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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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原文出处】国际商务【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原刊页号】2125【分 类 号】F63【分 类 名】投资与证券【复印期号】【作 者】汪慕恒【作者简介】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汪慕恒【正 文】越南于1977年制订并颁布了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案,自1977年到1996年底,这一外资投资法案经过了三次修订,本文拟介绍这三次修订的经过及其内容,并分析其背景。一、1977年的外资投资法案越南于1976年统一后,为了引进外国资本与外国技术,曾于1977年颁布并实施了第一个外资投资法案(全称为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案)。这一外资投资法案的内容极其简单,规定也极其含糊,具体操作时多半还要依靠行政管理

2、机构的裁定。这一外资投资法案对外资投资的限制却很严格,例如规定外资的投资比率不得超过49;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15年,基本上是以越南投资合伙人支配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前提条件。因此这一外资投资法案并不是开放性的,加之,这个时期的越南经济仍然依附于前苏联的经济体制,它的基本国策是全面依靠前苏联,着重发展重工业,忽视发展农业与轻工业,对原苏联及其友好国家以外的国家持敌视态度。而不久之后越南又发动了侵略柬埔寨的战争,招致了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因此,从1976年到1987年期间在越南进行投资的外资只有前苏联和东欧的少数几个国家,投资数额不大,投资的产业部门也极其有限。二、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

3、第一次修订)1986年12月越南共产党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决定实施大范围的经济改革与对外经济开放政策。作为越南经济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越南国会于198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一项新的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以下简称新外资投资法案),1988年又颁布了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细则)。与1977年的外资投资法案相比,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确实是一部开放程度很高的外资投资法案,即使与亚洲地区其他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资投资法案相比,其开放程度也是比较高的。新外资投资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规定有:(一)新外资投资法案第3条规定, 外资企业可以向越南国民经济的众多领

4、域进行投资,该法案没有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与部门,虽然每一项外资投资案例均需要经过越南政府有关机构的个案审查,但原则上对外资企业开放投资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该法案的第3 条提出了鼓励外资投资的领域为:1.越南经济发展计划的主要项目、生产进口替代产品、促进出口的经济领域;2.使用熟练工人的高技术生产项目、利用与提高现有经济设施(工厂等)生产能力的投资;3.使用越南资源的劳动密集型产业;4.建设社会基础设施(航空港、电讯通讯等);5.能够赢得外汇收入的服务业部门(如旅游、修船、航空港服务、港口服务等)。1990年10月越南政府公布了鼓励外资投资的具体领域与产业部门名单,提出在1991年到1995年期

5、间越南政府特别鼓励外资投资的项目共有244项,其中包括:农业种植(生丝、柚木、茶叶、高产大米、 季节性水果等)18项;农产品加工(水果罐头、果汁、砂糖、豆奶等)24项;林业栽培与木材制品(家具等)17项;水产养殖及加工(海虾养殖等)18项;造纸与纸浆8项;玻璃、陶瓷及其制品9项;服装(编织品、棉织品、毛织品等)14项;鞋及皮革制品11项,化合制品21项;橡胶及橡胶制品19项,电子机器24项;矿业、金属制品21项,旅游、服务业11项;交通运输与通讯7项;其他(织渔网的纤维生产、 网球拍等)22 项。1990年12月又增加了5项,合计达249项。大部分项目是资源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产业。(二)投资形

6、式可以由外资企业自由选择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或独资经营(新外资投资法案第4条)。不限定外资投资的最高比率,但规定了外资投资比率必须不低于30,以往规定合资企业的越南方面合伙人必须是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而新外资投资法案则容许外资企业可以和越南的私营企业进行合资,设立合资企业。(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与外资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虽然定为20年,但根据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细则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四)对外资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对外资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鼓励投资企业与一般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一般投资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125、鼓励投资企业则为1520。鼓励投资企业指具备以下所

7、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的外资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细则第41条所规定的有关技术转移的条件;产品的出口比率在80以上;在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与自然条件较为不利的地区设厂者;由于在不利条件下设厂导致利润率比同一产业部门中的其它企业为低者;在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后的五年内进行投资者。凡具备鼓励投资企业资格的外资投资企业,从企业设立起的两年内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的两年内仍可减免50的公司所得税。此外,凡是越南政府特别鼓励投资的企业,还可享受到如下的特别税收优惠: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14,自企业设立起的两年内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的四年内仍可减免50的公司所得税。此

8、外,凡外资投资企业将其所获得的利润在三年之内进行再投资者,再投资部分所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有关利润汇款的课税优惠也有如下的规定:凡实际投资资本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或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投资企业或外商个人,其利润汇款税率为5(一般为10)。(五)其他投资优惠。越南政府保护转移技术的工业所有权(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越南政府保证外资投资企业及外商个人的利润与股息在纳税之后可以自由汇出国外。以上介绍了越南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就该法案及其实施细则为外资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优惠看,可以说比其它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特别是对外资投资企

