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金融救市措施的经济法学解读(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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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的经济法学解读韩志红 作者简介:韩志红(1955-),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摘 要 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在经济学意义上统称为政府干预,在经济法学意义上应当分为政府参与法和政府干预法。虽然都是政府“有形之手”的运作,但政府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和干预经济活动中的身份、地位不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也不同。对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进行经济法学意义上的解读有助于厘清当代社会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提高财政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加强和重视财政法的研究。关键词 美国政府 金融救市 政府干预法 政府参与法2007年,一场由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的

2、系列华尔街银行危机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面对战后空前的大危机,美国政府积极应对,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金融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连续不断地干预市场进行救市。作为立法机构的美国议会在危机的应急法案审议上迅速通过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有力地支持了美政府处置金融危机的应对工作。截至2009年底,美国国会已经通过的重要法案有: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以法律救助的行动为金融危机的解决做出了贡献。本文意在用经济法学的理论解读这次危机中美国政府的应急措施与法律,相信

3、这样做不仅对于中国今后危机的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而且对经济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价值。一、解读的方法一般来说,人类的思维对现实世界的把握是从对现实世界的分类开始的,因此,面对庞大的美国政府救市措施及其法律政策,经济法学界应当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对这些措施和法律进行科学的分类,只有如此,才能使人们对复杂的事情有较为清晰的把握,为学习、借鉴提供理论指导。对美国政府救市措施及其法律进行经济法学的解读,首先需要经济法体系科学分类的标准。格雷说:“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的知识。”1 John Chipman G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

4、s of the Law,2ed. The Macmilian Company ,1931,p3.中国经济法学界一直以来主要按照经济立法的特定功能和作用对经济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将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请参阅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新思考,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笔者认为,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法律体系框架的理论,与法学基础理论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显得格格不入。法律体系一般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这种标准对特定法律部门内部体系的构成应当也是有意义的,还没有发现哪一个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特定功能和作用进行分类的 如

5、果按照法律规范特定功能和作用进行分类,民法和刑法可能会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因为二者都有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功能。研究框架问题虽然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但它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 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进行必要的“修正”。笔者认为:由于已认定经济法的精神为国家干预主义,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调整,因此,从具象方面看,经济法是调整因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2001年3月9日,在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李鹏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讲:中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部

6、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的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中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第3号第243页。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虽然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肖江平博士在潜心研究中国经济法学史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学者在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形成以下基本共识。第一个基本共识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

7、第二个基本共识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第三个基本共识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肖江平著: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但政府管理经济时的地位、身份有很大的不同。如政府下调基准利率的举措,政府并不是存贷双方的当事人,笔者称这时的政府为“关系人” “关系人”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仅仅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局外人”而已,不享有和承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或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享有和承担的一定的经济管理权力和职责的“第

8、三者”。例如,国家有关部门并不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但国家有义务监督经营者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而在政府的公开市场操作中,美联储通过买入国债对金融机构放出货币,成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笔者这里使用的“当事人”范畴基本相同于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在经济学意义上被统称为政府干预,因为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政府原则上对经济不进行干预。公权力的必要介入被经济学界统称为“干预”。“干预”(intervene;meddle)一词在汉语中是指“过问别人的事”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

9、,第354页。,如反垄断法对当事人垄断协议的干预就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如果说政府的“有形之手”,在19世纪末20世纪比较多的是“干预”的话,那么现在继续这样说就不够准确了。现代政府介入经济活动较多的是“参与”(Participation;attendance)。正如史际春教授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上提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一样,政府“参与”经济活动需要财政支持,财政法的重要性凸显出来。 “参与”一词在汉语中是指“参加”,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第102页。“参加”则是指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第102页。“加入

10、”是指加上;掺进去。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第540页。进一步说,如果“干预”中的政府还是“关系人”的话,“参与”中的政府已经成为“当事人”了。在经济法学意义上应当将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分为政府参与和政府干预。虽然都是政府“有形之手”的运作,但政府在其中的身份、地位不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 详见韩志红:经济法调整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据此,笔者认为依据政府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是否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先将经济法分为政府干预法和政府参与法。在政府干预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有所不同(即是否有强弱的区别),因此将其分成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

11、在政府参与法中,政府的身份不同,因此将其分为政府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和政府作为公权主体的参与法。按照经济法主体的不同,经济法的体系应当至少有两大类四个部分组成。理论的生命力就在于扎根于实践的土壤,并能够回答实践当中的问题。发表在财政研究2009年第12期的文章:“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机制和启示”,比较全面的介绍了美国政府金融救市的措施。笔者试图将这些措施用上述经济法体系的理论进行梳理,发现完全可以按照两大类四个部分穿插进去。下面是依据笔者经济法体系理论,根据“政府”在救市中的不同角色,不同身份和地位,不同的行为目标和宗旨来对其进行分类的结果。二、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法政府干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

12、果从主体方面说,是调整政府作为关系人介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从客体说,则是调整政府对社会性经济行为管理和监督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干预型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政府是公权主体,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是关系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特定的人(经营者);一方是不特定的人(社会或称特定的社会群体)。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分为强弱两种,政府干预经济法又分成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两大类。(一)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主要是调整政府作为关系人介入作为强势主体的经营者与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属于作为强势主体的特定人;一方属于弱

13、势群体的不特定的人,政府对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倾斜保护措施,使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得到实现。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中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分是推动金融改革,探索金融监管新体制。次贷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向国会提交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该方案提出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一是要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二是要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基于此,财政部提出了长、中、短三个时期的建议,短期建议主要针对住房贷款市场,建立新的抵押

14、贷款委员会,监管抵押贷款市场活动。中期建议主要致力于改进市场监管,提高市场效率。长期建议则是在金融服务业建立起“目标导向”的现代化监管框架。 财政部科研所博士后流动站、武汉大学苗迎春、周茂荣、杨继梅:“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机制和启示”,财政研究2009年第12期。下文中引用其文章不再标注。2009年6月18日,美国政府发布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2009年7月22日,美国政府向美国国会递交“2009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

15、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美国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银行监管、金融市场监管、金融创新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均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李金泽、梅明华:“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二)经济调节法在经济调节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双方参与人没有强弱区别。经济调节法主要是调整政府作为关系人介入同质当事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 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秩序权、财产安全权、经济稳定权、经济发展权等。美国政府金融救市措施中属于经济调节法的部分主要实行宽松

16、的货币政策。主要措施是下调联邦基准利率。面对危机不断向更多领域蔓延,2007年9月18日美联储毅然决定将联邦基准利率由5.25%下调为4.75%,这是2003年6月以来的首度降息。此后,美联储又连续六次降息,其中三次采取了应对危机冲击的急剧降低联邦基准利率的方式,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联邦基准利率已经下调至2%。随着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美联储加大了货币政策力度,分别于2008年10月8日、29日和12日16日三次大幅度下调联邦基准利率累计达175个基点,联邦基准利率调至0.25%的历史最低水平。这一阶段,美国政府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基准利率下调到历史罕见的低水平,表明美国政府从急、从快应对金融危机的迫切心情。(三)市场规制法与经济调节法的不同(1)双方当事人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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