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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海难救助213、什么是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指由外来力量对遭遇海上风险的船舶、货物、人命所实施的救助。并由此产生被救助方对救助方支付相应救助报酬的行为。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海难救助,仅限于对物的救助。广义的海难救助还包括对人命的救助。由于在通常的情况下,只有对物的救助才产生救助报酬,所以各国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是指对物的救助。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的海难救助范围比较广泛。具体表现为:1、 救助方是遇险船舶以外的,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人或非专业性的其他人员。2、 救助行为是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进行的,非与海相通的江河湖
2、泊则不包括在内。3、 被救助的标的不仅有船舶、船上财产,还包括对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内的一切其他财产。214、什么是纯救助?纯救助(Pure Salvage)又称真正救助,是海难救助的最初表现形式,指船舶遇险后,在被救助人未请求援救的情况下,救助人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如果救助成功,救助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其最大特点是,救助之前双方无事先约定。由于这种救助形式缺乏合同依据,因而经常发生救助报酬的争议。所以,目前已很少有人采取这种形式,除非是遇难船舶上无人,过路船自愿进行施救;或者,遇难船上虽然有人,但对没有签订救助合同的救助人前来救助,没有明确而合理地表示拒绝时,才可能产生纯救助的情况。21
3、5、什么是雇佣救助(Employed Salvage Service)?雇佣救助,又称实际费用救助,是以救助人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按时计酬的一种特殊的合同救助形式。由于雇佣救助的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救助人的救助报酬不以救助效果的大小作为请求报酬的基础。通常这种救助比一般的合同救助费用低。所以,遇险船在遇到海难不大,并且通过救助有把握脱险时,才会采取这种救助形式。这种救助虽以签订合同为基础,但由于其性质更体现为海上雇佣劳务的特点,所以,现代海商立法已不再把这种形式列为规范的海上救助,而是将其划归为海上劳务的范畴。216、什么是海上合同救助(Marine Contract Salvage)?海上合同
4、救助,又称无效果无报酬救助(No Cure No Pay),是指遭遇海难无力自行脱险的船舶与救助人就救助事项签订协议的救助形式。这是目前海上救助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许多国家都印有这种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1990年英国劳合社的救助合同格式(Lloyds Open Form “LOF”)。合同救助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即救助获得成功或部分成功时,救助人才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救助未成功,救助人不能获得报酬,但油轮救助除外。救助协议一经签订,一方当事人无权随意变更。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事后对救助报酬有争议,可以提请仲裁或法院解决。217、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海难救助的要件是构成
5、海难救助及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的基础,也是有别于一般拖带的根本所在。具体条件包括:1、 被救标的是法律所承认的。目前,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普遍承认的被救标的是海上财产。具体包括船舶及其属具、货物、运费、沉船残骸、船上燃料,以及获救财产中的利益等。对于单纯的人命,原则上不认为是被救标的。2、 标的必须处于海上危险之中。即危险是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将不可避免的;海上危险可能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船舶操纵或货物管理等诸多因素造成的。3、 行为是自愿的。即救助人在救助之前没有法定或合同的约束。也就是说,救助人没有必须救助的义务。有救助义务的,例如,对人命的救助,是船
6、长的法定义务;遇险船舶的船员救本船,是船员雇佣合同赋予船员的义务,此类救助是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发生救助报酬。只有通过外来的力量救助,才构成海上救助。4、 救助行为要有结果。即通过救助使遇险财产全部或部分获救。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海难救助,也是区别于一般拖带的主要原因。218、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是什么?海上救助事件发生后,救助人有权向被救助人请求支付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确定,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在救助后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立法,确定救助报酬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1、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即被救助人以获救财产作为支付救助报酬的前提。但这一原则不
7、适用油轮救助和雇佣救助。2、 救助人在救助中有过失,报酬减免,以致赔偿。但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依据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享受责任限制。219、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根据我国海商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救助报酬的确定,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原则,并以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为上限。其具体考虑的因素有:1、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获救价值的多少,表明救助人救助成功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救助报酬的确定。2、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这也是救助方对特殊情况下的救助,能否获得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费用的衡量标准。3、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
8、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所面临的危险性质的程度。危险大增加救助方救助的难度,则救助报酬应更高一些。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实践中,专业救助的救助报酬更高一些。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 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它风险。8、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到救助的有效性,救助方的严重不及时,可能构成救助方的过失。所以及时或不及时,可能会增加或减免救助人的救助报酬。9、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情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以上各种因素应综合考虑,以确定救助报酬。220、发生海难时,船长应注