9、业的投资比率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减免税收相当优厚。但是如果结合宏观经济状况与社会基础设施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那么越南的投资环境就不一定优于其他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如东盟国家与中国)。例如越南缺乏现代化的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电讯通讯设施,电力与用水的供应都很紧张,电费与水费也很昂贵,许多城市经常停电,迫使许多外资投资企业不得不自行安装发电机。此外,工业基础薄弱,熟练工人、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均很短缺。但是,由于越南的国民经济状况正在日趋好转,社会基础设施也正在逐步完备,因此,也有一些外资企业认为,从长远的发展观点看,越南仍然不失为一个可供选择的投资市场。三、1992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第二次修订

10、)1992年12月召开的越南第九届国会对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接着又于1993年4 月修订了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细则,颁布了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细则修订案。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与新外资投资法案实施细则修订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增加了BOT投资形式新外资投资法案规定的外资投资形式有三种:1.合作经营;2.合资经营;3.独资经营。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第19条乙项增加了一种BOT 合同投资形式,这种新的投资形式是由越南政府有关机构与外国投资商签订合同,由外资公司营建社会基础设施,该项社会基础设施在建成之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归外国投资商经营,在规定的经营期限期

11、满后,该项社会基础设施应转让给越南政府的有关机构,即所谓“营建(Build)、 经营(Operate)与转让(Transfer)”合同投资形式,简称为BOT投资形式。这种BOT 投资形式是越南政府让外国企业直接参与建设越南落后的社会基础设施的一种投资形式,由此也可以看到越南政府虽然缺少资金与技术,但却重视建设社会基础设施。这种BOT 投资形式根据该修订案第19条甲项与乙项的规定、将适用于公路、桥梁、航空港、港口、港湾、工业区乃至出口加工区的营建。(二)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该修订案第15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原定的20年延长到50年,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延

12、长到70年,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三)对外资投资比率的补充规定新外资投资法案第8条规定, 外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比率不限定最高限额,但必须不低于30。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仍按此规定,没有改变;但附加了如下规定:“在政府指定的重要领域中,越南合资伙伴的投资比率应逐步增大。”(第8 条)和“根据政府的规定,越南企业在重要的经济领域中, 根据与外资企业(即使外资控股100)的协议,有权逐步收买该企业的部分资本。”(第14条)此外,根据1993年7 月越南政府修订并颁布的土地法修订案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与出卖。越南政府财政部于1992年10月修订了公司税条例,规定按外商投资

13、企业投资的不同地区、领域、产业部门提供不同的税率与免税期优惠。越南政府设立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负责:1.指导与协助合资企业的设立;2.接受外商投资的申请;3.审查与批准外资企业的投资申请;4.决定为外资企业提供的优惠待遇;5.监督与协助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1995年11月,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合并,组成计划投资部。进入90年代以后,外商投资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越南政府从1994年起除了继续扩大外商投资的优惠外,也开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继续扩大外商投资的优惠方面,有:1.1994年2 月越南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为了贯彻实施BOT投资法案,提出在发电厂建设、通讯、

14、 交通运输、公路建设方面,可以由该委员会负责代办所有投资手续,外国投资商在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之后便可以动手施工,以简化投资的申请、批准手续。2.1995年1月1日起降低土地使用费标准,将以往1 平方米0.518美元的土地使用费标准降低到1平方米0.37515美元, 一般降低20。3.1995年1月1日起,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申请手续,规定从申请到批准所需要的时间从过去规定的3个月缩短到4565 天(视不同的产业部门而异)。4.制定实施工业区管理法案。在加强对外资投资的管理和进行一定的限制方面,有:1.1994 年3月,越南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规定:投资项目批准后,6 个月内未动手施工者,取消该

15、项批准;限制自行车、家电产品装配厂商的进口部件外汇配额。2.1994年6月颁布劳工法,1995 年又颁布了有关劳动时间、社会保险、最低工资额、奖金、雇佣合同等具体条款。3.进入1995年以后,越南政府又陆续公布了加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规定,如取缔偷漏个人所得税,加强环境保护监督。4.对纤维织品、制鞋等轻工业部门明确规定了出口比率。5.对汽车、摩托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的外资装配企业,明确规定了部件的国产化比率,例如对外资汽车装配企业规定在企业投资后的5年内必须实现5的部件国产化比率,10年内必须实现10的部件国产化比率。四、越南外资投资法案的第三次修订1996年10月越南国会对外资投资法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的原因与背景是:1.1992年12月越南国会对外资投资法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之后,越南政府又陆续制定与颁布了不少有关外资投资的单项法规,其中有些法规的规定与第二次修订案的规定不相协调;2.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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