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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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牟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参照省农业厅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农业局烟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区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

2、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规制度和发展政策,按照依法规范与加快发展并重的要求,确定区级示范社认定标准。 第五条 区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机构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规范运行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健全,主要监督管理成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2.有完善的制度 (1)合作社章程规范,载明内容实际可行。 (2)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由成员(代表)

3、大会讨论通过,议事表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依法开展会计业务,积极配合、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财务审计和检查、培训等活动。 (4)积累分配机制健全,能够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设立成员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记载账户内容;可分配盈余优先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达到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 (5)生产经营服务制度配套,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各项统一服务措施,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服务机构。 (6)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不少于

4、2次,能够按规定向成员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质询。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人员分工、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要上墙。合作社活动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3.有紧密的合作 (1)合作社与成员间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和合作事项,由区级统一监制的社员证确立其合作关系。 (2)合作社主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与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以上。 4.有较大的规模 合作社成员数量较多,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区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不少于150个。工商登记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区同业合作

5、社平均水平。 5.有良好的信誉 (1)合作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2)能够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级示范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1.服务功能强。合作社能够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提供统一服务,服务规范有效、记录完整。合作社实行代购代销、委托经营,对外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对内与成员签订服务合同。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超过7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80%。 组织开展贷款担保、资金互助、合作保险、“农超对接”等服务,建立合作社服务实体的可作为优选条件。 2.带动能力

6、强。生产经营业绩好,能够促进当地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量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非成员农户生产水平和经营收入有明显提高。 3.增收能力强。合作社产业化经营水平高,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盈余返还比例大,持续发展能力强,对促进农民增收贡献多,成员比从事同业生产经营的非成员农民增收30%以上。 能够通过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较大增加农民收入的可作为优选条件。 4.品牌优势强。合作社统一注册产品商标,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品牌称号的可作为优选条件。 5.产品质量优。合作社主要产品执行统一的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

7、食用农产品生产合作社能够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产品质量可追溯。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申报一次,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各镇街依据本办法要求和申报限额,从本镇街合作社中择优确定申报单位。 2.镇街农经所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指导合作社申报。 3.镇街农经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镇街农经所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推荐的区级示范社进行筛选、评审,并确认区

8、级示范社名单。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做到进出有序、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向镇街农经所报送自查报告,由镇街农经所审查后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监测评价合格的区级示范社,继续享有区级示范社资格;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社应积极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监测或抽查,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其工作配合情况作为确定监测评价结论的重要内容。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市文明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就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乡风文明”和“村容整洁”为主题的“四创”活动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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