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感悟四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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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感悟四篇【篇一】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比2016年7月实施的条例的13条,条款翻了一番还要多,内容上作了大幅度的丰富。那么,新修订条例有哪些亮点呢?问责是追究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不是条例所指的“问责”新修订的条例一公布,便引发了多家媒体关注。有媒体称,个别地方、部门在实践中出现问责泛化、滥用等问题,典型的案例便是“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一事。2018年8月23日晚,安徽省巡查组4次拨打全椒县农村公路局扶贫干部张伟手机,后者因洗澡未接听电话,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事一经

2、曝光,立刻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张伟委屈。同年11月,全椒县委复查后认为,原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决定撤销该处分。这其实是有关媒体对条例所指“问责”概念混淆的结果。首先,条例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就是说这是一部党内法规,条例针对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并非泛指所有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这些都是间接责任,而非直接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扶贫干部张伟因洗澡未接电话受到的是纪律处分,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和撤销处分都不是因为他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3、或领导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因此这个案例中不存在条例所规定的问责情形,这不能称作“问责泛化”,而应该是执纪不当。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叫“问责泛化”呢?还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因为张伟没有接手机,上级党组织对其处理时,认为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履职履责不力,对其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进行了问责,后来发现实际上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并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问责泛化”。有人可能要为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喊冤了:明明犯错的是下属,为啥党组织和领导要跟着背锅?对此,条例第六条比起修订前增加了一个定语:“在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问责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比方说,如果发现某个错误的

4、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这时候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党组织问责;同理,如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某个下属自己犯的错误毫不知情、不负领导责任,则不在职责范围内,不应当问责。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将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除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外,每一类问责情形的最后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也就是说,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以防止问责泛化。此外,为防止问责虚化,条例还专门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

5、成员进行问责”,确保问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或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问责的概念搞清后,下一步要弄清楚的就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条例第四条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也就是说,问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而条例第五条则明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有人可能发现了,修订前的条例的表述是“党的工作部门”,怎么修订后改为“党的工作机关”了呢?原来,2017年3月

6、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此作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为了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条例在第二十三条还特别规定,本条例

7、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这意味着问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同级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如果上述问责主体没有及时启动问责,上一级、两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党组织均有权限启动问责,或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问责。这样一来,对同级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主体产生了更大的压力,一旦不能及时启动问责,不但问责对象跑不了,连问责主体也一样要被追责。增加问责程序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应组成调查组,调查对象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据介绍,起草组在调研中发现,缺乏对问责程序的详细规定,是导致问责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

8、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启动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修订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规定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也就是说,问责主体也有可能因为

9、问责不力或问责不当产生责任问题、成为问责对象。实行终身问责,但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仍应大胆提拔重用长久以来,一些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被问责了的干部就是被打入另册、永不叙用了。对此,修订后的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特别强调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另一方面,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

10、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此外,为激励被问责干部继续奋发作为,条例专门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篇二】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公布,于9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6年7月8日施行的条例版本进行修订,新增14条,修改12条。在全党上下一致学习践行的过程中,又想起习近平总书记

11、一再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把握问责“力度”,强化责任担当。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问责。要搞清楚问责绝不是“秋后算账”,它是手段不是目的,新条例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方面,严格按规矩行事,要深耕主体“责任田”,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如果党员干部还是一副事不关己“懒官”模样,推脱搪塞、虚与委蛇,就无法深刻领会“问责”的题中之义,“四个意识”更加薄弱、“四个自信”也会濒临瓦解。另一方面,问责要严,不仅是对失责者的惩罚,更是对其的挽救。要坚守“以百姓心为心”为民初心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持之以

12、恒在实践中践行,始终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心中要有“戒奢屏”,才能为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继续奋斗。量化问责“精度”,补齐推进短板。把好问责“度量衡”,不仅要规范问责程序,还要强化监督职能,精准问责、慎重问责。丰富细化问责情形,不仅给量化问责给出科学标准化参照,还把各种情形下“抓的不严”“抓得不实”给出反面典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推进工作,更加科学有效。特别是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做了更为全面规范,为党委和纪委巡视巡查工作“撑腰”,为派驻监督担当作为“鼓劲”。与此同时,建立健全通报曝光制度,也为强化监督职能增强有力抓手。要求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

13、条,这样有错才能解释好“为什么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精准性、实效性。提升问责“温度”,促进履职到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在问责工作中设置“底线”和“边界”,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推进,帮助被处分问责对象认识到错误、吸取教训、回应关切,消除思想顾虑,提升问责温度。与此同时,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开刀问斩”的铁腕,让不担当不作为无处遁行,更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鞭策自我、警示自我。要清醒认识到,越是最严问责,越要铲除负面作为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土壤,信心不可动摇、干劲不能松懈。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学习践行“问

14、责”要以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主心骨”,在提高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凝心聚力、扎实推进,让问责更有力度、有精度,亦有温度。【篇三】通过学习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纪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条例的覆盖面更广且面对的对象更具体,问责情况也更明确,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同时还规定了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进一步加强了条例的规范化和执行力,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问责不是目的,但一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加强问责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

15、运行。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纪做出了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这无疑对党务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把坚持原则和创新工作统一起来。做一名敢于坚持原则的党员干部,守得住底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有理性的思考和正确的判断,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

16、,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一言一行。开展日常工作要敢于突破、敢于创新,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担责,在困境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磨砺自己的意志。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思考,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思想经验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开展具体业务而言,对党组织的设置、换届、发展党员的程序、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收支、基层党建工作集中整治排查等各项工作,都要加强学习,不论是否明确到自己办理,只要有人来咨询办理,都要勇于承担,做到不推诿、推脱,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思路,突破党建工作局限性,大胆工作,把工作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二是努力把爱岗敬业和执行力统一起来。通过学习,彻底改进自己工作和思想不适应当下形势的环节,切实加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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