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常识 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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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常识1、九大系统1、开拓方式、采掘工艺系统。2、通风系统。3、压风系统。4、供电系统。5、提升运输系统。6、供排水系统。7、人员定位系统。8、监测监控系统。9、瓦斯抽采系统。9、“五不开工”原则2、三大平台建设1、透明地质平台:2、高效应急反应平台:3、生产管理服务平台: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1、监测监控系统。2、人员定位系统。3、紧急避险系统。4、压风自救系统。5、供水施救系统。6、通信联络系统。4、“五不开工”原则1、生产环境条件不达安全标准不能开工;2、安全生产手续不全不能开工;3、安全生产措施、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开工;4、安全设施不健全不能开工;5、安全培训不合格不能

2、开工。5、四不放过出处: 2004年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温家宝总理主持)。简要内容: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6、煤矿“六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市文明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就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乡风文明”和“村容整洁”为主题的“四创”活动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

3、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潞安集团文件规定1、隔离开采出 处:潞矿生安地通总字2010339号简要内容:隔离开采就是在工作面周边、上部留设合理的、足够的煤(岩)柱并采用各种封闭措施,以达到对采空区、老窑、废巷的水害、火区、瓦斯进行有效隔离而确保采掘作业安全的开采方法。2、三锁定出 处:潞矿生安调字2010546号简要内容:锁定区域

4、、锁定内容、锁定人员3、非正规作业项目出 处: 简要内容:4、三必到:三走到出 处:潞矿安字200959号简要内容:现场“三必到”内容:变化情况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单位现场必到。现场“三走到”内容: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现场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国家对于建设矿井的文件规定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出 处:发改能源2010709号简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

5、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

6、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十不准、两严格:出 处:晋政办发2010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简要内容: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

7、不准建设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十二、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1、十严禁、十严格: 十严禁:出 处: 2009年,由山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加强纪律约束防止发生违纪问题的若干规定简要内容: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煤矿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执行重大决策、方案确定、证照审批、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价款确定以及政务公开等重点事项提出了十个方面的纪律要求,基本涵盖了兼并

8、重组整合工作的重要环节、关键岗位,规范兼并重组整合行为,加强纪律约束,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一、严禁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不得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整合资料和整合方案。二、严禁随意变更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或兼并整合主体,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出台与省政府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程。三、严禁违反集中办理煤矿证照审批流程和规定,不执行联合办公和限时办结的有关要求,拖延审批时限,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

9、审批资料、审批程序或环节。四、严禁在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规定减缓免、截留挪用相关基金、价款。五、严禁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办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六、严禁整合主体无序竞争,违反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别是资源价款的规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牟取非法利益。七、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介入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严禁在资产评估中违规操作,故意抬高或降低资源、资产价值,或者不评估、虚假评估,进行商

10、业贿赂。八、严禁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借兼并重组整合之机,在煤矿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九、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整合相关企业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十、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采取其他任何手段为请托人、特定关系人等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十严格:出 处: 2010年,由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和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于6月5日下发的 关于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督的若干规定简要内容:出台10项规定,加强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督。这1

11、0项规定是:一、严格执行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已批复的整合方案,不准擅自变更已批复方案或变相变更整合主体。二、严格落实主体接管、资金补偿、安全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三、严格依法规范兼并重组整合行为,防止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问题,不准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出资人权益。四、严格依法规范兼并重组整合中资产审计评估、产权交易行为,不准侵害或侵吞国有资产。五、严格依法及时缴足缴实注册资本,不准违法变更持股人或股权比例。六、严格加强基建矿井、改造矿井工程管理,不准虚假招投标或非法转包,不准在矿井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七、严格加强对被整合煤矿的管理,不准出

12、现主体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被整合煤矿或关闭矿井非法生产等问题。八、严格加强兼并重组整合中重大投资、大宗物资采购等事项的管理,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九、严格落实整合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不准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现象。十、严格落实对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负责人和整合后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督,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据悉,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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