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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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0章(1)婚姻法王炳棣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二校门考试大纲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1、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1)从范围上将,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和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体关系。(2)从性质上讲,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征(1)从适用范围讲,具有广泛的适用性(2)从内容上讲,具有强烈的伦理性(3)从效力讲,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与民法的关系(1) 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具

2、体表现在(2) 基本法民法通则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则同样适用于婚姻法中(3) 婚姻法也有自己的特有的原则和规则,某些基本法中的原则和规则不能适用于婚姻法中,如:等价有偿原则就不能适用于婚姻法中。(4) 婚姻法与某些民事单行法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如:婚姻家庭法确定亲属身份是继承法规定和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依据。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婚姻自由(2) 一夫一妻(3) 男女平等(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 计划生育第二节亲属制度亲属的概念与分类亲系与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夫妻权利义务为生活内容的结合。其特征为:(略)

3、家庭的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其特征为:(略)1、亲属的概念亲属:是基于婚姻和血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反映着社会成员之间的生活联系程序。种类:分类依据1依据古代维护宗法制度宗亲:是指男系为中心的同姓亲属外亲:是指母系和女系亲属妻亲:是指妻子方面的亲属2依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配偶:即合法夫妻血亲: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姻亲:指出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3血亲的在分类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彼此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

4、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2、亲等的概念()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属网络。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在我国,亲系有直系亲与旁系亲之分。直系亲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上溯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育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同源于外祖父母

5、的驹、姨等,皆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除自然旁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姻亲以配偶为媒介,与配偶的直系血亲为直系姻亲,但二者共同生育的后代除外。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与配偶的旁系血亲为旁系姻亲,如妻与夫的兄弟、夫与妻的姐妹等之间的关系。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量越小,亲属关系越近;亲等数量越大,亲属关系越远。具体计算规则为(1) 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一代,向上数至父母时为二代,再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时为三代,依此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

6、时,仍以自己为一代,向下数至子女时为二代,再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时为三代,依次类推。(2) 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是:第一、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第二、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以前述方法计算出的代数相同,则取该相同的代数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作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依据此方法计算,亲兄弟姐妹之间为两代旁系血亲,自己与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姐妹之间为三代旁系血亲。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成立结婚的概念;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一)结婚的条件【主观题】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

7、件l 必备条件(积极条件)包括A、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B、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在我国,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l 禁止条件包括A、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B、当事人未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C、有配偶者2、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据此

8、,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也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了法律上的夫妻身份。(二)事实婚姻问题我国学者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称为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问题,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作出了规定,即应当区别对待:(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

9、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承认其为有效婚姻);(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概念、情形、法律效力【主观题】)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或原因,婚姻法-10条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2、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10、的机关对于无效婚姻,我国采宣告无效制度,即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须经裁判宣告,才能认定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宣告无效。只有人民法院3.请求权人与请求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程序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请求权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另一个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l 申请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和存在无效原因方的近亲属;重婚的,再加上基层组织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

11、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权人便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一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4、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12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

12、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2)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在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未婚生子女,但其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三、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概念、原

13、因、效力、除斥期间)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结婚合意,故可以由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1)撤销权人:受胁迫人本人;(2)撤销原因:受胁迫,即胁迫人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只有这一个原因。(3)撤销机关:法院,婚姻登记机关;(4)除斥期间: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恢复自由之日起算(5)法律效力:依法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14、,当事人之间仅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四节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消灭。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我国处理夫妻人身关系的基本依据。此外,

15、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人身关系的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巧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继承权及夫妻财产制度三方面的内容。1、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在经济上夫妻相互扶助和相互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夫妻之间的继承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承受另一方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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