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户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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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巴什新区办户流程一、迁入落户(快引)(一)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的落户(二)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的落户(三)购房有房屋所有权证落户(四)购房无房屋所有权证但系贷款购房者(五)购房无房屋所有权证但一次性全额付款的(六)引进人才(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迁入(八)企业人员的迁入(九)小城镇落户(十)投靠亲属(十一)原农业户籍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十二)农村结婚迁入(十三)完全失地农民“农转非”(一)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落户手续:1、凭新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转业干部凭鄂尔多斯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2、原入伍前户口注销证明3、原部队出具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二)大中专院

2、校的毕业生落户手续:1、持户口迁移证2、派遣证3、招录、分配文件原件、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证明(三)购房有房屋所有权的1、持本人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注:对于房产证抵押到银行的,需将房产证复印件加盖贷款银行信贷专用章(标注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相符)2、房产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证明3、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四)购房无房屋所有权证但系贷款购房者1、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2、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3、银行贷款证明4、银行还款证明(还款清单)5、住房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证明6、原籍户籍证明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五)购房无房屋所有权证但一次性全额付款的1、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2、不动产税票原件、复印件3、住房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拟迁房屋所有人直系亲属需开具家庭关系证明(详见第五章第十条“投亲”项)(六)引进人才。1、本科以上(包括本科)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2)、新区教育局的网上认证核实证明(3)、新区企业出具的用人证明(4)、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具有副高(副教授)以上职称(1)、持职称证明(2)、经新区劳动人事局认证核实证明(3)、新区企业出

4、具的用人证明(4)、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企业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比照上述要求优先办理(1)、提供相关专业技能证书(2)、企业出具的用人证明(3)、经新区劳动人事局认证核实证明(4)、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迁入1、凭新区或辖区内市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2、国家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持上级人事部门分配、调动文件3、接收单位证明4、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入单位集体户。(八)企业人员的迁入。1、辖区内国有

5、企业人员迁入(1)人事部门分配、调动文件(2)单位工作证明(3)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4)缴纳一年以上“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证明(新区社保局开具)(5)新区人事局备案,开具“备案证明”(6)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入本单位集体户口。2、大型民营企业法人、中高级管理人员户口的迁入(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注明企业规模并加盖工商部门章)(2)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4)企业人事部门分配文件、调动文件(5)单位证明(6)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出具需迁

6、入人员的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成批办理,入单位集体户。3、中型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迁入(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注明企业规模并加盖工商部门章)(2)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章)(3)企业出具需迁入人员的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4)企业人事部门分配文件、调动文件(5)单位证明(6)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小型民营企业法人的户口迁入、小型民营企业投资人的户口迁入(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注明企业规模并加盖工商部门章)(2)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

7、章)(3)企业单位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4)公司合资章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注2:大中型民营企业(限定在工业企业范围内)在集中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求需有员工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一年以上“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其中康巴什新区户籍员工占到所招聘总人数10%以上的,并经人事局备案后,开具“备案证明”, 企业出具需迁入人员的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企业人事部门分配文件、调动文件及单位证明。迁入人员可以申请本人、

8、配偶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口。注3: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九)小城镇落户。1、个体工商户本人的户口迁入(1)新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两年(2)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3)具有两年以上完税证明(4)缴纳两年以上“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者(5)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新区有固定住所,具有新区三年以上暂住信息及暂住证本人的户口迁入(1)原籍及现居住辖区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证明(2)缴纳两年以上“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3)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9、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将本人户籍迁入新区。注:各类企业、个体商户人员迁入需成批上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予以办理。(十)投靠亲属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是父子(女)、母子(女)、夫妻关系的,小城镇人员迁入一年以上的1、居住地派出所和办事处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2、办事处计生部门生育情况证明3、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是18周岁以下;父母投靠子女的必须出具在原籍参加社保和医保的相关证明)4、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十一)原农业户籍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因高考招生从康巴什新区迁出的户口,无论原户口性质,毕业后需返迁的,一律落

10、为非农业户口。(十二)农村结婚迁入因结婚迁户的,户籍在康巴什新区以外的农业户口申请迁入康巴什新区一律落为非农业户口康巴什新区内农业户口因婚在新区内迁移的, 一方为失地农民(已享受政府安置),另一方为非失地农民,失地方户口不得迁入另一方。依据失地农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康巴什新区政府抄送的文件,由乡镇政府负责核准。“农转农”户口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一律落为非农户口。(十三)完全失地农民“农转非”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失地农民在三年内必须将“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若本人在三年期内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失地农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康巴什新区政府抄送失地农民的地址、名单(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文件

11、办理本镇内“农转非”。二、出生婴儿落户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或邻居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落户通知书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落户必须随父或随母一方落户。(一)出生落户。办理婴儿出生落户需提供的材料:1、持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薄;2、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3、辖区办事处或乡镇计育办出具的婴儿落户通知书;4、到东胜区妇幼保健所审核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审核章;5、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对于夫妻双方因不孕而抱养的。1、持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薄;2、持妇幼保健所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民政局办理的收养证;3、辖区办事处或乡镇计育办出具的婴

12、儿落户通知书;4、到东胜区妇幼保健所审核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审核章;5、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居民个人收养尚未办理出生登记被遗弃的婴儿。收养人应当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对于抱养、领养、收养需提供的落户材料:1、民证部门出具的收养证;2、公证处的出具收养公证书;3、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婴儿落户通知书。(四)如父母一方户口在新区外,婴儿不在新区落户的,办理婴儿未落户证明。1、持父母一方本地区户口;2、出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办事处计育办出具的未办理婴儿落户通知书证明;4、由户政中心办理未落户证明(出

13、具户籍证明,在备注中注明夫妻基本信息和出生婴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证编号和未落户情况)。(五)计划外生育婴儿落户需提供的落户材料。1、持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薄;2、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3、辖区办事处或乡镇计育办出具的婴儿落户通知书;4、到区妇幼保健所审核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审核章;5、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计划外生育处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终结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计划外生育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计划外生育婴儿一律落为非农业集体户。父或母一方为少数民族,婴儿落为少数民族需开具少数民族户籍证明。父母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婴儿出生落户需在异地父或母一方户口所在地开具未落户证明

14、。出生三年以上未落户的,需经辖区社区、办事处、派出所核实,确实未落过户口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分管局长审批落户。三、死亡人口注销户口申报人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提供死者的以下材料办理死亡登记、户口注销手续。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骨灰存放证和单位证明或乡镇、村、社出具的死亡证明;2、死亡人口的户口本、公民身份证;四、户口迁出1、迁出地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2、迁出地户口簿3、开具户口迁移证对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属内蒙古自治区内院校的,则不需迁户,开具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即可内蒙古自治区以外院校学生需迁户的,凭有关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字样,开具户口迁移证;不愿迁户的学生则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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