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课程综述(论文)(同名4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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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习中心(芜湖电大)毕 业 论 文题 目 监督学课程综述姓 名 专 业 学 号 入学时间 指导老师 日 期 摘要政治学的意义上的监督就是权力的拥有者当其不便或者不能直接行使权力,而把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以后,控制后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行为过程。监督孕育于权力的委托与受托的过程之中,是权力的拥有者、委托者与权力的受托者、行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学即是监督公家公权力的学问。其研究内容是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研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蔽。因

2、此,高效合理的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监督学的重要任务。本文在认真阐述监督学课程主要原理的基础上,指出了监督学的相关实际应用,并提出了个人学习监督学的深刻体会。关键词:监督学 监督权 监督学应用监督学课程综述 一、监督学概述(一)监督的概念和特征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 纠正)活动。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

3、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

4、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二)监督的功能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1预防功能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

5、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2校正功能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3制约功能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

6、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4救济功能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三)监督的基本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贯彻该原则的基本条件是

7、监督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严格执行,使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公开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活动(审查、检查、批判、批评、制裁等)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让社会知晓,以防止“暗箱操作”和“内部处理”。它既是对监督主体监督活动的支持,也是对监督活动本身的监督。3.公正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主体运用监督权力,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公平、公正、平等、无偏私的对待监督对象各方,不论监督对象的官职大小、地位高低都一视同仁,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者偏见的因素。4.全面监督原则它是指监督的覆盖面要全,不能出现“漏监”现象,这种全面既包括对人的,也包括对事的。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

8、员都要接受监督,都是监督对象,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所有活动也都要接受监督,也都是监督对象。5.全程监督的原则它是指监督应该贯彻、伴随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监督是实时的而不是时断时续的,时有时无的。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任何活动都要经历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监督须臾不可中断。二、监督学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运用监督权,一方面能够有效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人民的主权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它不会因为人民夺取了政权就一成不变,它永远处于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需要广大人民以自己的意志来参与,监督就是人民参与的法定方式; 另一方方面能够捍卫和促进公民权利。监督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是

9、捍卫和促进公民其他权利的法律手段,以防止公民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为了保证权力行使者能够始终不渝地代表人民的利益,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就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充当人民主权和受托权力之间的中介,让权力的所有者对权力的行使者实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运用监督权利就可以有效保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通过案例(山西亿元警察遇害案)我们可以明确监督权在我国权力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并可以看出我国监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紧迫任务:山西亿元警察遇害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11月12日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县城中心广场东侧鸿安大厦高档小区内一对警察夫妇被杀的案件。在这对警察夫妇被杀后,根据媒体披露死

10、者警察生前超生、作为公务员开办企业、对外放高利贷等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行为。此案的受害则是夫妇两人:王建雄,男,1959年12月出生,洪洞县万安镇南步亭村人,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曾任洪洞县交警队大队长。其妻韩惠芳,女,1964年7月出生,洪洞县万安镇南步亭村人,洪洞县公安局信访科民警。凶手是:韩泽荣,洪洞县另一已离职富豪警察的女婿,男,1984年出生,陕西省临汾市人。高迎平,男,1975年出生,山西省五台县人。刘志安,男,1987年出生,河南省新乡市人。王建雄因300元赌资与赌桌上的洪洞县另一已离职富豪警察的女婿韩泽荣发生了争执,韩泽荣怀恨在心便伺机敲诈王建雄。11月10日晚上11点多韩泽荣

11、与另外两个同伙来到洪洞县鸿安古槐大厦15楼的1501室,王建雄到死都没有说出三张银行卡密码。王建雄妻韩惠芳,告知凶手银行卡正确密码,三名凶手从银行卡取出175万,后来又将韩惠芳杀害。媒体披露的被害警察生前违法行为有:两女一子(一共生三胎超生两个)均在美国留学,严重违反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王建雄为警察,在中国公职人员超生除了罚款外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然而王不仅没有交社会抚养费和开除工职,还使其非法所生的第二胎成功上户口。受害者王建雄为亿万富豪,宝马车上下班、住高档小区(事发小区是洪洞县当地最高建筑)被民众认为与其警察形象不符而质疑其巨额资产来源。作为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在洪洞有3个煤矿,严重违反了

12、中国的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放高利贷,因为卖煤矿别人欠下他本金7000万元,王遇害前一天曾前往曹家庄村讨债,利息5000万元。当地反应强烈。洪洞县公安局、工商局等多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透露,“王建雄在我们这里不算太有钱的”。洪洞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开煤矿被查出3.7亿资产。洪洞县当地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因为替两家煤矿的矿界纠纷居间调停,一次性就获得60万元的感谢费,这个人也在经营此类企业。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监督权对于我们公权力的制约和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何等重要的作用于意

13、义。监督权应该是我国权力体系运行的重要环节。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出,虽然建国60多年来,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们党和国家在加强人民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使其在防治官僚腐败、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 人民监督的威力和效能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威。监督主体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 这是实施有效监督最基本的要求。在我国人民既是监督主体同时又是权力主体, 从理论上讲, 其地位应该是至高无上的。然而, 由于多种原因, 目前, 人民的监督权正常发挥其功能还不

14、够,显得软弱无力。二是监督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目前, 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中, 尚无行使监督职权的专门机构, 人民代表均系兼职, 人大会期较短。由于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 人手不足, 人大及常委会这一最高层次的监督往往难以落到实处。三是监督法规尚不完备。目前我国实施人民监督所必需的监督规范还很不完善, 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笼统地规定了监督主体及其权力, 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 其二,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弹性较大, 难以操作。因此, 监督者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 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通过监督可以发现国家公权力在执行过程中的缺

15、陷等,在此基础上发挥监督功能可以促进国家相关法规的逐渐完善和促进社会和谐。早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就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要实现这个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核心就是司法公正,继而就需要社会监督的法制来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化的空间,充分保障人权。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监督检察权和保护人权,解决好控制权力与维护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这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一种价值和理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强化其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使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加强监督权的建设可以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监督法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三、学习监督学的心得体会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运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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