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评如何把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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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文刘方 葛小芳 确保项目环评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渠道通畅, 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 评价活动包括评价、审批过程。但是,对公众参与和信 息公开尺度却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实践过程中, 一些公众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申请),认为只要涉及项目环评审批内容,只要公众需 要了解的,均应提供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而建设单 位以保密为由尽可能减少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内容。审批机 关有全面无条件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也有选择有限的信 息公开的方式。 笔者认为有必要鉴别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既不能限制 公众知情权,也要确保申请人依法保密的权利。通过严格 信息公开和

2、公众参与程序,规范建设单位(申请人)、环 评编制单位的义务,可以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 行政许可后项目建设、生产或使用时,建设单位与利益受 损者厂群之间对立,提前化解矛盾。规范信息公开过程、 渠道,可以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提高审批的透明度,保 障决策的科学、民主,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 效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明确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程序 法律效力原则是先程序合法后实体合法。环评编制、 审批过程公众参与最直接的依据是2006年3月18日原国家 环保总局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简称办法)。办法规定,

3、建设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评文件要符合技术规范要 求,在编制和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公众参与。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机构公开信息 次数(报告书要求委托编制环评文件后、申报审批前的报 告书简本2次公开信息)、公开的渠道(媒体、网络、通 告、简本资料免费取用)、公众参与的形式(座谈会、咨 询会、发放调查表、听证)、公众诉求表示(公众参与方 式要利于公众知情和反映意见,公众表达意见要求在环境 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办法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 批过程中要公布相关信息(一般在本单位网站公示7日以 上),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可以征求

4、专家咨询意见,对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居民生活环境影响大、公众存在重大 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结果, 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把握项目环评编制、审查中的听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 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 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此“听证会” 是选择形式之一,但不是唯一,一般建设单位、环评编制 单位很少采用。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 法第6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

5、建设项目外, 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 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 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 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该条款规定可以举行听证会 项目环评如何把握信息公开 和公众参与尺度? 业务探讨Business Inquire 51 动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而申请人提交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资料、审批文件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 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但可以提 供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名称(

6、不含文件内容)和结 果(许可、不许可或暂缓许可)、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 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 取,以保护申请人(建设单位)不便公开的信息、秘密权 利。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规 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 本。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0条规定企业(建 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 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公众可以依此向建设单 位索取上述资料。属于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于 无法律、规范文件规定

7、,则视情况由申请人和审批机关灵 活把握。 公众反对者众可否审批环评文件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公众环境意识不断 提高,近年不少有关民生的城镇基础设施,比如垃圾填埋 场、垃圾收集站、公交车站台、交通道路、输变电线路、 变电站、数字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建设进程加快,选址变 得越来越困难,受影响者、质疑有影响者反对者众。公众 反对者有对项目实施存在的环境负面影响有顾虑,有对所 编制的环评文件结论不认同,也有对项目实施带来的环境 影响范围和程度不了解等多种因素。 建设单位、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应当 认真听取公众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公正、科学、实事求 是地论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实施的环

8、境合理性,优化 选址、科学布局、积极治理、规范建设和生产运营使用, 尽可能减轻项目环境负面影响,确保区域、流域环境功能 和质量标准。减轻环境影响的方案措施经济、技术不可行 的,应另行更换地址选线和建设方式。 如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可靠,环境影响程度可 以接受(达到国家、地方环境标准),经告知、沟通仍无 法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即便受影响的公众不满意、不同 意,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如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依法作出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9、权利。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环境监测中心站) 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 是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 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可以”非“必 须”,给审批机关留下了选择空间。 但是,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 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 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 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 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

10、”。此“应当”、“告知”、“陈述”、“申辩”、 “听取”便是“听证会”过程。“应当”有“必须”性 质,可以理解为,项目建设因为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影响 者搬迁或补偿损失,或者污染严重需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 才能减轻影响的,按此法律条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批环评文件前,均应告知利害关系人权利,视听证会 结果决定项目环保许可。 2008年9月,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有 新规定: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 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对变电站、垃圾压 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项目按照规定编制 环境影响报

11、告表也应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环保审批机关在审批报告书或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过程中已开始注意采用此种公众参与方式。笔者认为, 只要论证、评审、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专家、公众意见分 歧,尽管听证需要发布公告、组织、做听证笔录等复杂程 序,延长审查时间,审批效能可能打折扣,但经过听证再 行审批,建立依法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运行机制, 提高行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体现决策科学民主化,审 批结果也最为安全可靠。 项目环评审批完结后出现纠纷,应公开何种材料 环境纠纷当事人或法律委托人在环境行政诉讼阶段, 往往向审批机关环保局索取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文件和建 设单位有关资料,环保局是否有义务提供?或提供何种资 料?法律规范如何界定? 2008年5月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 11条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建设项目信息 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 件、程序和结果。”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 业务探讨Business Inqu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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