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赔偿处理(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15、。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三) 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四)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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