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中国计量学院本科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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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文会友工作室,收了稿子不给钱。这是中国计量学院的代写的本科论文,上传到网上。)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 Independence of electronic data学生姓名 邵建刚 学号 学生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101 系 人文与法学系 指导教师 谢绍静 副教授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2014年 5月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

2、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

3、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郑 重 声 明本人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

4、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学生签名: 日期: 分类号: 密 级: 公开 UDC: 学校代码: 13292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 Independence of electronic data作 者 邵建刚 学 号 申请学位 法学学士 指导教师 谢绍静 副教授 学科专业 法学 培养单位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答辩委员会主席 刘义 评 阅 人 王斐弘 教授 2014年5月致 谢衷心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谢绍静副教授,在我的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她给了我很多的指导,让我受益颇多,让我在这

5、次的论文写作中提高了整体的写作水平。首先要感谢所有我所引用文献的作者,是他们让我受到启发,从而对电子数据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还要感谢民诉法学科的其他老师,没有他们的指导,我也不可能更进一步。最后还要感谢大学里的民诉法老师,他们教授的民诉法学让我不论在准备司考、日常生活、还是论文写作中,都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使我能够学以致用。IV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 摘要: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越加依赖互联网的信息。很多时候,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犯罪,它们的证据也呈现为电子化的特点。然而,电子数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法律定位也不是很明确。(怎么不

6、完善,不明确,要概括出来!)为了完善司法和执法的应用,应该尽早在法律中对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首先介绍电子数据的独立性的争论,然后引出目前我国证据的分类方法,再引出电子数据需要独立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电子数据的现状,提出相关的合理化的建议。关键词:电子数据;独立性;现状;。IIVIndependence of electronic data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the century of the Internet, with the growing popularity of the computer, more and m

7、ore people living and working increasingly rely on the Internet to learn the information. In many cases, criminals take advantage of cyber crime, they also show evidence of electronic features. However,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of the provisions in the current law is not perfect, the legal status is

8、not very clear.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applications, it should be made clear as early as possible in the law provisions on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electronic evidenc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independence debate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then leads to the current classi

9、fication of the evidence, and then leads to electronic evidence requires a separate reasons. On this basis,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statu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related to rationalization. Key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Independence; Status; SuggestionsI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毕业设

10、计(论文)IV目 录摘要IAbstractII目录III1引言12电子数据独立性之争12.1电子数据不具有独立性12.2电子数据具有独立性22.3电子数据的性质定位33电子数据独立的必要性43.1符合现行证据分类方法.43.2解决与现行证据制度的冲突53.3具有现实的客观需要53.4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54电子数据独立的要求64.1 电子数据收集的独立性64.2电子数据验证的独立性74.3 电子数据证明审查方法的独立性75我国电子数据的现有规定及存在的问题85.1 我国电子数据的现有规定85.1.1民诉法的规定85.1.2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95.2存在的问题105.2.1 电子数据缺乏具体

11、的操作规则105.2.2 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界定存在困难105.2.3 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和重视程度不成正比106完善我国电子数据制度的建议.116.1 提高对电子数据的重视程度116.2 明确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界线11I6.3 加大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制定电子数据的操作规则127 结语13致谢14参考文献15IV1 引言 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越加依赖互联网的信息。但一个硬币总是有正面和反面,也有不少犯罪分子借用互联网犯罪,数据表明,互联网犯罪案件正以高速增长的速度增加,每当我们的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时,却又面临着取证难,证据电子化的

12、等等问题。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关注着法学界出现的新词:电子数据。它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引起越来越大的关注。然而,电子数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法律定位也不是很明确。为了完善司法和执法的应用,应该尽早在法律中对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希望对电子数据独立性有更深的了解。2 电子数据独立性之争(每一部分请另起一页!)2.1电子数据不具有独立性 目前在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电子证据应不应该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如果电子证据不能够作为独立证据类型,那么应该归结到哪一个现存分类的证据类型。对于前一个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然后对

13、于电子证据没有独立性,那么应该归结到哪一个分类,目前主要有“视听资料说”和“书证说”。电子数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早期几乎为通说,且至今仍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有很大的历史背景。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第一次重新规定了视听资料这个新的证据种类,与此同时,也把电脑相关数据定义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类。想这就是为什么目前仍有许多学者支持将电子数据视为视听资料之一种的主要原因1。(这里哪句话是引用别人的?最后一句,有必要吗?而且,议论文中不要出现“我”,)另外,有学者还总结了以下几点理由予以支持:例如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的相同点,他们都是可读的,也可以从一定程

14、度上具有可视的特性。而且他们要想为人们熟悉,必须借助外界的一些工具,或者通过特定的手段转换一下形式。这些特点都是它们的共同点,也是很多学者支持把电子数据归类为视听资料的原因。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应该归结到书证。电子数据与书证的相同之处就在于两者都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于此,有学者提出了“电子数据系书证”, 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J.证据学论坛,2001, 2: 444一445.(这里不应该用注释,而应该标注为参考文献附在文末!参考文献是引用别人的话,用1,列于文章结尾,注释是解释文章当中的观点,但又不方便直接在文中说明,用,列在当页下方!要注意二者区别!)该观点在国外的立法实践论证和国内众多学者的推波助澜下,其声势已盖过“视听资料说”,并似乎已被众多学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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