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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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失业保险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1失业保险定义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都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每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一旦失业就会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后果严重,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常常造成劳动关系紧张。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要求雇主与雇员居安思危,为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在平时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一旦失业事件发生,失业者就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失业保

2、险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特点与其他险种相比,失业保险有如下特点:(1)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对象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失去工资收入,而不是因为失去劳动能力。因此,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没有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之间依然有竞争关系。(2)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险种,只要受保原因没有消除(比如劳动能力没有恢复),保险就会延续。而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即使依旧失业,当

3、初受保原因没有变化,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除了政府负责以外,往往还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作为补充保险。二、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1失业的概念失业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这么一种个人状态(或这么一种社会现象)。从这个定义来看,失业者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比如1667周岁(我国是1660周岁)被称为劳动年龄人口。二是有劳动能力,能胜任某些工作。即便在法定年龄之内但没有劳动能力,如长期病人,也不能成为失业者。三是愿意工作,比如,正在积极寻找工作。如果不愿工作,自愿失业,那也不

4、是失业者;如果另有角色,如学生、服役服刑人员,也不是失业者。失业从个人角度来看是一种现实状态,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社会现象。2失业率概念失业率一般用失业人数占经济活动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的百分比来表示,用公示表示为: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X100%三、失业的类型失业分类与失业理论有关,不同的失业理论就有不同的失业分类,并有失业治理的不同政策建议。当前经济学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失业理论有“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新古典主义失业理论”和“凯恩斯主义失业理论”。马克思主义将失业划分为各种“相对过剩人口”,即流动的过剩人口、潜在的过剩人口和停滞的过剩人口。新古典主义则把失业划分为摩

5、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利用摩擦性失业解释短期失业,利用结构性失业解释长期持久性失业。同时,把失业者划分为自愿失业者和非自愿失业者。凯恩斯主义在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方面同新古典主义是一致的,但是更强调周期性失业。1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市场关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全或不及时,用人单位找不到本可能找到的人,劳动力找不到本应该找到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失业。与其他失业种类相比,摩擦性失业在理论上不是因为劳动力过剩、工作岗位稀缺造成的,在总量上劳动力供求是平衡的,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也能匹配,只是因为信息不灵,求人单位与求单位的人擦肩而过。摩擦性失业的例子很多,如新生劳动力不知上哪里去找工作,工人转换工作

6、时可能会暂时没有工作等。治理摩擦性失业,可以从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方面人手,如增加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联网等。2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产业结构、职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的急剧变动,原有劳动力结构不能或来不及进行相应调整而产生的失业。这种失业的根源在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能适应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动,所以称为结构性失业。此时,劳动力的供求在总量上可能是平衡的,但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已经不能匹配。这就会出现一方面有人无工作,另一方面又有工作无人做的情况。例如,中国最近几十年第三产业崛起,新兴高科技开发服务行业亟需大量新型人才,第二产业或升级换代缩小规模,或地区转移,城市老职工大量下

7、岗失业,提前退休,这就是结构性失业的例子。调整教学课程和就业培训是治理结构性失业的有效办法。3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危机而导致的失业。市场经济至今不能打破其危机萧条复苏高涨危机的宿命,在经济高涨时就业率升高,但在爆发危机时,企业连锁反应,大量倒闭,导致短时间内产生巨大失业人群。治理周期性失业通常依靠国家干预,应用宏观经济政策手段,通过刺激经济增长,达到降低失业率的目的。4季节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是指某些行业受气候条件、季节轮换、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较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员工失业。比如,中国北方建筑业,一到冬季就要减员,交通客运一年一度的春节前后

8、有大量客源,水果采摘往往集中在秋季,一时急需大量劳力,用过以后又待来年等。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自然气候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会越来越小。5技术性失业技术性失业是指由于使用新机器、新设备和新材料,出现机器排挤工人,或由于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导致劳动力过剩而失业。技术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有共同之处,持续性的技术进步就会导致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发生变化。四、失业保险的意义1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在失业时也是人生重大挫折,失业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资收入,但失业保险金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使失业者免去了一落千丈的恐惧,同时也避免了一定的社会震荡。2失业保险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失业津贴水平

