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4933814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2.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浅谈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由论犯罪与刑罚谈起 曹宁 西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贝卡利亚作为“现代刑法学之父”,“犯罪学之父”,是刑事古典学派和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者,他的伟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经问世就震惊了西方刑法学界,书中“闪耀着理性与智慧的光芒,逻辑与推理构成了严谨的体系”。(1)作者在书中所阐述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所遵守得普世原则。因此,本文拟主要针对贝卡利亚在该书中所体现出的的刑法三原则做一个简单的评述,期望能更好理解现代刑法原则所体现的深刻内涵。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 一、 贝卡利亚生平简介 切萨雷博尼萨纳贝卡

2、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生于1738年3月15日,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由于家庭环境良好,使他的生活一直没有受到经济方面的困扰,而且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并和上层社会的青年贵族进行思想与学术交流。贝卡利亚八岁进入帕尔马的一所耶稣教会学校上学,因其数学成绩良好被同学成为“小牛顿”。八年后来到帕维亚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回到了米兰,并结识了对其人生具有重大影响的韦里兄弟。1763年,韦里兄弟将他们经常讨论的敏感议题“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交给贝卡利亚去写。到1764年贝卡利亚就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注定要震惊世界只有六万余字的传世名作。贝卡利亚也因为论犯罪与刑罚而取得了

3、巨大的声誉。此后的贝卡利亚陆续写作并出版了一批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书籍,在其晚年,贝卡利亚被任命为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撰写了关于刑事立法的书面咨询意见,主要有论警察,对政治犯罪的简略思考,论无期徒刑计划,改善被判刑人的命运,论管教所和对死刑的表态。1794年11月28日,贝卡利亚因中风在家中平静的去世。二、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写作时代背景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之所以能振聋发聩,与他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是紧密相连的。贝卡利亚所处的18世纪正是黑暗中世纪晚期,随着专制君主制的确立和加强和宗教改革后教会对宗教犯罪镇压的加强,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在欧陆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理论

4、中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迫害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而此时的新兴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在法律上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铲除特权,建立符合人性与理性的刑事法律。而文艺复印以来的启蒙运动又为贝卡利亚的写作提供了哲学基础,在启蒙思想中,贝卡利亚接受了格劳修斯的自然法理论和霍布斯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出发点。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的观念强调公民权利的天生性和神圣性,社会契约论强调国家权力来自公民自然权利的一部分,自然法理论则强调人性与理性才是最高的法,这在欧洲封建社会,宗教神学思想和权力神授占据统治地位的当时来说,无疑具有

5、重要的历史意义。生活在思想启蒙运动高潮迭起的时代的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也注定要受到此时的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启蒙一书中所说:“由此可见,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英雄,而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将启蒙思想引入刑法领域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3、 贝卡利亚的刑法三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第47章最后的总结中为人们讲述了一条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利亚在这里提到了一直到今

6、天仍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原则的刑法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贝卡利亚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刑法原则,是因为当时罪刑擅断、酷刑以及刑罚的任意性在各国大行其道。(1) 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利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行法定主义。他认为刑法应该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即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作一切不违反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并强调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和神圣信条,应该得到一切公民和司法官的遵守。首先是在立法上,“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有代

7、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而且要求法律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和公开的。“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这是因为“只有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从司法上来说,贝卡利亚指出任何司法官员都是社会的一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

8、的第三者”。贝卡利亚在这里是强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司法官员必须依据“社会契约”做出独立的判决。同时法官定罪量刑时要像几何学那样精确地考证,运用三段论来定罪量刑。“对每个犯罪行为法官都应当进行正确的推理,大前提一般的法律,小前提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的,结论无罪还是判刑。如果法官被迫的或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两个推断纵然只是两个也好不是一个,那么无论哪一个推断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从法律解释来说,贝卡利亚强调反对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而只有立法者才是唯一合法的的解释者。立法者根据全社会的总体利益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和能做什么,法官根据法律判断行为应该是怎样,对公民的行为根据法律作出其是否合法的判断,

