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储备土地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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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储备土地法律法规一、 国家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2.储备土地资金管理办法:二、 深圳市1.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

2、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第四条 本市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

3、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服务;(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四)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七)其他需要储备的。规划已确定为农

4、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第八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六)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的;(七)其他需要收购的。第九条 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采取收购方式储备土地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具体地块的收购方案

5、,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条 收购方案被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的,市政府可以优先购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转让价格与该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登记机构注销被收购土地的原房地产权利登记。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

6、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储备土地委托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统一的合同文本。第十五条 市储备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

7、示牌;(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简称短期利用)。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做好供地工作。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及经费第十八条 市政府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在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8、线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一)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本金;(二)财政(含国土基金)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三)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四)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的收益;(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市政府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转地资金帐户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资金可以安排用于转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向金融机构筹措土地储备资金的

9、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运作收益和短期利用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制度,所收款项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及业务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经费。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管理、运作、短期利用所发生的必需资金和相关管理费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从土地储备资金列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委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

10、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土地实施管理,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因市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重大影响与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过

11、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储备土地管理及土地收购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2.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

12、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第三条 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

13、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五)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六)组织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七)收取因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而产生的收益;(八)处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九)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5年至10年。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土地补充周期、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

14、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自行管理计划、委托管理计划、整治计划、短期利用计划、土地收购计划及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前款规定的各项子计划应当包括涉及的土地面积及相关的资金预算等内容。第六条 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实施。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档案。储备土地的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部门、测绘部门、估价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入出库登记等。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储存、更新、统计、查询等数据库功能及日常土地储备业务管理功能。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范围储备土地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与台帐数据更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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