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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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负担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文章采用比较外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方法,在分析风险的含义与特征及风险负担与风险转移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对完善 我国风险负担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字:风险;风险转移;违约;根本性违约Risk Burden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Abstract:Under the goods sa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isk burden is concert about both

2、parties benefit directly. This article compare foreign law,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ontracts Convention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ontract Law , on the basis of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risk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burden and risk transfer

3、, discussed the impact of the breach on risk transfer,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our risk burden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risk ; risk transfer; breach; breach; fundamental breach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several group number, the

4、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5、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目录 一、风险的含义与特征(1) (一)风险的含义(1) (二)风险的特征(1)1.风险损失的范围为因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1)2.风险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的原因及货物的

6、自然特性。(2)3.风险发生是由于当事人无法控制或预料的事由。(2)4.风险后果只能在交易双方进行分配,不涉及合同以外第三人。(2) 二、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原则(2) (一)西方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1.所有权转移决定说 (2)2.契约成立说(2)3.交货时间决定说(2) (二)公约中的规定(3)1.风险划分原则(3)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4) (四)小结(4) 三、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4) (一)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的一般关系(4) (二)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4)1.迟延履行时风险负担问题(5)2.交付货物不符时风险负担问题(5)3.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问题(6)4.小

7、结(6) (三)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7) 四、结语(7)致谢(8)参考文献(9)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09法学4班 钟紫杏指导教师:朱颖俐副教授 一、风险的含义与特征 (一)风险的含义从词源上考察,风险英语为risk,德语为Risiko,法语为risque,其基本含义为“危险;遭受危难,受损失或伤害等之可能”1。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风险(risk)的定义是:遭遇危险或者损失等的可能性。在日常生活中,风险常被作为危险的同义词使用。但多数国家没有赋予风险明确的定义,其中一些国家虽然通过法律限定风险的范围,但是却只能作模糊的概括,如日本民法典第534条规定的“其物因不应归责于债务

8、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的“物的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成员国最多,影响范围广的国际条约,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兼收并蓄的产物,也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协商的产物。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risk)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3。虽然国际货物买卖的各方当事人在贸易过程中要面临发生多种多样的损失的可能性,但是并非所有风险都属于风险转移制度所覆盖的风险范围。而我国对风险的定义: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

9、致的损失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后者4。我国学者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狭义的风险。 5 综上所述,比较各国与公约及我国的各种学说得出,风险,是指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非归因于当事人的不可预见的第三方过错与货物的自然特性的原因造成的卖方正在或已经履行的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危险。 (二)风险的特征:纵观国际上的各种学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主要只具有以下特征:1.风险损失的范围为因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又称为损害性,或不利益性,只有带来了利益的损失,货物的毁损灭失才能够成法律上的风险。2.风险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的原因及货

10、物的自然特性。又称为不可归责性,意外性,风险的发生是有客观原因引起的,而非当事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就有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3.风险发生是由于当事人无法控制或预料的事由。又称为不确定性,或然性,首先体现在风险的发生与否的不确定,超出当事人的预料,确定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事件均不能认为是风险;其次风险是发生的时间是不能确定的;再次,风险造成的后果是不确定的。4.风险后果只能在交易双方进行分配,不涉及合同以外第三人。又称为相对性,相对性并不绝对针对风险而言,主要从风险后果的承担角度来考虑。即使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是由于第三人(比如承运人)的过

11、失造成了货物损失,也是先有一方承担风险然后才能就此损失对第三人进行追偿。 二、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原则从风险的特征中可看出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风险转移实际上就是风险负担的一个转移过程,风险负担则是风险转移的结果。判断风险转移的时间即是最终确定承担风险当事人的依据。 (一)西方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所有权转移决定说 又称为所有权主义,此说尤以英国法为典型。所有权主义,是指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来决定风险负担,即风险负担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其特点在于体现出罗马法中的“天灾归所有人负担”的法律谚语。这主要受民法思想中“物主承担风险原则”的影响。2.契约成立说又称为合

12、同成立主义,此说尤以瑞士法最为典型。合同成立主义理论认为: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由卖方转移买方,也就是将合同的成立作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因特别关系或约定而有例外情形者,物之收益及风险,于契约成立转移买受人。”3.交货时间决定说又称为交付主义,美国、联邦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都属于这一类。交付主义是指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规则,它是指把风险负担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以实际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不论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而是由实际上占有货物的当事人承担风险。 (二)公约中的规定 公约采用了所有权转

13、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标志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另外就风险分担问题提出以下原则:1.风险划分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为原则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于买方承担。这是公约中关于风险划分的普遍原则,以此原则为先。(2)以过失划分为例外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由此可见,风险转移后买方就需对其承担责任,即使货物之后发生损毁灭失,买方也需按照合同付款,而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但这又以卖方无违约行为为前提,一旦卖方有违约行为,上述原则就不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从规定可得出,当事人选择的惯例不同于公约时,优先适用惯例,如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时,先适用术语。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划拨,又称为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是指对货物加E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以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将货物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公约第67条规定,当交货涉及运输时,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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