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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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三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

2、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为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第七条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第八条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中督导、年度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三)组织民主测评;(四)开展社会问卷调查;(五)座谈或个别访谈;(六)实地考察或抽查;(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八)其他方式。第九条监督检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同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第十一条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上级纪委(纪检组)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并督促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纪委(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诫勉谈话;对于考核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由上

4、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

5、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八)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九)不配合和支持巡视工作,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地、本

6、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二)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

7、追究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

8、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七条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于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

9、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组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

10、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同级或者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受理检举、控告;(二)审查违纪违法案件;(三)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审计、执法检查等活动;(四)党风政风民主评议;(五)承办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党组)交办件;(六)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党风廉

11、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给予调整整顿、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任免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第二十五条对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

12、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的;(二)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三)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追究责任的;(四)不按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3、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集中整顿,实现软弱涣散支部班子配齐配强、能组织带领党员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不断扩大,各项工作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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