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4926528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谈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其弊端逐渐显现,本文从民事调解的含义及特征,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含义与如何让解决进行讨论。 【关键词】民事调解制度;调解弊端;完善随着大千社会的瞬息万变,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纠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然而,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对审判程序的副作用和本身存在的缺陷已日益显现。 一、民事调解的含义及特征。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调解又称调停,是指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

2、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的消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的民事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保密性、简易性和高效性、灵活性和多样性、费用的低廉性。 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手段之一的民事调解有其自己独有的特征: 。当事人的合意自由。民事调解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双方当事人均接受调解,并且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才能生效。相较于判决

3、,调解更能让当事人接受。法官的居中调解。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整个民事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始终处在主导地位,审判人员居中调解,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民事调解简化了办案程序,通过共同协商使调解结果达到双方能够接受程度的最高值,从而便于执行、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错案率等。 二、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违背调解的自愿原则,强制调解。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自愿原则,它不仅体现于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问题,还体现于当事人是否合意达成调解协议,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立法实行调审合

4、一,法官兼审判权与调解权于一身,其个人的调解偏好往往导致强制调解或者是变相调解。首先,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者,在无形中对诉讼当事人产生威慑力,使诉讼当事人迫于压力接受调解。其次,调解相较于审判来说,更能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执行,并且民事调解并不受上级法院等的监督,法官更愿意通过调解结案。第三,我国采取错案追究制,法官的工资等级,职称评选都与错案率挂钩,这就导致法官必须面临审判带来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审判风险,法官常常利用其审判者的特殊身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最后,我国立法并未规定民事调解的期限,随之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之陷于讼累之中。基于以上几种原因

5、,调解往往不能够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强制调解或变相调解等损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存在隐性违法,合法性原则难以落实。民事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原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程序上的合法性,二是实体上的合法性。首先,审判具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相较于审判来说,调解并不需要如此严格的程序规定。其次,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一方当事人让步的情况下,调解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调解协议的内容有可能与案件事实不一致,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隐性违法,也为某些法官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现行的调解制度缺乏程序来严格限制法官及诉讼当事人。首

6、先,法官重调轻判,对调解的偏好使法官的规范性及严格性大打折扣,在这方面,并无组织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对于调解协议,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都无审判监督权,而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权利对证据的要求过高,当事人往往很难实现。第二,当事人的反悔权本身与立法规定相左。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磋商后自愿达成的有效协议,一旦签收即告生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后以不签收的形式反悔,这一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有效民事行为约束力的规定,同时,出尔反尔也有悖于常理。当事人无限制的反悔权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性。三、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 (一)确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模式。调审分离审判模式的重心就是改变调审合一的立法现

7、状,将诉讼程序划分为庭前调解程序与庭审程序。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进入调解程序,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失败后,也直接转入庭审程序,庭审程序中不在进行调解,直接进行判决。第二,庭前调解法官与庭审法官相互独立。庭前调解法官只负责调解,不进入庭审程序,而庭审法官只负责判决,并不参与调解,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干涉。这种模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使当事人不受法官威慑力的影响,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二)重构调解原则。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二是合法性原则,三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

8、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合法性原则作为调解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应以法律加以规定,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本身有待于商榷,这一原则本身与调解的初衷相违背。调解的目的是在更快更好的解决纠纷,而比原则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只要是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无需将所有事实查清。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排除在调解原则之外,更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三)完善监督机制,推进调解程序合理化。首先,将民事调解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内。民事调解也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理应享有全面的监督权,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审查,更有利于杜绝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制调解与变相调解等

9、,通过对生效调解书的监督,及时纠正错误,更快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其次,关于当事人反悔权的问题。现行的调解制度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的反悔权,使当事人无论何种理由都可以进行反悔,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了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应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加以限制。除非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或者调解程序违法,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参考文献】 李浩:构建和谐社会与调解、判决,徐昕主编:司法第辑,法律出版社,年版。 王怀安。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赵涛。浅析我国现行的民

10、事调解制度。经济与法。年期。 关敬超,刘永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通过集中整顿,实现软弱涣散支部班子配齐配强、能组织带领党员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不断扩大,各项工作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11、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