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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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作业:自己查阅2013年10月2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一)消费者 1、“消费者”是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阶段出现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和法律含义的概念,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个人。,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王海打假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概念: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 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原

2、则。 3、适用范围 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就受该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消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国情,特别规定了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应当参照其规定。,问题讨论: “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 王海知假买假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新法有修改,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

3、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

4、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讨论后发表看法,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F7-F15)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维护尊严权 6、依法求偿权 7、依法结社权 8、获得知识权 9、监督批评权,“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

5、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二)经营者的义务(F16-F25) 1、依法或依约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6、 4、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标记的义务; 5、出具消费者单据的义务; 6、提供合格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7、按照规定或约定实行“三包”的义务; 8、不得单方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四)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F26: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2、F2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3、F28:各级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F29: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7、5、F30: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起诉。,三、消费者组织及争议解决途径 (一)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 1、“消协”: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的依法结社权而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消协的职能:F32,(二)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 1、消费者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F34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消费者争议的特别解决途径 直接向销售者、生产者或服务者要求解决的情况:F35、38

8、由虚假广告的行为人解决:F39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解决:F37 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纠纷的解决:F36,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 1、F40: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商品存在缺陷的; 不具备商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明的; 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法律、法

9、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民事赔偿的范围 F41: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F42: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F43: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F44: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F49: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

10、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 1.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2.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3.居民甲享有什么权利?,李某在一商店门口看到一则AAF空气净化器广告,其中承诺:“该产品去甲醛,新居3天即可安全入住,无效赔款10万元”。因其最近刚好买了新房正在装修,于是花了680元买了一台。随后,李某一直按照说明书介绍的方法使用该净化器,但始终感觉卧室有较重异味。经检测发现,空气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李某遂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广告承诺赔偿10万元。而商店称,他们仅

11、仅是代销,即使赔偿,也只能按照消法的有关规定“退一赔一”。问: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二)行政责任 1、F50:同民事责任情形: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F5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经营者,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1、F52:暴力、威胁依法执行职务的 2、F5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07年2

1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

13、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

14、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

16、,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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