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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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 宾 市 气 象 局 来宾市气象局关于行政执法内容公示的公告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电20162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来宾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我局调整后的行政执法内容予以公示。特此公告。附件: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四、行政执法程序五、行政执法结果六、救济方式七、监督举报方式 来宾市气象局 2018年11月28日一、 行政执法主体1.执法机关:来宾市气象局2.内设机构名称:气象行政执法支队3.执法权限:1、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2、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3、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5、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6、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7、主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和签定。8、负责防雷安全管理,对国家规定需要防雷的设施、场所、建筑等防

3、雷设计、安装、施工,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9、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4.执法区域:来宾市行政辖区(含所辖各县、市、区)5.执法人员资格姓名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伍文辉 桂M1214294 4271998韦宝辉 桂M1134014 4271989熊文兵 桂G201600384 4271988滕永湃 桂M1214299 4273316韦群英 桂M1214308 4273318李荣迪 桂M1214297 4271916吴 泽 桂M1210082 4271917覃爱金 桂M1214305 4271959韦江红 桂M1214302 4273322滕景

4、文 桂M1214306 4273369潘田凤 桂M1214301 4271939韦 菊 桂G201700775 4271939胡祖权 桂M1134016 4271958王永明 桂M1214304 4271958刘礼珍 桂G201600385 4273386张丁丁 桂G201600386 4273340许艳琳 桂G201600387 4273390二、 行政执法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

5、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3.广西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4.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三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总表序号类别事项名称及数量实施单位备注合计4

6、7项一行政许可共3项来宾市气象局二行政处罚共24项来宾市气象局三行政强制共1项来宾市气象局四行政检查共11项来宾市气象局五行政确认共1项来宾市气象局六行政奖励共1项来宾市气象局七其他权力共6项来宾市气象局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备注一行政许可共3项1行政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7、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3.【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二

8、)“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

9、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5.其他问责依据。2行政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

10、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3.【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

11、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气象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业务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

12、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5.其他问责依据。3行政许可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2.【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1.

13、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送达责任:送达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或者注销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5.其他问责依据。二行政处罚共24项1行政处罚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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