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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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类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类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市级物资储备的社会效应。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

2、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二)储备数量:2000吨,折合活猪3万头。(三)储备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动用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一)储备方式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储备

3、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二)储备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三)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生猪储备时,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操作

4、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具体管理由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储备基地认定(一)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按照“严格条件,兼顾区域,调度便捷,保障有力”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二)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

5、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8、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的企业优先考虑。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三)储备基地的认

6、定办法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已承担国家、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除外)。第八条储备基地管理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一)市商务局与各储备基地签订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二)储备任务的分配市商务局根据全市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分配储备数量,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同意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三)储备基地保障措施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

7、:1、每头活猪按40元提供资产抵押;2、每头活猪按10元提供保证金;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保障市级储备肉数量、品质安全和服从市调控指令担保证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一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四)加强商品台账管理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人,实行专圈、专账管理。对各储备基地母畜怀孕情况、每日产崽数量、死亡数量、各档次育肥猪数量及所在圈舍、存栏、出栏、补栏数量、防疫消毒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监控。(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市财政局要会

8、同有关部门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六)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公检合格的,由公检单位核发合格证。经公检合格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有问题单位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担公检

9、任务单位的责任。公检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担负。(七)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储备基地门前需挂“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铜牌(铜质,黄底,黑字,长60cm,宽40cm),生猪储备饲养圈需挂塑料标牌(塑质,白底,黑字,长35cm,宽20cm),分别注明头数、品种、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标牌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核发。第九条奖惩制度储备期满,市商务局对模范执行唐山市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

10、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品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省级储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生猪活体储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省政府,未

11、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1、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2、储备数量:5000吨,折合活猪10万头。 3、储备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出栏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要保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第五条 储备方式及动

12、用调拨。 1、 储备方式。由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2、储备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3、 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省级生猪储备时,各设区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提出

13、申请,由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商务厅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第七条 储备基地认定办法。 1、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

14、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8)具备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猪的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或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

15、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2、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突出重点即从储备量上重保证省会城市需要;兼顾区域即考虑储备调拨实际需要,储备任务在地区间合理分布,以确保调度灵活,节省费用,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3、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外埠在河北参股投资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储备基地管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1、省商务厅与各储备基地签订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2、储备任务的分配。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分配储备数量,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3、储备基地保障措施。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1)每头活猪按40元提供资产抵押;(2)每头活猪按10元提供保证金;(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保障省级储备肉数量、品质安全和服从省调控指令担保证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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