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形式审查一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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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药品注册形式审查一般要求(试 行)第一部分 新药申请 一、文件审查 (一)申请临床试验 1.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分类 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2、。 使用进口化学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该制剂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局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 (2)申报阶段 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中药改剂型无质的变化者),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 “临床试验”阶段,省局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经技术审评和审批后再确定是否免临床试验”。 (3)附加申请 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和(三)的规定,即: a)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3、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 b) 使用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4)药品名称 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中药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提出新药注册申请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品

4、种的申报资格: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专项限制(暂停受理品种、含禁用药材品种、特别提示品种)等。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在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 (5)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

5、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6)原料药 制剂涉及各原料药均应填写,填写“另行申报”时尚没有受理号的,要及时给予补入受理号。 (7)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6、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8)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9)省局对申请表的审查 省局应当对药品注册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项目填写符合要求。药品注册申请表须由审查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填写原始编号、申请编号和受理号,必要时填入并录入与制剂相关原料药受理的受理信息。原始编号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编原始编号:申请临床试验或免临床直报生产的新的注册申请,编写新的原始

7、编号; 使用原受理号:对完成临床试验报生产,应采用原临床受理号;对生产批件上有原始编号的,补充申请时应采用该原始编号; (10)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2. 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新药证书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

8、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

9、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 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5)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

10、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6)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7)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a)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 b) 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 c)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d) 购货发票:原料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

11、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 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以下文件:a) 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c) 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d) 购货发票复印件: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核查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f) 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

12、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注: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的制剂注册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文件b)、c)外,应注意: 原料药的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仅可作为合资药厂对其国外母公司制剂申请国内新药注册临床前研究的原料药合法来源,申请生产时应提供原料药进口注册受理通知书;其他申请人申请制剂新药临床试验时,应提供申请原料药进口注册的受理通知书。 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申报相同剂型的原料药来源不能有相同的原料药申请人。 (9)中药未公开处方的合法来源 对未公开处方的中药改剂型的,

13、申请人应注明其完整处方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申请生产 对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的审查要求与申请临床试验者相同。特别对于申报阶段、注册分类和申请资格等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免临床直接申请生产 (1)中药注册分类8改剂型,如属工艺没有质的改变,申请人提出免做临床试验,且申报资料和样品符合办法报生产要求的,申报阶段即可确定为“生产”。 (2)化学药品5类大小针互换,符合免临床试验要求的,申报阶段可确定为“生产”。 (3)化学原料药3类制剂6类的申请,其原料药可以申请免临床。按照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同时申请化学药品3类原料药和化学药品6类制剂的注册,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

14、求,申请人应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机构1),并具有原料药的生产范围,同时应试制不少于3批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 (4)对免临床直接申请生产的品种,受理时必须注意查询有无“关门”情况。对可能即将“关门”的品种,应当在受理前将最后的数据查询结果页面打印下来,作为未关门的凭据,附在受理通知书之后,以备日后核查。 2.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生产 (1)对同品种首家2002年9月15日前批准临床试验的或发布过停止受理同品种临床公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 (2)对2002年9月15日至2002年12月1日之间批准临床试验的药品,未因同品种进口改变注册分类的,申请生产时应与其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注册分类一致。 (3)对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同品种首家临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但应当注意查询进口数据中有无同品种批准进口注册。如有,则应退回申请人,要求其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方可受理。 (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应注意提交下列文件: 重新填写的药品注册申请表; 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申请新药证书或生产,应当提供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批复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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