9、而无权解释法律。同样,立法者同样无权判定行为是否违法了法律。贝卡利亚坚决反对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解释权,虽然现在看来贝氏的这一论断有以偏概全之嫌,只看到了罪行擅断,而忽略了法官的造法功能和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法官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一原则的提出无疑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贝卡利亚认为法官不可以有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是因为他认为法官也是一个有着自己的欲望和感情以及利益纠缠的人,如果允许其解释法律,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

10、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发生变化。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自由解释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从犯罪的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的毁伤社会和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的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任何不包括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只有那些能从中得到好处的人才会这样做”。之所以不能如此是因为“犯罪界限的含糊不清,在一

11、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相矛盾的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现时而相互拍排斥的立法,大量的法律使最明智的人面临遭受最严厉的处罚的危险,恶和善变成了两个虚无缥缈的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肌体因此而陷入危难的沉沉昏睡”。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就是施加于犯罪人的痛苦,是与幸福相对的。刑法施加于犯罪人是为了防止可能的对社会更大的危害,因此刑罚量要达到一个精确的“度”,这个度可以实现一种平衡,既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又不会对犯罪人造成多余的损害,一旦超过这个必要的限制,刑罚就是多余的,就是对社会的新的侵害。他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

12、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可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贝卡利亚刑事政策的核心。在贝卡利亚看来,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不加区别地处以相同之刑,不仅难以制止犯罪,甚至导致人们去犯更重的罪行,而且还会损害人们的道德情感,而这种情感恰恰是刑法的基础。“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月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他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这一原则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危害的大小相适应。他提出应当建立一个由一系列犯罪行为构成的阶梯,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

13、接毁灭社会的最严重的犯罪,它的最低一级是最轻微的犯罪,在这两级之间是一系列从高到低排列的犯罪行为。同样,与此相对称的是由最强到最弱排列的刑罚的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实现对危害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危害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罪与刑的对称”。陈兴良教授将其称之为“罪刑价目表”。贝卡利亚形象的说: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刑做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和大量威武的程式。第二层含义是指刑

14、罚的种类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即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恰恰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完善的刑罚体系应该是体现不同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不同刑种构成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第25节论述了犯罪的分类,并在其后的12节当中分别对叛逆罪、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债务、公共秩序、政治惰性、自杀、流亡、难以证明的犯罪、特殊的犯罪等这些罪的罪与刑的特殊对应性进行了阐述。如对叛逆罪,“最严重的犯罪,应受到最重的刑罚”;对于走私犯罪的刑罚应当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为公正的刑罚”;对于盗窃罪的刑罚应当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罪犯的劳作和人身受公共社会的奴役,以其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公

15、约任意的非正义践踏”;对于那些在盗窃活动中增加了暴力行为的强盗,刑罚应当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对付决斗的“犯罪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的人;同时宣布:毫无过错地被迫起来维护现实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即声誉的人是无罪的”;对于想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狂热之徒不能适用身体刑,讥笑和耻辱却是行之有效的,这种刑罚用观众的高傲约束狂热者的妄自尊大。第三层含义是从行刑角度强调罪刑相适应。贝卡利亚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刑罚是通过对犯罪人肉体加以痛苦从而达到抑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目的,如何使这种肉体痛苦在阻止犯罪人犯罪上发挥最大的社会

16、效益就必须注意刑罚的方式。“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相反,如果公开惩罚那些被大部分人看做与己无关的和不大可能对自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犯罪,则不会起到刑罚的作用。 (3) 刑罚人道原则 野蛮、残酷的封建刑罚利用拷打、肉刑、耻辱性来处罚犯人,但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道主义和人性论成为时代主流,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在文章的一开始就表明自己的人道主义立场,“要研究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贝卡利亚毫不掩饰自己对中世纪那种野蛮残酷刑罚的厌恶,他指出:“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