9、一般高于最低社会保障金,这种设计是为了让失业者在最低生活以外还可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寻找合适的工作,不至于为了生存而匆忙转业,从事于自己的专项劳动能力不符的工作。3失业保险制度造就了剩余劳动力的“水库”,有利于劳动力重新配置当经济不景气劳动力过剩时,将剩余劳动力引入劳动力水库,当经济复苏,劳动力水库再向市场供给劳动力。各类用人单位也可以利用“劳动力水库”来调整自己的劳动力结构。这样失业保险就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当然,“劳动力水库”大小必须合适,也就是说失业率要“合理”。4失业保险有反经济景气消费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保持市场消费稳定经济景气时,就业率高,上缴的失业保险费也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等

10、于强制储蓄,抑止消费;但经济不景气时,失业增多,但由于有失业金发放,消费水平不至于波动太大。五、失业保险制度模式1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不尽相同,各有特色。总体上来看,各国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救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1)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一般需要缴费,一旦失业发生,个人即可以兑现失业保险。(2)失业救助制度。失业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或雇主为雇员承担失业风险的制度,个人无需缴费。一旦失业发生,政府或雇主必须承担责任,根据各种规定,或者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解雇费,或根据失业者

11、申请,经过家计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者给予失业救助。实行失业救助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3)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在一些国家并存,各司其职,互相补充。这些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等。比如,在英国,失业救助用于那些虽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但还不够参保时间的人,或者用于那些虽然参加失业保险但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因此没有资格领取失业金的人。失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长期失业者,这项制度在英国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扮演过重要角色。2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根据其是否强制性要求雇员参加保险,可以将失业

12、保险制度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在这种失业保险制度下,凡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雇主、雇员都被强制性地规定参加保险,其理由是互助共济。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府于1911年建立的,目前强制性失业保险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在这种失业保险制度下,雇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权衡利弊,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往往由政府支持的工会举办,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北欧,如丹麦、瑞典和芬兰等。法国于1905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失业保险制度就

13、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失业保险制度有许多环节组成,环环相扣自成体系,以达到失业保险的目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覆盖范围任何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都有其覆盖范围,失业保险也是如此。失业保险组织者如政府或工会,首先要规定本保险覆盖哪些人群,然后才能对这些人群进行保险管理,如收取保险费,然后对覆盖范围的人员承担责任。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一个不断扩大到过程,最初是那些职业最不稳定的季节工、临时工,以后逐渐扩大到部分行业雇员,再扩大到所有企业雇员,然后再扩大到教师和公务员等。每个国家失业保险的范围大同小异。“小异”是常有的,如对于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是否应

14、该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国失业保险的规定是不同的。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要求有条件的国家应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工资劳动者的85%,其他国家不低于50%。二、资金筹集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具体到一个国家,失业保险资金来源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如德国、英国、日本等),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担;有些国家(如意大利)政府和雇主共同负担,个人不缴费;有些国家(如法国)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政府单独负担,这主要是那些实行失业救济模式的国家;还有雇主单独负担的,如印度尼西亚。失业保险费一般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如在

15、中国雇主的缴费率是2%,雇员缴费率是1%。三、资格条件失业保险支付对象是“合格失业者”,即领取失业津贴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各国失业津贴支付一般会要求以下条件:(1)非自愿失业。如果自己不想工作自动离职,就不能领取失业津贴。(2)非本人过错被解雇。解雇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市场或企业的原因,如果因为个人品行不端,或参与非法罢工或反政府游行等被解雇,就不能领取失业津贴。(3)参加了保险并满足最低缴费时限。没有参加保险或者参加了保险但还没有交够最低保费,也不能领取失业津贴。(4)及时去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有的国家要求失业者每隔一段时间要重新声明自己处于失业状态。(5)有劳动能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如果没有劳动能力就不是失业保险所能关照的,应该由社会救助机构进行救助。即使有劳动能力如果不到劳动年龄或过了退休年龄,也不能领取失业津贴。(6)有就业愿望。就业愿望如何表现,一般认为如果能积极寻找工作,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接受劳动就业部门介绍的“合适工作”,就表明有就业愿望。关于“合适工作”,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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