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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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何威,基本简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1947年3月1日开始工作,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该组织宗旨是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组织

2、成立和发展时间表,1944年,联合国赞助的财金会议于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 1944年7月22日,会议上签订了成立国际货币基金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的主要设计者是费边社成员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以及美国副财政部长亨利迪克特怀特。 1945年12月27日,协议条款付诸实行。 194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是为二战完结后之重建计划的一部分。 1947年3月1日正式运作。,主要职能,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 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 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 促

3、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 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 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会员资格,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的申请,首先会由基金的董事局审议。之后,董事局会向管治委员会提交“会员资格决议”的报告,报告中会建议该申请国可以在基金中分到多少配额,以及条款。管治委员会接纳申请后,该国需要修改法律,确认签署的入会文件,并承诺遵守基金的规则。而且会员国的货币不能与黄金挂钩(不能兑换该国储备黄金)。成员国的“配额”决定了一国的应付会费、投票力量、接受资金援助的份额,以及特别提款权SDR的数量。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80年4月1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

4、恢复中国的代表权。中国当时在该组织中的份额为80.901亿特别提款权,占总份额的4%(数据来源于2012年6月19日IMF官网公布数据)。2010年11月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改革方案,中国份额占比计划从4%升至6.39%。中国自1980年恢复在货币基金组织的席位后单独组成一个选区并指派一名执行董事。1991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处。,议事规则,IMF的投票权主要掌握在美国、欧盟手中。 美国是IMF的最大股东,具有17.69%的份额,中国仅占4%,显然不能准确反映中国在世界经济中日益增加的重要性。IMF这种以经济实力划分成员国发言权和表决权的做法与传统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背

5、离的,引起了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不满。据统计,基本投票权曾经超过IMF所有投票权的15%,但由于IMF的扩大,现只占总数的2%。 2010年IMF执行董事会通过改革议案,中国的份额计划由3.65%升至6.19%。2013年3月11日,美国国会否决这一提案。,特别权力,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

6、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 特别提款权不是一种有形的货币,它看不见摸不着,而只是一种帐面资产。 2011年1月1日,IMF“一篮子”货币在特别提款权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美元(41.9%)、欧元(37.4%)、日元(9.4%)、英镑(11.3%)。,中国是IMF的创始国之一,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所占据。 1950年,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致电IMF,严正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7、要求恢复中国在IMF的合法席位。然而,由于国际政治环境的制约,中国在IMF的代表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为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序列下各专门机构的席位创造了条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开放的决议为中国加入国际金融组织创造了有利的内部环境。 1979年1月,中、美建交,加入国际金融组织的外部条件最终趋于成熟。 1980年3月,IMF派团来华与我方谈判;4月17日,IMF的执行董事会通过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决议,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IMF的合法席位;9月,IMF通过决议,把中国份额从5.5

8、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12亿特别提款权;11月,中国份额又随同IMF的普遍增资而进一步增加到18亿特别提款权。 2001年2月5日,中国份额增至63.692亿特别提款权,占总份额的2.98%,升至第8位,投票权也增加至2.95%,中国也由此获得了在IMF单独选区的地位,从而有权选举自己的执行董事。 2008年IMF改革之后,中国份额增至80.901亿特别提款权,所占份额仅次于美、日、德、英、法五大股东国,投票权上升到3.65%。 2015年8月4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了一份题为特别提款权(SDR)估算方法的评估初步考虑的报告(标注日期为7月16日),对SDR货币篮子构成每五年一次的评估提出了初步

9、考虑。IMF报告提出可能把当前货币篮子的评估从12月31日延长9个月至2016年9月30日,这令人民币提前加入SDR行列的希望浇灭。报告还称,要让董事会掌握充分信息以作出决定,人民币纳入SDR的评估“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如果把人民币纳入SDR,操作问题必须得到解决。1 2015年11月4日,人民币能否加入SDR的最终评估确定由11月4日推迟到11月30日。待评估完成后,IMF会正式公布是否把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2 2015年12月1日凌晨,IMF宣布把人民币纳入SDR,权重被最终定为10.9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历程,IMF运行机制的主要特征,基金组织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通过国

