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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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38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 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2、试点, 范围广、 时间紧、 任务重, 各地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 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 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3、13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2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2 / 3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27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2 8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 16 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废止。 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4、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 附件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 附件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

5、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 / 38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 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 模纳税人。 应税服

6、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 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 第六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

7、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 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 / 38 第七条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 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第二章 应税服务应税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 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

8、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 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5 / 38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 务。 (二)

9、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 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

10、服务,税率为零。 第第十三条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第四章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 6 / 38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

11、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 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7 / 38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

12、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 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

13、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 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 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8 / 38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 税务总局

14、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 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 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 租赁,

15、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 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专 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 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 劳务。 9 / 3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

16、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 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 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 清算。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 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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