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事业单位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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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

2、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

3、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2.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

5、稿的表决(半数通过)和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法律关系:(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

6、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第二节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的特征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

7、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3.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二、宪法监督: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

8、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国家政体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

9、(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4.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10、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2.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六、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地位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

11、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8.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设有香港特别行政

12、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第三节刑法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3、。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使正

14、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五、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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