9、意作什么?1、发生海难时,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这是一项被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法定权利。但随着通讯设备的进步,船长的这项权利往往由船东(船公司)直接代替。然而,如果船长在行驶这项权利时仍应注意到:1、海上危难严重,情况紧急,船长应不失时机地签订救助合同,以防酿成大难;2、在遇险情况不十分紧急时,船长应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海上救助的条件,避免因盲目签订救助合同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3、在数个救助人请求进行救助时,应注意选择专业救助条件好,信誉高,收费低的救助人进行救助。2、积极履行自救义务。船舶发生海难,船长应全力组织船上人员和旅客进行施救,避免发生进一步损失,主动配合救助人的工作
10、。当船舶灭失不可避免需要弃船时,船长应首先组织旅客、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指挥船上人员抢救重要的航海资料及贵重物品。3、应及时与船公司进行联系,并把海事报告递交给港务当局,以取得及时的指示与协助。4、在整个海上救助中,船长应头脑冷静,对重要事项进行认真记载、拍照,收集事故的原始证据,以避免海事争议的发生,或为解决争议准备证据材料。221、1910年救助公约的基本内容如何?1910年救助公约的全称为1910年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
11、o Assistance and Salvage at Sea,1910)。1910年9月23日于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13年3月1日生效。共19条。约50个国家和地区参入了该公约。我国没有加入。1910年救助公约确定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报酬原则;规定了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生命获救的人没有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人命救助者有权从船舶或货物救助人所获报酬中分享相应的报酬;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时效为二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公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该公约问世以来,一直是有关海难救助领域里的一个重要法律,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航运事
12、业的发展,海上活动内容的拓宽、海上救助的标的、海上风险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变化,公约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从而产生了对该公约进行重大修改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222、“1989年救助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有何不同?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4月24日在伦敦会议上正式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并于1989年7月1日开始签字。公约规定,自第十五个国家交付批准书后一年开始生效。我国是该公约的参加国。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共35条。是在修改“1910年救助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一个新的救助公
13、约。二者不同之处有:1、 扩大了救助标的范围。“1910年公约”把作为救助标的的船舶限制在海船和内河船的范围,而当内河船为救助标的时,救助船必须是海船,而1989年救助公约对作为救助标的的船舶不仅未作任何限制,而且扩大到海上任何财产,同时,对救助人也未作限制,冲出了传统的海上救助模式。2、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1910年救助公约仅对救助船或被救助船一方或双方是公约缔约国时才适用,而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第2条规定,即便救助方或被救助方均不是公约缔约国,但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在某一公约成员国内提出诉讼或仲裁,则1989年救助公约均可适用。此外,新的救助公约对适用的救助水域也作了扩大的规定,即救助作
14、业可以在“可航水域或任何其它水域”进行。3、 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这是新的救助公约对1910年救助公约的一个重大修改。这一条款打破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原则,针对救助具有潜在污染环境的新情况作了“No Cure-Some Pay”原则的特殊规定,即当船舶或船上的货物对环境无损构成威胁时,救助人的救助并未取得成功,但可以根据是否减轻或防止了环境的污损获得相应的补偿。4、 第一次在救助公约中明确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的法定地位。此外,新的公约在人命救助,救助报酬请求的标准以及救助人、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比较1910年救助公约做了更具体或全新的规定。体现了该公约鼓励救助人
15、实施救助的立法宗旨。223、救助报酬与救助费用有何不同?救助报酬是被救助人因救助人的行为而向救助人支付的款项。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人确定并获得救助报酬的依据,是产生救助成功的效果,无效果,则无救助报酬。救助费用是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在“No Cure No Pay”条件下,有效果时,救助费用支付情况可以作为考虑救助报酬的因素;而无效果时,救助人则无救助报酬,也不能得到救助费用。但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危险船货进行救助时,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我国海商法第182条规定,救助人在救助未获成功,且没能达到减轻或防止环境污染
16、时,虽然无救助报酬,但仍可以得到相应的救助费用。224、什么是救助款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2条第三款规定:“救助款项(Payment)”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救助报酬(Reward),是被救助人根据救助人救助成功的程度而支付的费用。如我国海商法第179条所规定的“No Cure No Pay”原则下,救助人所获得的款项。酬金,(Remuneration)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财产的同时救助人命时,对人命救助可以获得的款项。补偿,(Compensation)是针对救助方在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助而依法应获得的款项。225、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的关系如何?救助报酬是救助人根据其救助成功的程度,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