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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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目 论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论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 姓 名 李悦 教育层次 本科 学 号 44 分 校 沧州电大 专 业 法学 教学点 直属班 指导教师 日 期 2011 年 8 月 31 日 2 学学生生毕毕业业设设计计(论论文文)评评审审表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目目 录录 内摘要关键词1 一、道德诚信的含义及语源3 二、法律诚信的含义及语源5 三、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区别5 (一)我国传统道德诚信的区域性与法律诚信的普遍适用性6 (二)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虚伪性与法律诚信的实践性7

2、 (三)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自律性与法律诚信的制度性7 四、结论8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1 3 论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论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 诺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操守和自律;而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 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强调的是规范与监督。 违反道德而失信于人,可能会遭受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法律诚信和道德诚 信并非同一范畴,研究分析诚信问题的时候不可简单的将二者混为一谈。我国市 场经济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道德诚信的基础不断被削弱。对诚信的期望已 不能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

3、而应该提升到法律层面去构想。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 关键不是道德诚信的再教化,而是建立、健全一套市场经济法律规则,通过国家 强制力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并进而建立起人们对法律诚信乃至法律的信仰。 【关键词关键词】 道德诚信 法律诚信 诚信危机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 、 “诚信之邦”的美誉,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 “人 无信不立”的古训也世代传承,然而,当今社会人们却越来越频繁地遭遇诚信缺 失的无奈,近年来诚信的严重缺失给中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造成了明显的损害: 假烟、假酒、假药等假冒伪劣商品,还有毒米、陈馅月饼、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基 金黑幕、足球黑哨、高考作弊等面对商界、政界乃至学术界愈刮愈

4、烈的坑蒙 诈骗、假冒伪劣、浮夸造假之风,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们在痛心疾首之余,不禁从 内心深处发出了对“诚信”这一传统美德的阵阵呼唤,与此相呼应,社会各界对 诚信问题的研讨也格外热闹,以致类似“诚信”之类字眼一时间在各类媒体上煞 是流行。以上的种种表现看似纷乱,实则是由于我国实行经济市场化的同时,没 有建立一套相应完善的现代化市场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明确区分道德 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建立现代公正意义上的诚信美德,加强对诚信和公正 的法制保障,对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一、道德诚信的含义及语源一、道德诚信的含义及语源 4 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

5、、恪守诺言,强调的 是行为人的操守和自律。诚信作为传统道德的基本规范,是儒家文化君子修身养 性的首要原则。诚信一词最早见于商君书靳令 ,但从语源上则是来自“诚” 和“信”两个单字。 “诚” 、 “信”二字语义相通,可以互训。据说文解字: “诚,信也” , “信,诚也” 。可见,在传统意义上,诚即信,信即诚。诚信这种组 词方式在古汉语中非常普遍,而对“诚” 、 “信”的含义也意见基本一致,指诚实 无欺,言行一致,遵守承诺等。 “诚”与“信”的结合,就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 人文理想与伦理规范。从道德范畴来讲,诚实即待人要真诚老实,不欺人、不骗 人, “开心见诚,无所隐伏” 。 中国传统道德中的诚信

6、是做人的自律标准,指人的自我修养和追求的一种精 神境界,如孔子所言:“信以诚之,君子哉!”荀子所言“君子养心,莫善于诚” 、 “诚信生神” (荀子:荀子不苟)。周敦颐解说道:“诚,五常之本,百行 之源头也。 ”(周敦颐:通书诚下)诚信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从行为规范角度 看,需要自律来实现,所谓“吾日三省吾身” 、 “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 。 这种价值取向是中国传统文化特质所决定的,也是家国同构的“礼治”文化的组 成部分,反映的是以宗法家族关系为支柱的熟人社会的道德要求。产生于这种特 定文化背景下的道德诚信,是依赖于君、臣、父、子和朋友之间的道德义务,无 功利色彩。是一种不假外求而自备于我

7、的德性,是自我实现的道德人格,可以达 到超凡入圣的境界,所谓“诚者,圣人之性也” 。 西方文化中也有道德诚信,它是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社会性的生活准则。诚 信是“对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如果某人不履行他允诺的事,他就是在恶意 行事” 。这是由于在西方文明史中没有中国传统的家国同构现象,国家的产生即是 氏族的消亡, “邻居们开始结为朋友,大家都不再伤害别人也不受人伤害” 。西方社 会形成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而维持这种合作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做到诚信, 背离这种道德要求的结果将导致人类社会的瓦解。这里诚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上 所有互不认识的陌生人而不仅仅是熟人。 中西传统道德诚信的价值指向是完全不

