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笔记---2014考试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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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讲义法制史讲义 一、法律思想一、法律思想 夏商时期神权法思想。 (君权神授、神判、恭天行罚)(君权神授、神判、恭天行罚) 西周时期周公:“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西汉中期至唐董仲舒:“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宋代以后朱熹:“明刑弼教” 。 清末沈家本:“中体西用”(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传统)。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西周 礼的精神:“亲亲” 、 “尊尊” 。 礼与刑礼与刑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 上有特权) 。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 “质”是

2、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契约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 “傅” ,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 上;“别” ,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媒则为“淫奔”) 婚姻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 窃(父子多赌并盗银父子多赌并盗银);(主体:“符合七出之条,夫家即可休妻之”)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契约契约、婚婚 姻与继承姻与继承

3、继承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二)宋代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 借贷契约 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 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契 约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 契约契约 与婚与婚 姻继姻继 承法承法 继 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2 律律 承 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有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及其特色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及其特色 刑书、刑刑书、刑 鼎鼎 “铸刑书”郑国子产;第一次。“铸刑鼎”晋国赵鞅;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4、 魏国李悝所作。 盗法 、 贼法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内容 具法 ,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法经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 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该律共18篇。 改个姓名,发又发。改个姓名,发又发。 魏律魏律 将 “具律”改为“刑名” ,置于律首。 “八议”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 张杜、法理、张杜、法理、5 5、2020、台、台 又称泰始律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形成20篇。 晋律晋律 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准五服制罪” 2020、官当、死揍(死刑复奏)、官当

5、、死揍(死刑复奏) 、鞭杖、鞭杖 北魏律北魏律 该律共20篇。 “官当”制度。确立死刑复奏; 鞭、杖入刑。 “四书(设大理寺、提尚书台)名例四书(设大理寺、提尚书台)名例 5 5、1010、12”12” 该律共12篇。名例,置于全律之首。 “重罪十条” 。 北齐律北齐律 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开皇律开皇律规定了“十恶” 。 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以劳役刑为主。 贞观律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唐高宗:永徽律 ;法律解释解释与律文同时颁布,称为永徽律疏 。最高水平最高水平 唐六典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首次

6、规定法官回避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统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封建法典。 3 编敕编敕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 。神宗后“以敕破律” 、 “以敕代律” 。 大明律大明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明大诰明大诰一部特别刑法,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家藏一本免罪一等。 大清律大清律 例例 乾隆五年完成。以大明律为蓝本,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代的 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继承唐明会典唐明会典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

7、则 朝代朝代司法原则司法原则 秦朝秦朝以身高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诬告诬告反坐。 上请: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 ,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恤刑原则恤刑原则: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 。 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 春秋春秋决狱决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汉朝汉朝 秋冬行刑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 。类推原则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 。 保辜保辜制度。 自首免罪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 、 “不

8、实” ;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 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 ;自新减轻自新减轻处罚。 化外人原则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 。 依法刑讯依法刑讯:刑讯方法:(1)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2)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 二十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 (3)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 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1)特权身份,如应议、请、减之人;(2)老幼废疾之人。老幼 分指 70 岁以上、15 岁以下者。 唐朝唐朝 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 。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都察 院院) 4 三司使(大理寺评

9、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 。 折杖法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 。 配役刑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 。 宋朝宋朝 凌迟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 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翻异别勘翻异别勘。 洗冤集录:南宋宋慈,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元朝元朝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 从重兼从新原则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重其所重(尊尊:贼盗、钱粮) ,轻其所轻轻其所轻(亲亲:风俗、礼教) 。 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使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

10、件由中央决定。 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 ;厂、卫厂、卫干预司法。 明朝明朝 会审: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都察院) 、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都察院左督御 史、大理寺卿、通政使司) ;朝审(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 ;大审(司礼监“太审” ) (五年 一次) 。 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 清朝清朝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 候、绞监候案件) ,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热审。 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徒刑:徒刑:城旦、舂(五年

11、) ;鬼薪、白粲(四年) ;隶臣、妾(三年) ;司寇(二年) ; 候(一年) 。耻辱刑:髡(去发)耻辱刑:髡(去发) 、耐(又称、耐(又称“完完” ,留发去胡须),留发去胡须) 。 秦 汉 不直不直:故意错判; 失刑失刑:过失错判; 纵囚纵囚:轻判。诬告反坐。诬告反坐。 六杀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 唐 六赃(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 ,坐赃与职权无关。,坐赃与职权无关。 奸党罪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充军刑充军刑(分为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 。 刑刑 罚罚 与与 罪罪 名名 明

12、故杀(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谋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谋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1010 年考年考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司寇到司寇到 廷尉廷尉 秦汉时期,廷尉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 县令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乡里组织。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西周西周 至秦至秦 汉、汉、 魏晋魏晋 御史制御史制 度变革度变革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 、御史中丞(东汉) ,负责法律监督。 5 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13、。 西晋出现御史台西晋出现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大理寺,大理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刑部,出现于隋,刑部,出现于隋,复核机关。复核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唐宋唐宋 地方司地方司 法机关法机关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大理寺:复核机关。刑部:审判机关。督察院:检察机关。大理寺:复核机关。刑部:审判机关。督察院: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 审,称“三司会审”。 明清明清 地方司地方司 法机关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 、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

14、, 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 四级。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 商鞅变法商鞅变法 “以法治国” 、 “轻罪重刑” 、 “不赦不宥” 、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汉文帝汉文帝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改革内容: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同年,景帝 又颁布箠令 ,改革刑具、规定了行刑的部位、中途不得换人。汉景帝汉景帝 评价: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死刑复核死刑复核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唐太宗实行“三复奏” 、 “五复奏

15、” 。 八、中国近代法制八、中国近代法制 (一) 清末 1、清末“预备立宪”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谘议局与资政院谘议局与资政院 中央咨询机构, 1910年设立。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不是议会组织。 2、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 1910 年颁行 改律名为“刑律”。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酷刑,如凌迟。 创制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圆罪、破坏交通罪、破坏 电讯罪等。只是在形式上对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大清律例稍加修改而已稍加修改而已。 6 以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

16、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惟一内容。 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 1911 年公布,未 正式施行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保持着旧律传统。 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1911 年 8 月完成,未能正式颁布。分总则、债权、物权、亲 属、继承五编。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 草拟而成,后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混合型混合型 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实行审检合署。 四级三审制四级三审制 及诉讼制度及诉讼制度 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 度。 确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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