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4927358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法律问题问答.doc(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有关法律方面的问答问: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设定了对单位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娱乐场所存在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个体工商户能否视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不能应当怎样处理?答: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人数少,不具有企业特征,故不属于单位,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个体工商户,其本身已具有企业特征。因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上述场所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2、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但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依照消防法予以处罚。问: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救火人员被烧死一人(不是消防队员),过火面积及损失价值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构成失火案?如果伤亡人员是消防队员呢?答:对于救火人员(包括消防队员)在救火的过程中被烧死的,应属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北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县在“三夏”期间以政府通告形式明令禁止焚烧小麦秸杆,请问,对于违反规定进行焚烧的行为能否按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

3、二)项的规定,以“违法使用明火作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答:1、对违法燃烧秸秆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放第57条有明确规定,应由环保部门处罚。当然如果燃烧秸秆过程中,火势失控,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可按过失引起火灾处理。 2、办理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行为不得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焚烧秸杆的违法行为人应当

4、由环保部门处理。问:请问对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行为,执法主体是消防机构呢,还是公安机关?答:依照消防法第70条规定,拘留处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他处罚的执法主体为消防机构。问:存在新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2项行为时,是否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进行处罚?答: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因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法定责任单位,存在新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2项违法行为的应

5、同时处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问:1、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指依照其程序规定处理吗? 2、违法消防法62条规定是直接引用治安法有关条、款、项处理?还是同时引用消防法62条?答:1、消防法第70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规定处理。 2、消防法第62条规定的五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对该五种行为予以处罚的,应同时引用消防法第62条和治安管

6、理处罚法的相关法条。 附文: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7、有关规定执行。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采取列举的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了定义,但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相互包含。例如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也属于火灾隐患。但如视为违法行为处理,可以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直接实施处罚,但如何确定为火灾隐患就只能按照五十四条先通知当事人改正,不及时改正的才能依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导致同一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应当如何正确区分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答:“火灾隐患”不是违法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公

8、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对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为火灾隐患,并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构成第二个违法行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问:农民在地里烧荒点茬,不慎引燃荒草坡,我局认为应移交林业行政部门处罚,林业部门认定在非林区不接受,且当地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请问: 1、可否由派出所依据新消防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2、能否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入卷?答:1、过失

9、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如果给予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裁决。公安派出所不具有处罚权。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要慎重,要充分考虑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习惯,耐心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避免因处置不当而引发信访事件。 2、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作为证据入卷。问:根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0、决定,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决定罚款。如果某人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拟对其处拘留并处罚款,那就出现了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而罚款由消防机构决定现象,被处罚人会收到两份处罚决定书,避免出现此现象,该如何操作呢?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存在这一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当然,为了避免造成当事人收到两份处罚决定书,如不服向不同的复议机构申请复议的情况,个人认为,可由消防机构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别裁决,合并告知,并

11、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 附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问: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设定了对单位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娱乐场所存在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个体工商户能否视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不能应当怎样处理?答: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人数少,不具有企业特征,故不属于单位,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个体工商户

12、,其本身已具有企业特征。因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上述场所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但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依照消防法予以处罚。问:辖区内有一119火灾警情,后通过调查发现责任人员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需作拘留处罚,问:1、在受理案件时适用治安法第77条还是78条(非77条规定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主动投案”的情形,而是在处理火

13、灾警情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局法制室要我所适用78条)? 2、传唤适用消防法第70条第2款还是治安法第82条第1款?还是同时适用?答:1、公安机关受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的是“受理案件后应如何处理”。对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受理应当依据其他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间未规定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的规定。对暂时无法判明违法行为性质的,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的规定受理案件。 2、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需要传唤的,应当引用治安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附: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14、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问:新消防法施行后,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只规定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依法改正,是否取消了派出所相关行政处罚的工作?答:旧消防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享有行政处罚权,新消防法仍然没有规定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享有行政处罚权,前后是一致的,不存在取消的问题。问:在扑救一起火灾中,火灾现场

15、指挥员(系消防中队长)为了及时扑灭火灾,决定使用与现场最近的一居民小区的水源,但该小区保安认为需要经其领导同意后才可以使用,于是在领导同意前不让使用该水源。对该保安行为,可否认为其违反了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对其处罚?答:小区保安违反了消防指挥人员在指挥火灾扑救现场拥有优先使用权的规定。首先,对小区保安进行批评教育,配合扑火工作,如果还固执己见,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可以认定为其违反了消防法第45条第2款第1项之规定,依据消防法第64条第4项对其处罚。问:第六十条同一项中的并列的行为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不同行为分别处罚?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因此,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前提是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0911号)规定,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共有五十一种,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为两种违法行为。对两种以上依法应予罚款处罚的,应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问: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