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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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衡阳市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 现将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为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以下简称为“百村(居)示范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

2、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自治、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和求实创新的原则,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发挥基层计生协优势,不断完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自治机制,为全面做好新时期人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基层自治制度建设和自治能力建设,夯实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到2016年,培育、树立一大批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比例达85%以上,创建国家级示范村(居)

3、35个左右,省级示范村(居)100个左右。(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整合适应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组织网络,明确职责任务,逐步推进村(居)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干部队伍一体化。建好村(居)人口计生服务室、会员之家、计生村(居)务公开栏、协会工作宣传栏等阵地,发挥宣传服务功能。(二)加强制度建设。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合同等群众自治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 (三)加强能力建设。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能力

4、。 (四)开展“三级联创”。注重层层抓好示范活动,各县市区在重点抓好市级“百村(居)示范活动”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科学合理、规模适度的创建目标,坚持标准,讲求质量,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合格一批,命名一批,带动发展一批,推进示范活动广泛开展。三、方法步骤。按照“逐级负责、试点先行、分类指导、逐年扩大”的原则,实行自行评估与抽查评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推进创建活动。活动期间每年拟推荐国家级示范村(居)7个左右,推荐省级示范村(居)10个左右,命名市级示范村(居)20个左右。(一)制定方案,宣传启动。在2012年国家和省、市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居)创建活动基础上,各县市

5、区要制定开展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宣传启动“百村(居)示范活动”。(二)突出重点、逐级培训。各地要重点抓好省、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点,并向市计生协申报、备案。要把示范村(居)创建活动与领导联系点、骨干会员联系户等制度结合起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要率先垂范、联点到村。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县、乡示范村(居)比例。逐级开展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县、乡工作人员,提高示范活动的规范化、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三)全面实施,分类指导。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推开。按照创建示范村(居)的标准,循序渐进,创造条件,分期分

6、批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四)申报评估,验收命名。每年5月中旬,县、乡级要分别向上一级申报省、市、县级示范村(居)。省里将按照市里申报村(居)数量的10%、市里将按照县级申报数量的50%以上确定抽查评估数量,进行评估验收。县、乡对申报的示范村(居)按1:1比例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级示范村(居),年末以文件形式进行命名并授牌。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市里将从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中择优推荐。(五)经验交流,总结表彰。各地每年可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现场会、总结会等形式,对示范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和经验推广,推荐并命名一批示范村(居),逐年扩大覆盖面。市里

7、将在适当时候召开“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并于2014年开展中期评估。2016年将召开全市创建示范活动总结及表彰会,表彰在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深入发展。(六)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对市级和县级示范村(居),将实行动态式管理和跟踪,一般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村(居),予以取消其称号。四、评估标准(一)组织领导(15分)1、领导重视,经费保障到位,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局长、计生协会会长按照要求联点到村。2、村(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村支两委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和计生协会工作。3、计生专干(计生协秘书长)、

8、会员小组长(诚信计生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明确了计生协工作职责。(二)宣传氛围(10分)1、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2、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3、计生协会工作宣传栏位置醒目、内容充实、特色鲜明。4、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和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在中国人口报、湖南日报或湖南电视台“新闻联播”中作专题正面报道的,在此项目中予以加分。(三)依法自治(25分)1、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同(协议书)等

9、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合同(协议书)实行双向承诺制,明确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必须实行的义务,政府和村(居)委会应该履行的职责,尊重和维护群众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法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权利;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2、法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到位。 3、计生协会员、理事及其直系亲属带头执行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无违法生育行为。4、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本村(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5、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四)工作效果(50分)村(居)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10、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非医学原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近三年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5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根据以上标准评定,60分以上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单位。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合格单位中择优推荐省、市、县三级示范村(居),其中推荐省、市级示范村(居)得分不低于85分。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要切实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认识,加强对 “百村(居)示范活动”工作的领导。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联合成立全市示范村(居)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市计生协会会长彭辉为组长,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徐

11、云会、市计生委党组成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袁金宏为副组长,市计生协办公室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施组织和进行指导,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示范村(居)实施评估、审核、命名,在各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审核、验收、推荐上报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村(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协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把实行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成效作为评估村(居)民自治水平的重要指标,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加强指导评估,逐级抓好落实。要把保障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运作管理,保证活动顺利开展。(

12、二)建章立制,扎实推进。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示范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村(居)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的签订、实行和监督工作,确保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能落到实处。(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要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示范村(居)创建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

13、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 示范活动”的宣传发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落实“百村(居)示范活动”的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四)狠抓落实,注重效果。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要扎实推进“百村(居)示范活动”。要注重把示范活动与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幸福家庭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切实防止发生重义务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开展“百村(居)示范活”切实做到合格一批,表彰命名一批,带动发展一批,逐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向深入,形成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14、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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