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隐私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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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之隐私权 采自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作者王利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关键词 隐私权 民事权利 具体人格权摘 要 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一直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隐私权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 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 5人格权法6 中得到规定。隐私权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 未来隐私权的内容也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发展和扩张。个人信息资料权不宜纳入隐私权的范畴, 它是相对独立于隐私权的一种权利。 在看完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这一部

2、核心期刊之后,我获得了很多感受和体会,也对隐私权这个看似飘渺的抽象概念有了一个大概的印象与看法。因为隐私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不可分离的,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了解隐私权对我们的生活有着一定的帮助。书中介绍到,自美国学者沃伦 ( Wallen) 和布兰代斯 ( Brandeis) 于 1890 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 “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 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 人们虽然对隐私的概念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 但在一些领域, 仍然存在争议。例如, 在最初将隐私作为“独处权”加以理解的基础上, 现代学者逐渐扩张了隐私的内涵, 将其扩大到信

3、息隐私、空间隐私以及自决隐私等领域, 但对隐私权的边界究竟如何确定, 人们始终未达成一致。在各国的民法判例和学说中, 有关隐私概念的学说林林总总, 众说纷纭。作者认为,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 如何准确界定隐私权的概念与性质, 已成为人格权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从中,我了解到了隐私权这个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充实内容,不断得发生变化,而且隐私权的地位也不断得上升,得到了人们的重视。所以,我们作为一名21世纪的新时代青年,隐私权的重要性,对于我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学好隐私权之后,才能在生活中更好的通过法律武器,通过官方的渠道更好的解决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不要轻视隐私

4、权,作为人在社会中的立身之本,每个人都希望有尊严的活着,而要获得尊严,不光是要有能力,还得要有保障。于是,就有了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的存在!一、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书中提到:隐私权究竟属于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在美国,隐私权提出的时候,最初是通过判例将其认定为一种民事权利。但是之后,美国法院又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将其上升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并将其归入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中, 作为各州及联邦法令违宪审查的依据之一。也就是说在美国,隐私权由原来的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有了宪法的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隐私权也在不断的更新内容。美国的隐私权现在已经算比较完善。在我国,隐私权还未被上升到宪

5、法权力。但是,毫无疑问, 通过宪法对隐私的保护是符合我国宪法的宗旨和原则的。虽然我国宪法未确立隐私权, 但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应受保护, 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隐私权的宪法基础。另外, 我国宪法关于通信秘密的规定,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是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可以说, 民法确认的隐私权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化。从这一点出发, 民法规定隐私权内容和宪法是不冲突的。所以, 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 隐私权当然具有其宪法基础。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 隐私权应植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隐私权的保护应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完成。将其归结为宪法权利本身并无助于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也无法替代关于隐私权的民法规范。正

6、是因为这些原因呢,作者认为:不宜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并且列举出了几点原因。1. 隐私权如果是一种宪法上权利, 则应当在宪法中做出特别规定, 这就需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实现这一目标。由此带来的问题是, 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也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生命健康权还要优先于隐私权予以保护, 如果将隐私权纳入宪法予以保护, 那是否上述其他的人格权也都要纳入宪法予以保护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那宪法又是否有足够的容量来实现这一目标呢? 以上是作者的观点之一! 但是在我看来,隐私权应当被作为一种宪法权利。隐私权包括人格权,人格权是对于人来说很重要的权利。为什

7、么这么说呢?因为人格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是一个人活着的意义,人需要人格权的保障才能更顺利的投入建设社会的其他工作中去。而如何保障人格权?当然就需要将隐私权列入宪法,用法律进行保护。当然,作者说的法律需要足够的容量也不无道理,但是,隐私权被列入宪法也是有前提的!不可能说只要是隐私就被宪法所保护,那样的话宪法容量当然不够,所以,隐私权被列入宪法之后都要加上一定的前提,如在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不能损害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在不能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受保护等等.2. 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并不意味着国家或政府在尊重、保护公民隐私方面就不负有相关义务。相反,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是

8、包括国家、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都必须予以尊重的。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 不仅不能非法侵害公民隐私权, 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实现。现实中, 也存在政府违法侵犯或者限制公民隐私的行为, 这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加以规制, 而无必要在此之外确立宪法上的隐私权。以上也是作者的观点之一!我个人认为,隐私权在没有被上升到宪法权利之前,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不被看重,是受轻视的。虽然民法中有隐私权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事迹表示,民法的力量还是比较小的,在社会上也就能引起舆论上的争议,要想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必须下重手,出狠招。将隐私权纳入宪法之中,隐私权也就是属

