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同名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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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抗抗诉诉、 、申申诉诉的法律的法律规规定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 复函2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2 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 见2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3 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3 6.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 的意见7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

2、出的抗诉问题的 答复7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 理问题的批复8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8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8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8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 的批复9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9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

3、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 题的批复9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9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 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10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10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 修正)10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0 20. 民

4、事诉讼法11 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1 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 年 11 月 5 日 法2001164 号)12 2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12 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4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复函15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5

5、 27.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15 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审程序中程序中应应当如何当如何处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诉申申请问题请问题的的 复函复函 (2004 年 4 月 20 日 法函200425 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申诉而提起抗诉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申诉人在人民法 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

6、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 原抗诉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 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审判判监监督庭印督庭印发发 关于关于审审理民事、行政抗理民事、行政抗诉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问题的意的意见见 的通知的通知 (20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审200311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抗诉的若干意 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抗诉的几种 情形作出了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7、、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 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抗 诉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 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 提出抗诉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 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

8、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 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 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

9、出抗诉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 判。 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 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 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以上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时参考,在具体执行中发现新情况、 新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检察院民事行政察院民事行政检检察察厅厅关于人民关于人民检检察院察院办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诉的

10、若干意的若干意 见见 (2003 年 5 月 22 日 2003高检民发第 7 号) 第 3 页 共 18 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检察处: 最近,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抗诉工作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进入了 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抗诉之后及再审期间,或因诉讼当事人情况的变化,或应再 审人民法院的要求,部分人民检察院出现了随意撤回或执意不撤回抗诉抗诉等情形。一些地方人 民检察院也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为此,我们也与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审判庭进行了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

11、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后,发现本院抗诉抗诉不当或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不当 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 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回抗诉抗诉或者撤销抗诉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 申诉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 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申 诉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

12、交该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抗诉,由人民法 院依法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申诉人丧失诉讼行为能 力,或者再审时申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抗诉,由人民法 院依法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前,得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审查;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后,又得知人民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裁 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抗诉,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的承

13、办检察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抗 诉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案件审查过程 中,坚持作到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加强与相关人民法院的联系,随时掌握申诉申诉人 的情况,严格审查期限,最大限度地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察院检检察委察委员员会会审议审议民事行政抗民事行政抗诉诉案件范案件范围围的的规规定定 (2004 年 7 月 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抗诉抗诉工作,保证

14、依法有效地行使检察权,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将需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抗诉 案件范围确定如下: 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国务院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 三、涉讼标的额巨大,对当地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拟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抗诉的; 五、涉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 六、涉案法律关系较为典型,对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有指导意义的; 七、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事关司法工作社会评价的; 八、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 九、分管检察长

15、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除上述九类案件之外,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抗诉的,原则上由民事行政检察厅 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 5.人民人民检检察院民事行政抗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诉案件案件办办案案规则规则 (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 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 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

16、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申诉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以及证明其申诉申诉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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