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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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为平等的维护两造的合法权利,实现利益平衡和司法公正。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出了无罪推定的规定,要求疑罪从无。然而受我国包括司法职权主义、有罪推定思想和立法司法制度实践不完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疑罪从无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实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没能得到全面的保障。近年来一些诸如湖北佘祥林、台湾王国庆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分别揭示了疑罪从无在实践中失语的不同原因。本文作者继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实现疑罪从无的一些建议。关键词:疑罪从无 难题 对策 刑事诉讼 辛普森杀妻案、03年湘潭黄静案、广州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

2、骗保案 这些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从其社会危害还是犯罪情节等上分析都算不上什么大案,但却都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因为它们都共同指向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贯彻得还很不充分的原则疑罪从无。早在18世纪,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里亚便提出无罪推定的思想。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便已经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时至今,基于此而作出无罪判决的少之又少,以无罪判决较多的年份看,19972006年也只有约4万件,但这也已经让很多人在文章中为之欢欣鼓舞了。而这些年中我国刑事诉讼的案件又何止是几万个4万件。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实施已久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无罪判决率 与域外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无罪判

3、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更高一些,在20%左右。就连以“精密司法”自诩的日本,其无罪判决率虽在1%以下,但也未低到我国这种水平。对于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我国甚至一些省、市已公开宣布本地无罪判决率为零。依然过低(当然无罪判决率对司法公正的体现并非绝对 正确评价无罪判决率的前提,是对无罪判决率走低的成因要有全面认识。我国无罪判决率减少,一方面,确实有检察机关严把案件起诉关,在起诉环节筛选、过滤、剔除了大量案件的因素;另一方面,更与近年来检察院“撤回起诉”方式盛行,日渐取代了法院“无罪判决”相关。总体而言,过低的无罪判决率,不是司法常态,有违法治精神,有损司法正义。)。一、疑罪从

4、无的原理希腊神话的特洛伊战争中有一位公主因埋葬她战死的哥哥被杀。因为她违背了国王的命令(在当时,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恶法亦法,即使正确的行为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谈疑罪从无的实现,我们首先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的直接法律依据和阐述。它要求认定犯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即既存在有罪证据又存在无罪证据,而有罪证据达不到足以认定犯罪,致使案件存疑的情况时,应当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这也与刑法第3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

5、62条第1款要求相吻合。【1】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应该将它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无罪判决混淆,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强调的是在法院审判定罪之前,任何被指控的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享有无罪公民拥有的一切权利,并且不负担自证其罪的义务,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它和疑罪从无在适用前提、内涵等上都是不同的。但疑罪从无从历史上看是对无罪推定的发展,与之在人权保护、程序正义等上具有相似的价值追求。那么疑罪从无的内在合理性又如何呢?疑罪从无首先是对人权的合理和必要的普遍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和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要求。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就

6、曾提出过无罪推定的设想,以此反对代表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因为无罪推定针对的不仅是某一个被控告的对象,而是不特定人。换言之,它保护的是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控告对象的我们每一个人。而且在刑事诉讼中,面对拥有国家强权的控诉机关,疑罪从无更是我们与国家利维坦抗争的武器; 其次疑罪从无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公平的裁判结果只能是产生于合理合法的程序,毒树之果即使无毒也无法使人们信任。在不能确定有罪与否时便进行有罪推定,剥夺了被控告方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会造成当事人双方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更是违背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其结果只能如一个统治者未经加冕便享受了皇帝待遇一样为人们所诟病。最后,罗马法上曾规定“有疑,当

7、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疑罪从无也是法理上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要求。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一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而导致的风险,实现真正的两造对抗。二、疑罪从无的实践难题 尽管疑罪从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学理上和他国的实践上都已得到充分的证明,但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1)疑罪从挂。即对于存在疑点,证据不足以定罪的案件采取久拖不决,不判也不放人。典型表现为超期羁押。如河北的杨志杰案件【2】,除刑讯逼供外收集不到任何能够证明杨志杰有罪的证据,公安机关竟然通过反复补充侦查和作出“按检察院撤诉处理”裁定后仍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等方式,使杨志杰不明不白的被关押在看守所12

8、年直到2003年无罪释放。超期羁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92条对羁押期限的规定,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甚至曾被称为我国刑事诉讼三大顽症之一。(另两个为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1)19931999,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8万人。它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利,还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和权威,更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和之后的国家赔偿负担。(2)疑罪从有。即控诉机关或是对存疑不起诉的案子起诉而造成诉累或是对疑罪从无的案件千方百计的做成犯罪案件。如哈尔滨的陆金案【3】,对于这起在证据上存在诸多疑点而未达到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案件,公诉部门却硬是将它一手推入了

