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学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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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漏检致含“瘦肉精”生猪流出省境河南两名检疫人员被判刑1河南“瘦肉精”案,一主犯判死缓 另一名主犯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3名检疫站工作人员被判刑3河南控制14名双汇瘦肉精事件涉案人员 6人被处理5嘉兴一动物检疫员放行有瘦肉精生猪被判8个月7帮他人“买”来动物检疫证检疫员被判刑9永川:检疫员只出证不戴标受处罚10柳州黄色肉误检门事件有进展 当班检疫员受处理11璧山县强化动物卫生监督 查处3名违规检疫人员13浙江温州一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大量病死猪肉流入市场15桂林非法屠宰点日宰量数万斤 检疫员收钱就盖章16生猪注水屠宰事件: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22雨润“问题肉”15名政府人员受处分 生秦公司被罚1

2、07万25饭店没有检疫证被罚款 南阳市动监所涉嫌违规执法27我省台安县查处一起销售使用“瘦肉精”案件34漏检致含“瘦肉精”生猪流出省境河南两名检疫人员被判刑新华社郑州月日专电(记者刘金辉)记者从河南省固始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一起检疫人员未按规定对经过该检查站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即予以放行的案件,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个月和个月。固始县法院查明,被告人许某为河南省黎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员,被告人戴某为该检查站检疫员。今年月份,河南省畜牧局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省境的生猪立即开展“瘦肉精”抽样检查工作。通知要求,按运载工具所载生猪数量

3、比例抽检,每头生猪尿液不少于ml,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种违禁物质;同时建立监督抽查档案,做好抽查记录。年月日,被告人许某、戴某在检查站值班期间,两辆从河南省新蔡县发往江苏省无锡市的分别载有头和头生猪的货车从该站经过,两名被告人在没有按规定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的情况下即将车辆放行,被告人戴某在该站瘦肉精检测登记本上伪造了上述两辆车各抽检头生猪、瘦肉精检测及莱克多巴胺检测均为阴性的记录。4月日,江苏省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其中一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样监测时发现,抽样样品中克伦特罗(瘦肉精)检测结果全部为阳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戴某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检查

4、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其明知必须对出入省境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仍违反规定,对应当检测的生猪不检测,致使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生猪流出省境,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个月,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个月。 来源:新华社郑州11月14日专电发布时间:2011-11-15 08:50河南“瘦肉精”案,一主犯判死缓 另一名主犯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3名检疫站工作人员被判刑据新华社电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

5、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焦作5名被告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两名主犯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沁阳3名检疫站工作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一审分别判刑六年和五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

6、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仑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

7、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8、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11-7-27 14:04:08河南控制14名双汇瘦肉精事件涉案人员 6人被处理新华网郑州3月16日电(记者 张兴军 李鹏)记者从河南省畜牧部门获悉,针对媒体曝光的“瘦肉精”猪肉事件,河南省相关部门迅速采取行动,截至目前,已经有6名涉及

9、到此事的违纪人员遭到停职或开除公职处理,其他相关问题警方仍在深入调查中。 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15日播出的“健美猪”真相报道,曝光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公司。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控制涉案人员14人,其中养猪场户负责人7人,生猪经纪人6人,济源双汇采购员1人。对于相关责任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纪进行了相关处理,其中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开票员王明利已被开除公职;孟州市涉案的防疫员田伟斌和检疫员李正付也被开除公职;商丘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疫员江光辉、谢学燕已停职检查。 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河南省相关部门紧急出台一系列应对措

10、施,严防问题猪肉及制成品流入市场。 “瘦肉精”猪肉事件在河南省养猪业引起强烈反响。多名业内人士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对整个养猪业敲响了一记警钟。面对类似问题,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需要“双管齐下”,这样既有利于食品安全,也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如果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的确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但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来源:中广网 2011年03月16日 23:13作者:张兴军

11、李鹏嘉兴一动物检疫员放行有瘦肉精生猪被判8个月 浙江嘉兴平湖基层检疫人员的张某,贪图一时方便,私自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10月12日,南湖法院以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1982年出生的张某,为原平湖市某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员,从事动物防疫检验工作。早在2001年,还在上学的张某就凭借着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中级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1月14日傍晚,快要下班时,他接到生猪收购介绍人冯某的电话,“我在平湖收购了一批生猪,要请你帮忙开些检疫合格证明。不过时间不早了,你过来检查也挺麻烦。” 冯某的话正中张某下怀。张某见天色已晚,与冯某又早已熟识,

12、再加上自己辖区内的猪平时也会进行尿液的抽样检测,凭着这份“信任”和“自信”,他心里产生了懈怠。“好吧,那我马上给你开证明。” 就这样,张某在没有上门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为冯某所说的145头生猪(实际为144头)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当场收取了每头猪2元的检疫费。按照规定,他可以从中获得每头猪2角的奖金,也就是29元的提成。 然而,这批生猪实际并不在张某的管辖范围内,而是来自南湖区新丰镇某养殖户,是为了省掉每头猪5块钱的排污费才辗转到他这里来开证明的。更让张某没想到的是,这一批猪竟然在经屠宰运往上海市场销售时被检出“瘦肉精”。很快,检疫机构就查出了这些合格证

13、明的开具者是张某。检察机关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的张某对他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懊悔万分,并在庭后称,之所以会开这几张合格证明,是因为自己轻易相信了冯某所说的“这几头猪是从自己的包干区里抓来的”。那天收到的290元的检疫费也如数交给了单位。而现在,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一时麻痹大意的行为所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并在事发后不久就受到了原来单位的处分,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在审理认为,张某身为检疫人员,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罪名成立。鉴于他在法庭上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

14、月。来源:中新社 时间: 2011-10-14 15:30:08 编辑:周琼琼帮他人“买”来动物检疫证检疫员被判刑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程雪红通讯员蔡荣)帮人“买”来动物检疫证后,身为检疫员的叶某将自己送上审判。近日,因犯行贿罪,叶某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37岁的叶某,是昌吉市大西渠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负责辖区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2008年9月,昌吉市从事牲畜贩卖的商贩找到叶某,声称自己手中有一批牛羊,想运到疆内其他地方卖个好价钱,请叶某想办法弄几套检疫证和消毒证。商贩向叶某承诺,事成之后,会送给叶某“好处费”。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叶某见到时任焉

15、耆县包尔海乡乡长的同学依某(另案处理),并把这件事委托给依某,承诺事成后给其“好处费”。依某回到焉耆县后,又找到时任焉耆县畜牧局副局长、动物检疫所所长的傲某(另案处理),委托他办理此事。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叶某从依某处先后拿到公章齐全的13套检疫证和消毒证。之后,叶某将这些证明提供给商贩,获得7.8万元“好处费”,并将其中5万元给了依某。依某拿到钱后,又将其中2万元给了傲某。凭借这些证明,一批批牛羊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被运送到伊犁、喀什、和田等地销售。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2011年02月25日10:35永川:检疫员只出证不戴标受处罚近日,永川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群众举报,该市双竹检疫组检疫员李某不按规定佩戴禽类检疫标识。经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查实:李某在3月22日检疫肉鸭800只,在出具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但未按我市有关规定佩戴禽类脚环检疫标识,即允许货主张某运往巴南区销售。根据永川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永川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检疫员李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了书面检查,并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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