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揭开公司面纱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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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上) 作者: 贾鹏民 发布时间: 2005-03-07 14:43:21 - 引言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制度最为核心的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但是公司形式的优势可能会被有恶意的人利用,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交易和市场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了他人,从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从有限责任被法律认可之时起,对有限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发展。其中,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

3、值追求,在具体案例中漠视(Disregard)或忽视(Ignore)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相对人直接承担责任。其后,该规则被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的司法实践所继受。时至今日,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公司法人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也在我国得到了正式确立。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在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时有发生,使得大量的案件进入了法院。虽然我国公司法对某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加以调整,但一般只规定出资人

4、的一些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审判实践中直接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以下简称揭开规则或该规则)。 在我国对于揭开规则,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经争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就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公司法和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通过的进程,对揭开规则的讨论又趋激烈。不少学者对揭开规则在立法上的引入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但笔者认为,当前不应该只考虑立法构想的问题,而应该从审判层面对这一规则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针对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人格的种种现象,论述了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借鉴的必要并根

5、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提出了一些构想。希冀能对法官在个案审判中,较好地运用该规则,追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有效地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方面有所裨益。当然,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自知学识之浅薄,论及该规则,颇有班门弄斧之嫌,故恳请各位专家不吝批评指教。 一、揭开规则的涵义及法理 法律的生命体现在公正司法之中,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法官对法律的融会贯通,只有精通法学理论,才能感悟法律的真谛,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有鉴于此,本论文先从理论开始谈起,在本部分笔者首先对公司法人制度,揭开规则的涵义和法理以及我国的理论现状予以论述,以求揭示揭开规则的真谛。从而更为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实现公平、正义之追求。

6、 (一)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及其发展 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基于该法人人格,公司独立于股东,成为以自己名义和财产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主体。通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质上类似于自然人人格,公司是法律所拟制的“人”1传统公司法理论确立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两大核心理念。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导致了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法律更倾向于把股东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视股东为平等的主体,认为并无必要研究各个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在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时,传统法人制度认为公司股东应当以投资额对公司平等承担责任。同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同样导致了股东投资财产与公司

7、财产的分离。爱尔文德法官称:“从法律的角度看,股东并非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与股份的总和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2由于股东投资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在享有公司盈利受益权的同时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依附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如果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视为公司当然的,永存的属性,股东有限责任的理念就不应受到怀疑。但是,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产权流转过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股东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随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上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正如美国法官Sanborn所言:“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当被看作法人而具有

8、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这就涉及到现代公司法对公司独立人格完善的一个重要规则,即各国相继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规则的理论价值在于它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合理怀疑,当存在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妨害公共利益,或对公司人格的认可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时,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再是当然的、永存的东西。其实践价值在于它赋予了法院依据具体情势,对公司人格重新审查的权利。 (二)揭开规则的涵义 学者一般认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首创于美国,其后被英、德、日等国继受3。也有的

9、学者认为,该规则源于英国衡平法院于1668年Edmonds V Bround & Tilland案确立的判例法原则。在美国公司法上,揭开规则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Iift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该规则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可见,公司面纱实为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

10、责任原则而产生的,阻却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而作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4。在通常情况下,基于减少和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费用,平衡投资人与债权人利益关系的目的,法律让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但在特定情形之下,当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被股东滥用、公司实际丧失独立人格之

11、时,为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特性而追究其背后掩盖的经济实情,令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赋予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的权利。该规则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直索责任”(Durchgriff,德国)或“透视”理论(日本)。 在我国,揭开规则又被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对其解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其的取缔;此说为少数学者所提倡。二、是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加以否认。5狭义说,仅指第二层含义;此说为多数学者的观点。6正是从狭义解释角度考虑,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将揭开规则称为“公司人格否认”的

12、说法,并不贴切。笔者认为,揭开规则所体现的根本法律意义只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排除适用,正象一个比喻所形容的那样“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之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7据此,本文对揭开规则的论述从狭义说,且从审判实务之操作层面考虑,为便于审判人员准确把握该规则,防止在实务中的滥用而致本末倒置,故本文仍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三)揭开规则中股东直接责任的法律性质 1.股东直接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股东的直接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这些责任都只是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它在性质上并不是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只是民事责任。 2.股东直接责

13、任不等同公司个人侵权责任。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障碍,但是并不意味着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责任完全转化为个人的侵权责任。相反,由于直索责任仅仅是为保护债权人而设立的,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责任,因而在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时,也可不排除公司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 3.股东直接责任是公司责任的补充。一方面,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排除公司自身的对公司债权人的偿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股东直接责任一般是在公司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公司的股东负个人责任,这样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揭开规则的理

14、论基础 揭开规则的法理根据问题应与在什么范围内承认该规则有关系。因为揭开规则原本不是什么先验原理,而是从解决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找出的共同原理,因此,我们在吸收该理论的时候,可以根据要适用法律关系的性质,说明不同的法理依据。8但该规则作为有限责任之例外和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补充,其维护公司法人制度构建的价值目标的理念已为各国所认同。“各国法院一般都是根据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去判断某一具体案情,并依据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和权利滥用禁止等一般性条款,在个案中实现这一法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9 1.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禁止等民法基本原则是该规则的理论依据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公认之事实。1

15、0在实体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形下,适用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和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是行之有效的救济方法。民法原则和一般条款内涵及外延的开放性使法官获得了创造性司法和价值判断的授权。法官可在个案中以一般条款为依据,对法律制度作出合乎立法本意的解释,以实现法律的妥当性。首先,在实体法律制度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前述一般条款作为强行法规范,为确认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依据。其次,法官可针对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具体情形,依据前述一般条款作出适当的解释和价值补充,以正确追究股东的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维护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立法本意。以下就前述一般条款对于构建该规则的作用略作说明。 (1)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1它调整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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