9、诉讼程序,案件最终在经历一审、二审后又回到原点。而实践中“无为有时有还无”的情形就更加常见,如福建的黄立佺案件中【4】,当发现黄立佺作案证据明显不足时,公安机关竟然选择了在一审开庭前制造虚假证言,诱导被害人制造有奸情的伪证。(3)疑罪从轻。即对于应按疑罪从无判决无罪的案件,法院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公诉机关间的关系,采取“中庸之道”,将案件定为有罪但从轻判决、降格处理。如上述黄立佺案件中,法院在证据不足进行重审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及时改错而是将错就错的将原判决改轻,将无辜的黄立佺判处死缓。三、主要对策 在第二部分我们介绍了三种实践中最常见的违背疑罪从无原则的情况,也是最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下面仅针对如

10、何解决这三个最主要的难题提出一些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法律漏洞。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疑罪从无不能落实很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给某些机关人员留下了打擦边球的机会,就是因为法律并未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甚至是作出了肯定性评价。如前述哈尔滨的陆金案中,根据当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140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决定看似合理,但“可以”二字的不当却使得公诉机关错误的起诉行为在法律上找到了依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而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此外,尤其要完善的是我国的律师制度,上述很多案件最终都是在律师的帮助之下才得以重见天日,

11、我国要依法治国,就必须加强律师等辩护人制度的建设,破除将律师视为逆民等等错误的观点,让司法程序中与国家机关相对抗的力量得到更大的壮大。这也是李庄案带给我们无尽思考中最深刻的启示之一。(2)加强程序监督,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和谐统一。从前面提到的很多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情况下公诉机关的行为已经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却依然可以大行其道。为什么?因为公权力机关不仅已经成为独裁者,他们不仅掌握着权力,而且可以恣意行使权力。如河北杨志杰案件中,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显然是违法行为,但却使得当事人就这样被羁押了长达12年。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合理足够的监督而使公安机关的行为受到合法约束。由此我国很多地

12、方程序的监督是何等缺失。面对如斯情况这种情况,程序正义之花在相关机关违法操作的寒风之中又怎能不是孱弱无助和瑟瑟发抖的?(3)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看过上述案件后困扰我最久的一个疑惑就是为什么针对应该疑罪从无的案件相应机关却偏要疑罪从有、疑罪从无呢?难道是他们生性就残忍冷漠吗?当然不是。关键是我国整个的司法大环境中缺乏对人权保障的应有的重视,很多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对当事人的痛苦毫无怜悯之心,宁可错杀三千,不肯放过一个;又或者他们对被控告方戴有颜色极深的有色眼镜,不合理的对之存在有罪推定的偏见和错误观点。更有甚者,或是办案能力低下,或是为避免侦查审判的麻烦,随意办案

13、,造成冤假错案或不了了之。这正和我国很多高空坠物案件在现有技术水平等条件下完全是可以破获的,但结果却常常是查无所获的原因一样。(4)坚持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法律观念。治理国家从来都不只是政府的事,贯彻疑罪从无也离不开全民的力量。在上述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救济手段而使得自己遭受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全民的参与在信息时代也必然给相应机关戴上一个更有效更持久的紧箍咒,完善对他们的依法监督。 以上建议仅是笔者针对其中较重要的部分所做的简单阐述,实现疑罪从无必然还需要更多的付出,包括政治、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配合发展。但就当前情况看,实现上述建议显得尤为紧

14、要。还记得那个耳熟能详的校园盗窃导致班级同学无端相互怀疑搜查的故事,惟愿这种故事在将来的司法领域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海峡两岸也不要再出现“军人被污奸淫幼女,死后多年方平反”之类的报道。我们需要终极的正义,可是我们更需要的及时的正义。如果一开始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如果一开始就可以从程序等方面对错误起诉进行司法审查,如果一开始我们就可以不走上南辕北辙的路线,那么这为什么不值得我们为之多付出一些努力呢?疑罪从无,我们一直在路上。注释:【1】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

15、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2】黄广明、王景春不明不白被关12年,南方周末,2003.01.29;蒋英爽河北农民无辜被关押12年,律师奔走5年终获胜利,人民网,2003.07.01【3】陈超、于楚众悬置12年的疑案和村庄恩怨,三联生活周刊,2008.05.01【4】董玉明,艰难的无罪辩护,苏州法律网,2005.12.20参考文献:1、王乐龙,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2011.102、王佳,追寻正义 法治视野下的刑事错案,2011.63、臧铁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解读,2012.34、本书编写组,新刑事诉讼法要点解答与案例解读,2012.4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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