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区2014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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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湾里区2014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湾里区2014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我局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2月26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湾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地址:湾里区乌井路原湾里一小,电话:),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附件:湾里区2014年度旧城(棚户区)

2、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湾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湾里区2014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城区建设发展步伐,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区政府拟对湾里区2014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块进行旧城改造。为做好该年度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年度项目实际,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一)第一期1、湾里区昌湾大道周边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北至竹山路、南至

3、卫生局办公楼、西至乌源港及昌湾大道周边规划红线范围内(竹林花园、洪恒花园等除外); 2、湾里区洪崖丹井周边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南至翠岩路、东至省店公路、西至乌源港、北至翠岩寺规划红线范围内;(二)第二期:湾里区南堡路地块周边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至幸福北路、南至洪恒山庄、西至南堡村和夏泽村、北至老三小规划红线范围内;(三)第三期为湾里区2014年度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除上述二期旧城(棚户区)项目以外的地块,具体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部门:湾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征收实施单位:湾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

4、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五、征收补偿依据(一)城市私房、单位自管产房:凭南昌市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确权凭证为补偿依据。(二)直管公房:凭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凭证为补偿依据。(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符合上述“住改非”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性质(

5、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湾里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四)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为准,无房屋登记薄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为准。若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无记载的,以湾里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认定组认定的性质和面积为准。1、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载明经营性面积的,按照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2、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认定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3、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认定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

6、见。(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湾里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1、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2、征收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

7、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房屋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安置:(1)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征收在单位土地上手续不齐全的建筑,按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2)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征收在1985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如居住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3、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被征收人是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

8、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4、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可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9、确定。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一)征收私房住宅1.征收房屋的补偿(1)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2)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3)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原则上实行就近靠档进行安置。等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 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优惠价 元/结算(天宁路2200元/),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外部分按市场优惠价 元/结算(天宁路4000元/)。产权调换靠档规定序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靠档建筑面积150m2 (含)以下

10、60m2250m2-60m2 (含)70m2360m2-70m2 (含)80m2470m2-80m2 (含)90m2580m2-90m2 (含)100m2690m2以上110m2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市房管局房屋测量部门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安置房地点:天宁路以北旧城改造项目城镇安置房地块内。户型(面积):详见户型平面图。(由区城投公司提供)2.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4.临时安置补偿(1)选择产权调换

11、的,在规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如因房屋征收人的原因致使临时安置期限延期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2)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5.补助及奖励(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

12、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2014年 月 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2014年 月 日(含)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已登记建筑以登记产权人为准,

13、未登记建筑以调查、认定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及非住宅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助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36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的市场评估价依照前款规定分段给予奖励。(2)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对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2014年 月 日(含 日)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12000元;在2014年 月 日至 2014年月 日(含)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10000

14、元;在2013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含)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8000元;在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含)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6000元;在2014年月 日(含)前没有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3)整栋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房屋被征收人在2014年 月 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每户给予 元的整栋提前搬迁奖。6.税费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

15、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有效。(二)征收私房非住宅1.补偿方式:经营性非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非经营性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1)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2)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被征收经营性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如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如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地点:天宁路以北旧城改造项目城镇安置房地块内。 户型(面积):详见户型平面图。(由区城投公司提供)2.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按5元/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4.停产停业、临时安置补偿(1)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2)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3)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造成停租的,每月按15元/补偿,直至回迁。5.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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