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和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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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评标活动中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评标时对于技术部分不能千篇一律的评定,而应该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去灵活评审。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评审:1、分项工程的施工整体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施工时的环境保护,确保文明施工。应对季节变换的施工措施。2、总包的各项管理措施,包括对各合作分包的配合能力,协调能力,人员配备情况,响应总包各项支配的管理。3、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各个技术及工人的分配,现场调节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完工部分的保护措施和保修方案。4、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案。在评标过程中,在采取量化标准的大前提下,技术部分评审还应先定性再定量,因为定性部分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一些自由裁

2、量空间。当然,万事皆有度,为规范“自由裁量”行为,评标办法必须细化和定义评审标准,以此合理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审对技术部分打出分数后,得分将直接参与到最终的综合加权得分计算中。但是,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的评审得分只能判断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是否合格或满足要求,因此在此评标办法下,设定技术部分具体的合格分数线显得格外重要。为体现择优原则,评标时,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同时,必须对技术部分设定具体的合格分数线。5.废标(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准则,设立废标条件应遵循下列5个原则: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设立相应的废标条件;响应

3、招标文件中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应当遵循审慎设立、严格执行的原则,区分“差错”的性质,体现招标的初衷;严格定义,应当准确、清晰、无歧义,避免提出概念含混、模棱两可、无法衡量的要求;集中列示,以方便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找对照,还要避免多处重复出现且不一致,以免引起争端。(2)被设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属于招标人的行为,是法定的当场拒绝投标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应在投标须知中明示。第二类行为属于评标委员会行为,是法定的废标条件以及取消中标资格的条件,如低于成本、重大偏差、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等情况;第三类行为也属于评标委员会行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评标时

4、的废标条件,如招标人约定的重大偏差等情况。(3)废标的常见情形第一类情形主要包含四种情况,首先,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其次,在报价方面,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设立的拦标价,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亦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遇到这种情况时,投标人并不能按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届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三,投标文件有偏差,投标人递交了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最后一种情况是投标费用金额有出入,最典型的就是,纳入投标总价的暂定金

5、额、整项暂估价、预备费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给出的金额不一致,容易产生重大偏差。第二类情形主要围绕投标文件,其一,没有签字或公章,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让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二,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符,比如投标文件中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有重大偏差,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无法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抑或用质量奖项顶替质量等级。其三,与资格预审阶段相比,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工作人员或设备等资格条件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未能取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最后一项是,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第三类情形主要集中于资格预审

6、阶段,要么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通过资格预审时不一致,要么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此外,当技术部分有暗标要求时,投标人暗标部分的格式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第四类情形和联合体投标有关,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时,投标人并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第五类情形是不正当的投标行为,比如,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或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公平的不正当手段的竞标行为,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投标行为。6.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具有合法性,招标投标法中便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澄清、说明和

7、补正程序最能体现“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同时也能让招标人与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达成高度一致,从而增强招标合同的执行力,将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在签约之前解决掉。 当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偏差时,若是重大偏差,投标人完全没有机会启动质疑程序,无法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来消除重大偏差。当投标文件有细微偏差时,质疑程序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清标结果及评审情况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当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办法中约定拒不补正时的处理方式。启动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清标疑问卷或质疑问卷,问卷中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问题,或向投标人明确指出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收到质疑问卷后,应根据评标委

8、员会的要求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 7.评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评标时间。目前,评标工作存在诸多弊病,不容忽视的根源就是评标时间不足。合理而充足的评标时间,对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或损失大有裨益,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办法中,应根据招标项目规模、难易程度以及投标人数量,约定合理而充足的评标时间。 (2)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评标活动暂停。一般来说应按照连续评标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一次性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当发生不可抗力,评标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时方可暂停,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封存全部文件,恢复评标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中途更换评

9、委。当发生不可抗力时,一名或多名评委无法到场或必须退出评审,或按规定应回避时,评标委员会方能更换评委。已中途退出的评委所作出其的评标行为将失效,由另行确定的替代者重新进行评标。 评标活动终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项重要条件或评标标准违法或明显不合理,并将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或无法形成可执行的合同,抑或背离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经集中讨论后并得出一致的结论时,评标委可以就此作出书面说明并终止评标,同时建议招标单位进行重新招标。通过集中整顿,实现软弱涣散支部班子配齐配强、能组织带领党员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

10、改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不断扩大,各项工作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16 结论第六章 结论招投标作为中国目前最具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实施,

11、在节约工程投资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的同时,还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国内外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现状的研究对比,借鉴欧美地区招投标成熟运用的先进经验,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中国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原因,将问题进行合理分类和讨论,并从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三个角度,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作出改进办法和对策。现将本论文的研究结论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1)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监管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新形势下37,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落实三中全会的精神,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

12、律的客观要求,及时转换政府职能,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宏观调控,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市场监管,加强行业监督,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市政统一规划。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国家强制要求。(2)规范招投标活动各方的行为。规范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建设性意见38,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行为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行为的规范化。 (3)提高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政府招

13、标投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透明,将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发达国家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比较规范,有专门的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实施机制和运行体系也比较完善,我国与之相比,还有较大差距。(4)继续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法制化程度。在发达国家,各国政府都是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活动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不执行或违背的一律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使其全部活动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我国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加强跟踪监管,客观、公正地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的行为不迁就、不姑息,依法予以坚决的查处,以便提高

14、违法违规成本,增加违法违规难度:从而使相关的招投人不想违规,也不敢违规。(5)继续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体系。为保证招投标双方的利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而推进招投标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筑业的发展,必须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体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以及全过程管理的公正性,例如组建和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了赶上欧美国家的步伐,我国应积极支持并引导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加强培育和完善中介服务体系,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投

15、标双方,逐渐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的竞争体系,让招投标各方主体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事宜和开展招投标工作。(6)合理低价中标是发展趋势。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因为它简便易行,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并可以大大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健全的市场机制下,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都将受到市场内部各种机制的制约和监管,为低价中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制度保证。放眼中国,国内市场化程度不高,恶性竞争泛滥,政府监管机制不够健全。随着改

16、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发展,作为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低价中标法将成为我国评标办法发展的趋势。低价中标法是一把双刃剑,有利必有弊。投标者以最低报价中标,其所投的最低报价如果低于工程成本价,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很可能因报价过低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承包商甚至将因工程亏损而导致公司倒闭,届时损失最大的是工程项目的业主。为规避恶性竞争中标,每个投标者必须提供银行担保(即其全面履行合同的银行担保函),如若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时,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将提供资金,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综上所述,世界是永恒发展的,不能用静态的眼光看待动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展,专家学者需要不间断地研究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课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经济活动,随着建筑市场环境不断地变化发展,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健全,监督机制的完善,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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