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研究(同名2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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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研究【摘要】近年来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常有发生,在此类事件中受害的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分布分散,如何为其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的通道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但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像人们期望的那样给个人、国家或者公益带来应有的实惠,反而对我国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消费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提起主体资格问题,故文章从现有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入手,在对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本土诉讼的特点,提出起诉模式的选择。【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起诉模式 本土特点 公益诉讼引言:问

2、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出现了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不仅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分散、后果严重。借助于由受害者自身启动相关程序以寻求权利救济的传统渠道,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体消费者的损失,但是这种救济机制有赖于消费者自身的积极作为与维权能力,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并且个案逐一、分别进行的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增加,同时不利于遏制经营者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而构建消费公益诉讼是克服传统的权利救济机制弊端、实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群体利益的重要方式。 在国外,围绕消费公益诉讼展开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较为成熟,比如美国的集团诉讼

3、,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中代表人须由全体利益相关者推选,这在涉及大量不特定消费者的时候,面临难以操作的问题。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学界,学者围绕一般的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类型划分、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以及需要完善的相关具体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是专门针对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文献尚不多见,就消费公益诉讼的多种起诉模式,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公益诉讼主体是否有能力、有实力提起诉讼,目前法律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能否使消费者协会顺利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还未有深入分析。鉴于此

4、,笔者通过对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廓清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的形态,面临的理论与制度障碍,提出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起诉模式的参考建议。一、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一)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即公共利益,有两层含义: 一是社会公共利益,指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二是国家的利益。这两种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是指在消费领域,原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具体是指当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侵害或将侵害消费者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时,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该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消费公益诉讼所诉的不法行为,一般

5、是希望维护因不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但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系中,消费公益诉讼仍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肖平容:略论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位与立法构建,消费经济2011年第2期。(二)消费公益诉讼的特征1、受害者人数多且他们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钱玉文、骆福林: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河北法学2011年11月。这是消费公益诉讼最显著的特点。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相当发达的今天,某种商品如果有制造或设计方面的缺陷,在它从制造者、销售者手中流通到消费者手中的时候,就会导致众多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对尚未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

6、者构成潜在威胁,在这个时候就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遏制经营者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扩大。受害者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是指:不同受害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都是基于相同的原因形成的,纠纷具有同类性;受害者之间具有相同的利益,在诉讼中不存在利益此消彼长的关系,具有同向连动的关系;受害者针对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具有同一性质,比如都是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诉讼的抗辩理由相同。当然,每个成员在实际请求中可以有不同的标的额和特别抗辩理由。 2、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 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个人、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有关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消费者自身是消费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任何消费者都可

7、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团体如消协,如果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扩大社会影响力,有利于消费纠纷的尽快解决;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被告相抗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3、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消费公益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是消费公益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消费公益诉讼的宗旨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强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仅仅涉及对个别消费者私人利益的侵害时,消费者利用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原告并不是仅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威胁时才进行申诉,而是在某个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公众利益时提起诉讼

8、以保护公共利益。”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82 页。4、诉讼规则的特殊性。 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应该提高,除小额诉讼以外,其他案件一审应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要适度适用调解原则,一般不允许撤诉,除非案件证据严重不足、法院同意撤诉。 颜运秋: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 291 页。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在证据规则上实行区别对待:有关国家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消费者个人及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提

9、起的诉讼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仅就被告侵害及潜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因为消费者作为独立的个体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很难收集到被告违法的证据;而消费者组织之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因为有许多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而消费者作为社会团体没有公权力无法获取这些证据,因此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传统诉讼的判决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对案外人不具有效力。而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要受消费公益诉讼判决的约束,这即是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原因一方面在于消费者提起诉讼不仅是为了补偿

