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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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浙体群200788号各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紧密结合国家体育总局部署的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省开展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以下简称“双创”)工作的重要意义。“双创”建设是新时期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全民健

2、身工程”建设模式的新举措,是为广大青少年建设更多的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性、探索性。各地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附件1)、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附件2)的要求,申报“双创”建设计划。 二、开展“双创”建设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体育观”,自觉打破部门界限,主动加强与教育、共青团、旅游、园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资源优势,积极整合资源。对符合“双创”建设条件的学校和团属“少年宫”“青少年活动基地”等要予以充分考虑。 三、申报“双创”建设的地区必须保证匹配资金足额和及时到位。今年提出申

3、报“双创”建设的单位,必须做出2008年经费预算计划,不做经费预算计划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通过审核,获得“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称号的单位,原则按照11的投入比例,省级体彩公益金资助1万元,市级体彩公益金资助1万元;获得“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称号的单位,原则按照221的投入比例,省级体彩公益金资助10万元、市级体彩公益金资助10万元,县(市、区)级体彩公益金资助5万元,一次确定,省局经费分二年拨完。对于“双创”建设的全部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和

4、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的要求,指导“双创”建设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双创”工作。省体育局不再每年对“双创”工作专门下发通知。 五、2007年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申报创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每个市最多可申报1个俱乐部和1个营地,省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审核的单位,省局授予牌匾(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制作)。今后,省局将从获得“双创”称号的单位中择优若干上报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推荐单位(获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称号的单位,总局资助8万,省局资助8万,市局资助4万。一次确定,分二年拨

5、完;获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称号的单位,总局资助30万,省局资助10万,市局资助10万,营地创建单位投入不少于30万,含建设先期投入资金。一次确定,次年一次性拨完)。 六、请各市认真选择建设单位和地域,将申报材料于每年的4月20日之前上报省体育局群体处。省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对建设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附件:1.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 2.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 二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规范申报、审批、资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少年

6、体育俱乐部的申报、审批、资助、管理等。第三条 凡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及夏(冬)令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均可申请资助。 第四条 省体育局群体处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审批、资助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基本原则(一)有条件创建原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审批、资助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只有通过达标创建,具备了基本条件,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方有资格申报。(二)“优胜劣汰”原则。坚持开展创建成效检查评估,对于检查评估优秀和创建成效显著的将继续给予扶持,对

7、于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的先进性。(三)“专款专用”原则。获得资助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主动配合检查审计。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二)申办单位重视体育工作,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和夏(冬)令营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三)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周边社区居民和广大青少年开放;(四)机构健全,

8、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人员,至少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专职人员,有5名以上具有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兼职教练员;(五)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达标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为明显成效;以上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限制申报或不受理申请(一)尚未开展达标创建活动;(二)场地设施不满足开展活动需要;(三)场地设施尚未对外开放;(四)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五)布局不合理,申报者附近地区已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第八条 申报程序(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组织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

9、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包括:1、申报书及创办单位承诺书;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1)单位概况(2)申报理由(3)可行性分析(4)实施步骤(5)效益预测(6)保障措施;3、场地设施清单和对外开放证明材料;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6、经费预测(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二)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组织申报,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三)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部署本地区创建工作,依据

10、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并择优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体育局群体处,随文报送申报材料。当年的申报工作应由各市体育局前一年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体育局每年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20日前。第九条 申报书填写的内容,必须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第十条 审批程序(一)受理。省体育局按照受理标准(同申报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填写受理意见,将申报材料转交评审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二)评审。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将由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

11、专家评审意见;(三)审定。省体育局群体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资助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上报局领导审定。(四)公布。省体育局对批准单位名单予以公布。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体育行政部门以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提存额共同作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的资金来源。省、市两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11的比例投入(获的批准的团属“少年宫”“青少年活动基地”的单位,团省委拟将投入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为省级1万元,市级1万元。第十三条 凡获得批准资助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必须举办有关部门参加的挂牌仪式。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制作。第十四条 凡获得批准资助的青少年体

12、育俱乐部,应按计划开展创建工作,若在下达批准通知超过三个月尚未启动创建计划者,按自动退出并取消资助。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按进展情况定期拨至申报单位,受款单位须单独建帐(开具发票),专款专用,并编制财会决算。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活动、培训、竞赛等,购置器械设备、维修场地设施,资料费、广告费和宣传材料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凡利用资助经费组织的活动均冠以“中国体育彩票”字样。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缓拨款或撤销资助:(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劳务

13、费;(二)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支出项目内容;(三)未按要求建立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四)财会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五)提供的资金使用信息资料严重失真;(六)资助资金尚未启用,不作为。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评估第十九条 资金监督检查(一)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接受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检查评估,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三)凡使用不当或违反

14、财经纪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俱乐部监督检查(一)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办法。采取创建单位自查、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省体育局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采取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俱乐部自建为主的方式,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定期检查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建设的有关情况。(三)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日常监管与检查评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体育局群体处,作为拨款和

15、是否继续资助的依据。 (四)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检查评估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在开展年度检查和三年评估检查的基础上,使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通过不合格淘汰、竞争递补的方式,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一)运作是否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二)组织开展活动、培训、竞赛等情况;(三)场地设施情况,是否对外开放等;(四)结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等;(五)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执行情况如何等;(六)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扶持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是否规范等;(七)达标创建情况;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八)管理工作水平和绩效等。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估结果的处理。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给予表彰和器材资助,检查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省体育局核准,撤销其命名。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局群体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浙江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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