9、于根本大法中的一条根本规定,之后处理这类事件也就有了更好的保障,后盾。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2. Samuel DWarren and Louis DBrandeis, Right to Privacy 4 Harv, LRev, 1890.3.美国宪法第 4和第 5修正案2、 隐私权是具体人格权在我国人格权法 制定过程中,将其规定为一般人格权, 不无争议。应当看到, 隐私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时代的发展, 人们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 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 隐私已经成为人们保障自己私生活的独立性、保持私人生活自主性的重要权利。随着高科技的发展, 例如针孔摄像

10、机、远程摄像机、微型录音设备、微型窃听器、高倍望远镜、卫星定位技术的出现, 过去科幻小说中所描述的在苍蝇上捆绑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在今天已成为现实, 个人隐私无处遁身, 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在网上搜集、储存个人的信息资料变得极为容易, 而一旦传播, 所引发的后果却是任何纸质媒体所无法比拟的。所以,就以现在这个社会背景的条件下,隐私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日益重要的位置。隐私权不仅在人格权体系中, 甚至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 地位都在不断地提升。那么隐私权是否因为其重要性的提高就可以替代一般人格权概念呢?在这种条件下,我与作者的观点是一致的。不能代替一般人格权是为人格权提供

11、兜底性保护的一种权利, 是人格权体系保持开放性的特殊形式, 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是哪一种具体人格权可以随便代替的。即便某些具体人格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因为其有特定的含义和适用对象, 所以不能代替一般人格权的作用。 1. 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 ( 上), 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六期。3、 隐私权应当是人格权法所确认的权利隐私权在我国作为一项民事权利, 究竟是应该在人格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 这是未来民法典制定中需要探究的一个问题。在我国, 尽管民法通则专设第 5 章 “民事权利”规定了各项人格权, 但并没有承认隐私权, 此后有关立法虽然规定了保

12、护隐私, 但也没有规定隐私权。学理上通过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保护隐私权, 逐渐形成了隐私权的概念。09年,侵权责任法第 2 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 从而将隐私权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这不仅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承认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而且将隐私权纳入到侵权法的保护范围。这一举措有了进步性的意义,它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人格权体系。隐私权首先应当通过人格权法加以确认, 然后再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但是,侵权责任法毕竟只是简单承认了隐私权的概念, 并没有完整的制度性规定, 对于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隐私权的分类、隐私权的行使和保护等, 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人格权法是一部极其

13、复杂的有着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法则,范围巨大,实在不好归纳。例如, 隐私权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为独处的权利、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私人生活安宁、住宅隐私等等。就私人生活秘密而言, 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身体隐私、家庭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健康隐私、基因隐私等。甚至根据不同的场所, 又可以分为公共场所隐私和非公共场所隐私等。以上隐私因为类型上的差异,导致了权利和侵权的差异。美国有学者指出, 许多法学家简单地认为, 隐私权不过是侵权责任法的范畴, 但事实上, 隐私权是一个跨部门的法律领域, 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侵权责任法。虽然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需要诸多法律领域的协力, 但人格权法作为确立人格权制度的重要

14、法律部门, 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特点。而不能被侵权责任法所代替。 1. 中国人格权法2. 侵权责任法 2009年修正版4、 隐私权应以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作为其基本内容我国人格权法应该从两方面来构建隐私权的内容。第一: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是指,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我国 2002 年民法典草案( 第一稿) 第 4 编 “人格权法”中隐私权关于“ 私人活动”,“ 私人空间”的保护其实都涵盖了对公民 “生活安宁”的保护。但是作者认为, 用“生活安宁”的话, 概念更为清晰。生活安宁权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 排除对私人正常生活的骚扰。2. 禁止非法侵入私人空间。3

15、. 对个人自主决定的妨碍。第二:生活秘密生活秘密涵盖的范围很宽泛, 包括了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 也包括个人家庭中有关夫妻生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 如离婚史等) 、是否为过继、父母子女关系及夫妻关系是否和睦、个人情感生活,订婚的消息等。而且这个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变化中的。总之,只要该信息不属于公共领域并且本人不愿意公开, 就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作者认为:生活安宁权与生活秘密权是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也是隐私的主要内容。这两项内容概括了隐私的最核心要素,也是现行法律所确立的具体人格权所无法包容的, 通过将其概括为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也有助于区分隐私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 准确界定隐私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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