10、自己受到损害的利益,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因此,消费公益诉讼的判决应当对利益相关的其他消费者产生约束力,当然其他消费者如果与起诉者受到同样的侵害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直接适用已经作出的判决,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面对大范围的消费纠纷,扩张判决的效力范围还有助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二、国外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消费公益诉讼模式1、总检察长起诉模式。美国民事法庭的消费者诉讼办公室依据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联邦制定法,办理涉及刑事、民事诉讼及其有关事宜。该办公室还能借助民事诉讼来执行那些调整欺诈和不公平的交易习惯的制定法,并在有关消费者领域维持

11、、保护、执行政府的政策和项目。英国则存在一种用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总检察长允许别人为阻止某种违法行为而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而提起诉讼时借用他的名字,即以总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朱明鹏、张京:消费公益诉讼之起诉模式本土选择探索,法制博览2013年第8期。2、消费者集团诉讼模式。集团诉讼模式是美国最具代表性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消费者集团诉讼指的是一个或多个成员作为全体当事人的代表起诉或应诉的诉讼。集团诉讼程序在美国联邦以及大多数州的法律都有规定。在美国,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团体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况常有发生,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依据仍然是集团诉讼的相关规定

12、。3、“私人检察官”诉讼模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以及检察官都可在反垄断范围内,对侵犯消费者权益和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提起诉讼。此外,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还明确规定,消费者若因该法禁止的行为而遭受侵害,有权起诉并获得三倍的损害赔偿。反垄断诉讼以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为根本目的,是代表性的消费公益诉讼。英国则规定,对违反公益的限制性商业协议行为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平交易局长可提起诉讼。(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消费公益诉讼模式1、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模式。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将有关“公共利益、秩序”的民事案件的起诉或参与的一般权利授予检察官。法国在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典

13、中创设了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在1976年民事诉讼法中又规定,在公法秩序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而参与民事诉讼,消费民事公益契合“公共利益、秩序”的条件。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18页。2、消费者团体诉讼模式。在此模式中,诉讼权利被“信托”给拥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消费者团体。消费者团体提起符合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判决效力也间接惠及团体所有成员。该诉讼权利是“通过立法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团体享有当事人资格,这种诉讼模式不是多数人诉讼、不是群体诉讼,但其具备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质并起到群体诉讼发挥的作用。”团体诉讼模式

14、在德国比较发达,但是德国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团体诉讼模式,而是在一些特殊的经济实体立法中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比如消费者保护团体,可以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中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三)国外消费公益诉讼模式的启示。1、集团诉讼模式需要发达的诉讼法律文化支撑。集团诉讼这种当事人自我选定的“私益公诉”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目前仅在美国盛行,美国克莱顿法甚至不要求起诉者为消费者即可提起诉讼。2、团体诉讼模式需要有力的社会自治力量作为发展前提。1908年,德国在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里赋予一些产业界团体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禁止令状的诉讼请求权,而孕育该制度的背景正是德国传统的行会制度在行业内部进行控制

15、的思想。3、行政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模式较为罕见。美国除消费公益诉讼的集团诉讼模式较有特色外,该国行政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也较具特色,但其成功的原因要归结于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在一些行政机关权力本来就较为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则少有行政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实践。最后,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中均有设置。各国对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具体设置各有不同,巴西将检察机关设定为提起集团诉讼的关键角色,而美国则将检察长作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辅助角色。但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设置了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这一模式。三、本土诉讼特点及对应消费公

16、益诉讼模式选择(一)我国本土诉讼特点决定着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多元化选择1、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目前城乡差距明显,农村消费者依赖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或者诉讼可能性极小。同时也因为农村消费者群体权利意思淡薄,其个体大多时候也是以忍气吞声方式结束,此时国家诉讼就显得比较重要,即检察机关以其专业职能引导消费公益诉讼。2、传统个人本位之下,尚未形成社会团体之力量,即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仍是个传说,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发展仍不成熟,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独立性,因此独立分担政府管理社会职能及公共服务职能的力量尚未形成。因此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不能完全依靠此等消费者团体,但当然应该赋予其此项职能,以求其日后成熟。姚婷婷: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法制博览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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