8、同的,一个是关注个人的修身养性, 超凡入圣;一个是关注社会的维持和人类合作。这里存在着深刻的文化差异,形 成了不同的诚信理念,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中国传统的诚信只是对个人修养的倡 导而不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诚信要求,它仅限于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 5 子的关系,是传统诚信观的一种形象化表述;而现代道德所讲的“诚信” ,是在社 会公正原则指导下的“诚信” ,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诚信” ,它特别看重行 为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履行义务的社会信用。所以,诚实守 信作为基本的为人之道和重要的行为规范,所反对的是欺诈、虚伪、反复无常, 它是个人立身处世所应具备的美德与价值追求,也是社

9、会合作所应具备的道德基 础。 二、法律诚信的含义及语源二、法律诚信的含义及语源 法律诚信,即道德诚信被法律化,被给予法律的承认、保护和支持,具有法律 的效力。法律诚信,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一般恶意抗辩诉权,是法官在裁判案件中 寻找当事人真意以作出合理判断的方法。经历代发展,法律诚信成为现代民法的 “帝王条款” ,成为各主要国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强调的 是规范与监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

10、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是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法律 诚信在原则上包含着从总体上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者或社会之间利益 关系的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实现又必然包含着对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对法官 的道德品质的要求。就当事人而言,要求其在民事活动中,以善意、诚实、守信 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善意” ,要求人们在有关的民事活动中,主观上不 能有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之心,并且要以应有的警惕防止这样的过错发生,客观 上维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诚实”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出于善 意,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有欺诈行为, “守信”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按照 契约的要求,履行

11、自己的承诺,维护各方的利益,达到互利的结果。就法官而言, 要求其在个案中,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 动,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努力实现具体的公正。 我国现行民法法源基本上都来源于西方国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 也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即使从语义上讲,也不是源于我国传统意义的道德诚信, 而是来自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 诚信的法律化,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 6 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 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

12、诚信还源于 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因而我们在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时,就必须考虑其在西 方法律体系中的本来含义,而不能仅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出发而对其进行望文 生义式的理解。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与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虽然具有基本相同 的内涵和要求,但也有实质性的区别,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具有普遍适用性, 它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全面展开的道德基础;而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是自然经济和 宗法社会的产物,主要适用于封闭的、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朋友和熟人之间的 伦理准则,因此,中国传统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支撑市场经济发展 的社会化的道德诚信,这也是中国在由传统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 程中出现一些

13、诚信缺失问题的重要文化原因。所以,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只是为 引入西方的法律诚信奠定了一定的伦理基础,但要想使之成为法律诚信所依托的 道德准则,则决不可忽视改造其不适应的一面。 法律诚信又可分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由于我国民法受德日民法影响较大, “诚信”所表达的主要是客观诚信,而主观诚信则用“善意”来表达。客观诚信 具有以下要点:(1)它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 (2)这种行为义务的内容为:不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界限之外损害他人利益; (3)为了评价主体的行为,要抛弃当事人自己的尺度而使用一个客观标准;(4)但这 种客观性不排除对主体故意和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

14、以故意或过失行事者不得 因客观诚信而免责;(5)这种客观标准由主体行为和法律标准或典型的中等的社会 行为的对比构成;(6)应该考虑主体实施行为的社会背景,寻求可适用的法律标准。 ”现代意义的法律诚信不应局限于民法的范围,也应该适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门。 三、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区别三、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区别 我国社会上对“诚信危机”的种种议论,多半混淆了道德诚信和法律诚信, 而事实上,如前所述这两种诚信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具有不同层次的要求,既 有建立在公平对等的权利、义务基础上的普遍适用性要求,更有建立在个体心性 修养基础上的高层次要求。这些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的要求,至少是有道德 意义的

15、要求。即使是法律诚信,不仅有深刻的道德底蕴,而且是将道德原则贯彻 7 于实在法的手段。要在全社会克服失信、恶信的行为,公民的行为就不能仅仅停 留在因惧怕惩罚而守法的层次上,而应把诚信的规范内化为自己道德人格中不可 或缺的要素,从内心培育起守信为荣、失信恶信可耻的道德感。 (一)我国传统道德诚信的区域性与法律诚信的普遍适用性 中华传统的道德诚信,其语源的基本含义是伴随中华“礼治”文化的生成而 生成、发展而发展的。 “礼”的要义是确立“君、臣、父、子”的差序格局,即所 谓“爱有等差” 。诚信也必须服从这一根本要求。在这样一个等级分明的、封闭的 熟人社会中,诚信没有平等和公平的含义。在具体的践行中诚信中又派生来不同 的要求和标准,如臣对君的标准是“忠” ,子对父是“孝” ,妇对夫是“贞” ,如此 等等。所以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与西方建立在契约精神平等精神基础上的道德诚 信也完全不同。 “礼治”文化背景的道德诚信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事的,是对家族或 亲情团体的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北大的张维迎教授曾说过:中国人的市场竞争, 信用制度为零。这种建立在个人与他人的身份基础上的诚信只能是情感化的,情 境化的,是区域性的,在熟人和关系圈里都很要面子,讲诚信;在陌生的环境中 就可以不顾及面子。我国经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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