10、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理事会和 执行董事会制订的内部规则以及长期实践形成的惯例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其作为一种“软机制”的特征贯穿于该组织运作的各主要环节。,(一)管理职能,战后依原基金协定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制”,采用以美元为国际中心货币的固定汇率制度,即实行“双挂钩”制度。各成员国负有条约上的“硬性”义务维持法定汇率的稳定。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制”崩溃,各成员国获权自主选择汇率制度。虽然基金组织仍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避免反常的货币混乱,以保证汇率的稳定,但在这方面,各成员国基本上已不再负有“硬性”义务。 现行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对“成员国的一般

11、义务”规定如下:“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便利国与国之间商品、劳务和资本交流和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体制,鉴于主要目标是继续发展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要的有秩序的基本条件,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 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尤其是,各成员国应该:(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4)奉行同本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决策制度

12、,基金组织采用加权表决制,将成员国的投票权与份额挂钩,而份额的大小又与各成员国的经济实力相联系。这种投票权分配方式显然有利于发达国家。战后,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和发展,少数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中所占份额及投票权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在这种情形下,为继续牢固控制基金组织的决策权,发达国家通过对基金协定的修改,不断减少简单多数票表决事项,增加特别多数票通过事项。1968年第一次修订基金协定后,特别多数票表决事项由原协定的9项增至21项;1978年第二次修订时,又增至53项。而且第一次修订后,又在原70%特别多数票制度之外,新增加了85%特别多数票制度。然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份额及投票

13、权总数中现已占一半以上,并在基金组织内部成立了以“24国集团”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协调各国对基金组织决策的立场。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数量众多,经济政策利益不完全相同,相互之间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在基金组织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的表决中难以行使否决权。,磋商机制,基金组织在运行过程中,不是采取单方面作出决定强制成员国接受的“行政”方式,而是采用与成员国进行磋商的机制。基金组织的磋商大致可分为定期磋商和非定期磋商两类。经过磋商之后,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将会提出一份结论报告。该结论报告通常把对成员国的评估结果分为良好、中等、紧急、非常紧急四等。基金组织总顾问及法律部主管古德(J.Gold)先生认

14、为,尽管结论报告显得不那么正式,内容不那么具体,并多为“意见”性质,且通过的程序有异,但其与执行董事会的正规决议应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种观点仅为一家之言。事实上,人们普遍认同结论报告对成员国并无拘束力。在实践中,已经发生一些国家(如荷兰)没有认真对待结论报告而并未招致什么法律后果的事例。为此,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10国集团”还曾敦促基金组织加强“第4条磋商”机制。总之,应基金组织的要求,成员国虽有义务与之展开磋商,但磋商方式本身及其法律效果决定这只是一种“软机制”。,解释程序,基金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其中又多有“软法”条款,它们的适用必然牵涉到如何解释的问题。再者,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不断发展

15、,通过解释,可以保证基金协定切合时需。对基金协定的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类。根据基金协定第29条规定,有关协定条文解释的争议,应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对执行董事会裁决持有异议的,任何成员国还可要求理事会作出最后裁定。裁定对基金组织本身和各成员国均有拘束力。自基金组织成立以来,依此项正式解释方式裁定的争议只有13起,最近的一起发生在1961年11月;也就是说,60年代之后,一直没有条文解释争议诉诸第29条程序。究其原因,西方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猜测。一种主要的说法是,基金组织成员国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较灵活的非正式方式对条文进行释义,而不愿采用相当死板且相当耗时的具有半司法性质的正式解释途径

16、。非正式解释是指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在第29条程序之外对基金协定条文所作的解释。除非成员国于此后再诉诸第29条程序,否则,非正式解释对成员国同样具有拘束力,但由于不适用第29条规定的程序,非正式解释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例如,在非正式解释中,从政策平衡上考虑,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甚至会回避一些要求对基金协定条文作出解释的申请案;而在第29条程序项下,执行董事会则无拒绝受理任何有关条文解释争议的权力。,补救措施,对于成员国违反基金协定义务的行为,基金组织所采取的行动通常不称为“制裁“,而称“补救”,以显得不那么具有惩罚性,也有利于基金组织保持与成员国间的和谐与合作关系。 11在实践中,如成员国未遵守基金协定所规定的准则,基金组织总是致力于通过与成员国进行磋商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磋商不成,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基金组织首先考虑的将是非强制性措施,包括其他成员国的公断和实行公开。前者即基金组织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就成员国的违约行为作出决议,借以对该成员国形成压力,或在非正式交流程序中,秘密告知该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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