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_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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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院名称: 学生学号: 长春师范学院长春师范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社科类) 题 目: 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专 业: 作 者 姓 名: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3 年 3 月 摘要摘要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对此观点不一,而且司法实践的判决也大相 径庭。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悬赏广告的相 关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这两种 观点,即“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 。文章结合对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行为 说的具体分析从而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及其基本 原理,综合分析比较

2、两种学说,并对两种学说进行分析和评述,尽管二者都各 有优缺点,但我还是比较支持把悬赏广告行为理解成为单方法律行为。这不仅 符合法理还有利于司法实践,同时还有利于促成交易并保障其安全,实现当事 人利益。 关键词关键词:悬赏广告 法律性质 单方行为说 立法建议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Abstract About the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ement whether this view is differ, and the decisions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also different. To reward a

3、dvertisement in our country has not made specific provision, study of reward advertisement related question makes sense. Advertising the legal nature of reward for the educational world mainly have the two views, namely “contract behavior“ and “unilateral action“. Based on individual behavior and co

4、ntractual behavior of the concrete analysis and study of reward advertisement legal nature, the related legal knowledge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wo theories, and the two theories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tw

5、o views, though both have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but I support the reward advertisement understanding be unilateral legal act. This not only conforms to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conducive to facilitate trades and guarantee its security, realize the parties interest

6、s. KeyKey Words:Words: reward advertisement the legal nature contract behavior unilateral action 目目 录录 承诺保证书承诺保证书I I 摘摘 要要IIII ABSTRACTABSTRACTIIIIII 目目 录录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界定及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概念界定及构成要件1 1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1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2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及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及各国立法例各国立法例3 (二)契约行为说及欧美法系国家立法状况及欧美法系国家立法状况3 (三)单

7、方行为说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状况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状况3 三、三、两学说适用比较之单方行为说的优势两学说适用比较之单方行为说的优势. . 四、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四、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的(一)我国的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 (二)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建议(二)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建议 . 结结 论论 4 4 注释文献 参参 考考 文文 献献 5 5 附附 录录 6 6 致致 谢谢 7 7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于显赫 悬赏一词在辞海中被定义为“出具赏格,招人应征” ,语源出自盐 铁论除狭:“悬赏以待功,序

8、爵以俟员。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其被解释为: 用金钱等悬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事。悬赏广告在我国古代秦朝时即 有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更为常见,其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譬如寻人启 事、悬赏启事及有奖竞猜等等。悬赏广告,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具有强大 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但随着悬赏广告的广泛应用,由悬赏广告所引起的纠 纷和争议更是屡见不鲜。由于我国在法律并未对悬赏广告做出具体规定,法院 判决时的理论依据也各不相同,导致司法实践的判决出入也很大。准确地给悬 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 质的理论争议主要体现在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9、界定及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概念界定及构成要件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但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 指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人对其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第一,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做出了悬赏广告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悬赏 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毋庸置疑的;广告的形式,可以是电视、公告、印刷品、 电子邮件等;这种意思表示自行完成即成立。第二,该意思表示的对象是针对 特定或不特定的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第三,悬赏广告必须具备赏格,即 一定数额的金钱

10、或物质上的奖励。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 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第四,须由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 为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悬赏 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其行为可以使 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寻人启事、举报通缉逃犯及征集创作 作品等。 二、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及各国立法例二、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及各国立法例 (一)契约行为说及欧美法系国家立法状况(一)契约行为说及欧美法系国家立法状况 要对契约行为说有正确

11、理解,首先要知道契约的意义。契约为法律行为一 种,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此种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两个意思表 示,其在前者称为要约,其在后者称为承诺。契约行为说又称要约说,契约行 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独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则必有 要约和承诺;在悬赏广告中,要约的体现就是悬赏人是以广告的形式做出意思 表示,只要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则构成承诺,继而合同成立, 悬赏人依此履行支付之义务,行为人依此享有主张报酬之权利。契约行为说是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发展起来,私法自治原则通过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给合同双方以私人的权利和义务,给予契约行为说理论支持和现实依据。

12、 美法系国家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主张契约行为说。英美法中的悬赏 广告是指要约人通过广告等方式设置酬金征寻他人履行特定义务的特殊要约。 英国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主张合同是契约。1美国在美国合同法重述中 则写明,契约是指一个或一系列允诺,法律对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某 种意义上积极承认契约履行为义务。纵观其立法状况,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公开 的要约似为恰当2。日本不仅在内容上主张契约行为说,更在立法体例上有所 体现,在日本民法典 “契约的成立”一节中即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规定,其主 张悬赏广告构成向不特定人的要约,而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构成承诺,基于要 约和承诺两种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即契约成立

13、。故而日本主张契约行为说, 但是并没有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的情况下能否取得报酬的问题。 3 (二)单方行为说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状况(二)单方行为说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状况 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 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追认 无权代理及单方免除债务等行为都是单方行为。单方行为说又叫单独行为说或 单方法律行为说,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业广告,悬 赏人的悬赏广告行为一经做出, 即负有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支付报酬义务, 而不需要指定行为的相对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并且悬赏人不具有任何契约行为 说

14、主张的合同权利,同时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不必负担任 何合同义务。一旦悬赏人允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支付报酬,那么行为人 只要完成了特定行为就可以向悬赏人请求报酬,而不需要对其做出有效承诺。 以单方法律行为来定性悬赏广告,不仅从学理上客服了契约行为说的不足,而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且在司法实践中更便于操作也更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单方行为说。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德国除在立 法理由书中作出说明外,还在民法典中将悬赏广告规定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中 第七章第九节的第 657 条至 661 条对悬赏广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广 告方式作出公开宣告,只要悬

15、赏广告相对人自行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某种行 为,即可依照悬赏广告向悬赏人主张支付报酬,而悬赏人无权对悬赏广告的知 晓情况、知晓时间、知晓程度作出任何考察,充分体现了对付出实际劳动的行 为人的利益的有效保护。4意大利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悬赏广告的条 款,但其“第 1989 条的规定常常被认为可以适用于悬赏广告” ,即悬赏人一旦 以广告的方式作出对处于其限定情况的人或者完成限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 受其约束及履行债务即悬赏人一旦做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受到其约束及负 担因其而产生的债务。5 此外,瑞士在其债务法中也同样主张单方行为说,瑞士民法在立法体例上虽 然与日本相同,但瑞士最高法院认为依悬赏

16、广告之内容,即使行为人在完成行 为前不知道悬赏广告之存在的,同样有权主张报酬。与其他国家稍有不同的是, 瑞士民法典在肯定悬赏广告效力的基础上,更强调捡拾人将拾得物积极归 还失主或上交警署和保管的义务,并通过具体条款保护拾得人因保管拾得务而 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赔偿损失。6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同样被认可为单方行为说 的国家还有俄罗斯,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055 条予以体现。但在该法中, 更明确了悬赏广告的内容范围,扩大了行为人取得报酬的行为方式,并提出在 能确定悬赏人之条件下,即履行给付义务。7对于台湾民法关于悬赏广告的态 度历来争议很大,虽然台湾民法在体裁上仿日本、瑞典之例,将悬赏广告规定 于契约通则,在细究其内容则实际上采用单方行为说,在修正前的民法典中即 有所体现,而且发展得更为完善,区分了数人完成该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时的请 求报酬支付权等内容。8 三、两学说适用比较之单方行为说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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