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部分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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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课 程 简 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已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行政立法已逐渐完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已趋于成熟,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门法学主干课程。广大法律院、系学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都迫切需要学习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样,要在这一门课程的讲授中将其全部包容是不可能的。根据我们多年来的教学体会,我们尽可能着重阐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即把

2、全部行政法规范中带有共性和指导意义的基本理论和内容归纳集中加以阐述。通过学习这些基本原理,便能初步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总体轮廓,为今后从事行政法制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为以后学习各部门行政法或各类具体行政法规范打下必要的基础。教学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体系的基本构架如下: 第一部分为行政法学理。主要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讲授,其中包括行政法学、行政权的趋势、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第二部分为体制行政法。包括体制行政法的构成、行政组织的基本问题、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编制。 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行为法的构成、行政行为的基本问

3、题、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 第四部分为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救济法的构成、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体系的教学内容以中国行政法治的基本状况为核心,对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典进行讲解,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对我国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法的适用和实施进行讲解。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教学让学生掌握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熟悉行政法治的基本状况,并初步掌握行政法治实践中需要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本课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主要有: 第一,统观全局法。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是从该门课程的本质上、整体上全面地相互联系地进行教学,将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有机地衔接起来,即透过现象,不限于局部,避免片面、孤立与割裂。这样可以让学习者整体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历史分析教学法。即从发展和变化的观点出发,历史地现实地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过去、现在以至未来的趋势,即考察其全过程,不使之处于凝固或静止的状态。因为,我国行政法治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每一时期的行政法治都是每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反映,这些因素也必然地反映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究中。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尽可能对每一个问题采取历史分析教学

5、法,实际就是一种动态教学法。 第三,比较分析教学法。比较是分析与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原理的重要方法,动用它可以深入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特征以及与其它事物的异同之点,从而分辩优劣,决定取舍。主要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大陆法系之间相关制度的比较、本国不同时期相关制度的比较等,通过比较,使学生不仅了解国内行政法制度,也能了解外国行政法制度;不仅了解现时制度,也能了解历史上存在的相关制度。 第四、实证教学法。行政法治不是空洞的理论,在教学中必须和中国以及外国的行政法实践结合起来,因此我们采用了实证教学法。一是在教学中贯穿大量的法律法规,二是在教学中引用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以

6、此来加强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我们专门还开设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学课程,效果很好。 第五、广泛运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在华东师范大学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绝大多数任课教师都制作了专门的多媒体和网络课件,这样可以让学生更直观地掌握该课程的整体脉络,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更具新颖性和趣味性,能更多地吸引学生注意力。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行政、行政法的概念,认识行政法的特点,了解行政法的渊源。掌握行政法关系的构成和特点,理解并掌握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了解行政法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起源和发展概况

7、。 第一节 行 政 一、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的关系十分密切。要了解什么是行政法,有必要先了解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国家实现国家目的。在回答行政与国家的关系时他回答的很有道理。但没有指出行政就是国家活动。 法律不必依据法律,这一点恰恰违背了一般原理

8、,连资产阶级学者也不 能接受。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他最初看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而且古德诺把行政与政治加以区别。他认为:政治决策行政执行这种区别比较准确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与立法司法相比较谈行政,有所进步。)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如果把以上定义加以概括就可以看出行政和以下名词含有联系:行政决策、国家目的、国家、统治、法律、政府、立法、司法、政治、执行 资产阶级法学家给行政下定义时已经提到了十大词语,可见与十大词语的关系和十大

9、词语的提出是由许多人提出,而且各人对行政与这些名词之关系的回答不同,后面我们再分析。 (二)我国学者关于行政的定义 1、应松年教授: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目的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组织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来执行,并实现人民的意志。 职能和活动是矛盾的,职能主要是从作用的意义上而言的,即国家都有什么作用,而活动则是一种手段,作用的实现可通过一定的手段,可以说行政活动是实现职能的一种手段,二者不是同一的等同概念,而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因而,既说是一种职能,又说是一种活动是自相矛盾的。 2、引用马

10、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各社会改革一文中的一句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从而指出:它最直接体现着国家职能的行使,不同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证其全部正确地实施,必须进行广泛地组织管理,即行政管理工作。应该指出:马克思这一段话可以引用,但不能完全照此而解释,因为这一句话并不是给行政下定义的,专门指出的,应和在其它地方以及其它经典作家的论述结合起来考察。 3、原湖北财经学院所编行政法概论: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对职能范围内的各种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的总和。(比上几个好)但使用了两个不大好理解、而且含义不清的概念:“国家职能”与“职能范围”。 “

11、国家职能”这一概念不算太难理解,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也就是说,行政是实现国家职能的手段之一,是正确的。但“职能范围”这个概念,而且是在职能范围内行使管理活动,职能范围究竟的指的是什么,如果指的是国家职能,很显然是讲不通的。因为国家职能是行政的目的,行政作为手段对国家职能起作用,那么,提国家职能范围内起什么作用是多此一举的,如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那就等于出现了两个职能,一个是国家职能,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可见,这一定义的表述是非常不严密的。二、行政与行政国 所谓“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

12、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便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过去,政府的职能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纯行政“事务”,现在则要介入贸易、金融、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关系以及工人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等领域。过去,政府的权力限于执行、管理,现在则不断侵入立法和司法的领域: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政府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

13、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 很显然,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政府权力越大,如果不加控制和制约,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

14、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一个国家只有在其不仅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而且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了。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 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应从认识行政法一词的正确含义开始。因其定义关系到行政法的范围、内容与性质,所以是读者初习行政法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概念,亦为对行政法学对象轮廓的描述。虽然行政法学的演进,已有相当长久的历史,由于法学系统的不同与各国法制的差异,一般学者对于行政法的定义缺乏一致的解说,我们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分别介绍如下: 一、大陆法系学者所述行政法的定义()法国学者欧克谓:行政法即规律行政及行政权

15、对于人民关系之法规的总称。()德国学者波特谓:行政法乃关于行政权之组织及其作用之法。()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谓:行政法为国内公法之一部,乃规定行政权之组织,即行政权主体之国家及公共团体与其所属人民间关系之法。()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谓:行政法乃关于行政权之组织与作用的国内公法之总称。 二、英美法系学者所述行政法的定义()英国学者詹宁斯谓;行政法为关系行政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及义务。()美国学者古德诺谓:行政法乃公法之一部分,所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之组织及权限,并指示人民于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美国学者戴维斯谓:行政法乃关于行政机关权力与程序之法,并包含对行政措施作司法审查的法律在内。()美国学者施瓦茨谓:行政法乃国家法律的一个支系,用以管制政府的行政业务、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设定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并对人民提供行政救济的途径。三、我国台湾学者所述行政法的定义()史尚宽氏谓:行政法者,规律国家及自治团体之行政组织及其作用之法也。()林纪东氏谓:行政法者,关于行政权之组织及其作用之国内公法之总称也。()管欧氏谓:行政法者,乃国内公法,规定行政组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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