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第三人制度_浅议民事第三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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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科代码:0101学 号:0 贵州师范大学(本科) 毕业论文 题 目:浅议民事第三人制度 浅议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学 院:法学院 专 业:法学(经济法方向) 年 级:2011级 作 者:吴如良 指导教师:戴燕(副教授) 完成时间:年4月8日浅议民事第三人制度浅议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吴如良【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商品经济,民事主体的交往模式丰富而复杂,两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而打破了两当事人对立的传统格局,引用第三人制度,为了能彻底尽快的解决民事纠纷,提高了民事诉讼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制度的制

2、定和不断完善是有利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充分保证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是影响新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的实现。因此,在寻求适应国情和追求最高价值下,通过对外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考察,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和大多数法律工作者学者的研究成果,指出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第三人制度乃存在不足的地方,并提出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完善的构思及建议。【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辅助参加人 不足 构思翻译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the market economy gr

3、adually replaced the commodity economy ,the civil main body contacts pattern rich and complex, not litigation mode two adversary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o break the amount the parties opposing traditional pattern ,refer to the third party system, in order to thoroughly solve a civi

4、l dispute as soon as possible, improve the civil litigation efficiency and reduce litigation costs, therefore, The third party in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rd party system and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s the beneficial guarantee the effectiv

5、e exercise of litigation rights of the parties, but also to full protect the third party in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is the highest value, the pursuit of a whol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therefore, in seeking to adapt to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the pursuit of the highest value, through the st

6、udy of foreign civil litigation third parties system, analysis of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 in civil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scholars, most legal workers , to point out the insufficient place existing in chinas current civil litigation third parties system, n

7、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 and forward the idea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as current civil litigation third parties system perfect.翻译关键词:A third person in civil litigation Have an independent right of claim to a third person No independent claim to a third person Assist participants insufficient con

8、ceived前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复杂而又相互联系的,有时候在某一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法律权益。为了维护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法院通常会把两个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合并审理,于是各国制定了适应本国国情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本文主要阐述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述、特征等方面,对外国第三人制度进行考察,参考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1、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一)、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颁布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

9、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首先,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是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享有诉讼权利,且承担诉讼义务。其次,第三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关联性,因而参加到诉讼中。再次,第三人参加必须是在本诉诉讼进行中,不是在诉讼外,或者非诉讼。最后,第三人的参加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参加维护本诉当事人中哪一方的利益。各国都普遍承认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成为各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

10、于法律传统观念、意识形态、诉讼制度以及审判方式的差异,各国制度的第三人制度相差很大,在多方面的差异下,形成了两大派别的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然在相同法系之下各国也不尽相同,形成各国的法律特色,然而在差异的另一面也有相似的地方,也蕴含着法律精神的统一和实质上的相似。(二)、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发展在建国初期,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沿用苏联的第三人制度,直接引用到我国再加上特有的我国固有的因素,于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都涉及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摒弃“诉讼参加人”的说法,使用了“第三人”的称谓,确立我

11、国第三人制度。 于1991年,我国以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进一步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地位及参诉程序,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完善了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形成了我国新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分类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第三权利人对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

1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而参加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第一,本诉正在进行诉讼。即参加时是正在进行诉讼中,不是在诉讼外,或非诉讼,如果加入在诉讼前,只能是成为诉讼申请人,则不能列举为诉讼第三人。若发生在诉讼后,则判决、和解或裁定已生效,对此不服只能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此时异议人作为执行异议第三人。因此,第三权利人必须是在诉讼开始后,或结束前参加。第二,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而参加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标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的请求权,另一种是有部分请求权。第三权利人的参加只能是以本诉的诉讼标的为限,对超出的部分,只能另行提取诉讼,但是对本诉诉讼标

13、的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由第三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确定。 第三,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必须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列为被告。即第三权利人认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即不同意本诉原告的请求,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请求,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因此,第三人的参加是针对本诉当事人,第三权利人作为诉讼原告是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是独立行使,不因本诉原告或被告的意志转移而转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新的诉讼原告,以本诉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无正当理由拒

14、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但参加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关系,在他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参加到诉讼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第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即判决的结果对第三人的利益上产生厉害关系,这种处理结果是通过法院的

15、审判才知道,对“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义务性关系”,即主当事人败诉时,败诉的责任就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地归咎于第三人;二是“权利性关系”,即主当事人胜诉时,第三人可以依据他与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对败诉方主张一定的权利;三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如果主当事人败诉,当事人将会就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1 第二,参加的目的是维护自己利益。即第三人只能是参加到对自己利益有益的一方,起到辅助的作用,加入到当事人一方是来参加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原告或被告的利益。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 。2 第三,第三人参加的方式是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由法院通知参加,是违背了第三人的意思自治,但能够使诉讼尽快解决和维护本诉当事人的权益,法院是通过职权手段要求其到庭。第四,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条件是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没有诉讼权利,即无权对诉讼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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