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概念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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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概念的历史 巩曰法 摘要:“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开始提出了“法制”思想,把“法治”提升到“主义”的高度是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后来西方一大批思想家对法治的概念、内涵、原则、属性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 关键词:法治概念 人治主义 法治主义 德治主义 依法治国 “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的具体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在建国前和解放初期,在一些法律书刊、文章中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曾经多次谈到“法治”这个概念,大量利用“法治”一词大概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

2、笔者以为,一个原因是,解放后我们开始主要学习苏联,在俄语中,相应的词汇(3akoHHocTBo)一般是应该翻译成“法制”的,因为在俄语中很少出现同英语对应的词汇(既俄语中3akoHHbcTBo词组相当于英语rule Of law 词组,其中的英语Rule中的统治的意思,在俄语中是有GocnodcTBo 表示的)。当然,这自然不是一个主要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自50年代后,我们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这种批判不能全盘否定,也要具体分析)之后,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影响,人们错误地以为只要一谈“法治”就是资产阶级的,于是讳言“法治”,后来在错误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指导下,走向了反对“法

3、治”,文化大革命中竟然又批判“法治”,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可以说与此有很大关系。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同志在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扬人民民主,加强法制的正确决策,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学理论界,解放思想,打破禁区,才又提出社会主义是否实行法治的问题。 一、我国历史上关于“法治”的概念 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前者是“自理出者也”(即法律是出自客观规律),后者是“自己出者也”(即

4、出自“贤君”、“圣主”的主观意志)(尹文子圣人篇)虽然,在古代中国,法家如管子、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慎到、李斯等著名思想家,都不同程度的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后来作为治国方略即“法治”的系统主张,即没有上升到作为一种“主义”的高度。 在我国把“法治”提升到“主义”的高度,是梁启超于1922年把他1907年前后发表的一些政治史的文章集中起来,以先秦政治思想史为名而成的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中国先秦政治思潮有四大潮流: 第一,是道家,他们想信自然力为万能至善,假如一旦涉及人工,就损伤自然之朴。那么,他们的政治主张就是建设在绝对的自由理想之上,极

5、力排斥人力干涉,结果政府是不必要的。梁启超命名为“无治主义”。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 策略和统治方法,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莫之令而自正。”“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梁启超认为,老子的无治主义是以人民不争不乱为前提的,荀子和韩非子从经济上观察,说明老子所希望的不争不乱是万万办不到的,孟子也是从经济上反驳老子的门徒许行的,梁启超说,老子之徒若不能反驳,他们的学说就是受了致命伤了。 第二,是儒家,主张社会是由人类的同情心所结合而成,而同情心是以各个个人本身的环圈为出发点,按等级推己及远。所以想建设伦

6、理的政治,以个人分内的互让和协作,使同情心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发展,求相对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和调和。同时,主张良好的政治必须建设于良好的民众基础之上,而民众的本质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不断地保育才能向上,所以他们把政治同教育同样看待,对经济上的分配也很注意。孔子曾经说过:“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孟子讲:“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上)荀子称“有治人,无治法”。还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

7、,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梁启超把儒家命之为“人治主义”或者“德治主义”或“礼治主义”。 第三,是墨家,他们注意同情心与儒家相同,但是不同意儒家的远近差等,目的是使人人各撤去自己的立足点,共同依归于一个超越的最高主宰(天),政治主张是建设于绝对的平等理想之上,不承认自由,结果成为教会政治。墨子这样认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则得祸。”(天志.上)“法,所若而然也。”(经上)“以天为法,动作有为,比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法仪)梁启超认为,墨家也是主张人治的,不过他们主张人治比儒家简单和坚决,是彻底的贤人政治,“

8、尚贤”和“尚同”是他们所标榜主义里头很重要的两种,尚贤主义同老子的“不尚贤使民不争”的主张相反。梁启超把墨家命之为“新天治主义”,以示与前三代前的旧天治主义相区别。 第四,就是法家,梁启超认为他们的思想是以“唯物观”为出发点的,常注意当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他们的政治主张是严格地于涉,但是干涉必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许统治者以个人主观好恶为标准,人民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自由与平等,命名为“物治主义”或者“法治主义”。 法家的论述很多。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法一,百度皆归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托名齐国政治家管仲的、出自战国后期的法家之手的管

9、子一书,其中说道“圣君任法而不任智,故身佚而天下治。”(管子. 任法)“有道之君,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合法而行其私者也为人君者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 君臣)在管子一书中和韩非子都提出过“依法治国”的思想。管子云“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韩非子也说过:“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依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有度) 当然,

10、梁启超的解释和归纳,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但有一点是应该肯定的,即他是我国提出和解释“法治主义”的第一个学者。尽管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着很大的,甚至本质的区别,即法家的法治是专制的法治,而现代的法治,则是与民主相联系在一起的。梁启超本人是主张法治和人治并重,法律和道德“相须为用”的,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认为人治弊端在于:首先,人治是以某个人或几个人为转移。他发挥作用时间短、范围小,“人亡政息”,法治发挥作用时间长、范围广。第二,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假如遇上贤君则国治,如果遇上昏君则国乱,世上贤君少于昏君,所以世上就多无长治久安之时。第三,他认为中国国家大、政务繁杂,专靠人治,没有这么多

11、贤人,所以,只靠人治行不通。但是,同时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说我们虽然崇拜法治主义,却要懂得它的短处。法治主义共同的短处,他归纳为三点:第一,法律权力渊源在国家,过信法治主义便是过信国家权力,结果个人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第二,法治主义总不免除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型里定制出来的,妨害个性发展。第三,法治主义会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说“免而无耻”。同时,他还谈到了我国法家独有的短处:我国古代法家始终没有提出立法权的正确归属问题,法律威力如此绝对无限,法律还是自君主出,结果他们虽然唇焦舌敝说“君主当设法以自禁”“君主不可舍法而以心裁轻重”,结果都成废话。造法的权在什么人,变法的权自然也

12、在那人,君主承认便是法,他感觉不便时,就不承认它,当然失去了法律的资格。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这是他们最失败的一点。于是梁启超当时得出结论: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政治,一面要采用法家根本精神,一面对于他们的方法条理加以修正才好。梁启超的以上几解,无疑有着历史时代的局限,但是他的有些思想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在我们国家,伟大的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是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的。他在1918年1月1日的元旦布告中,指出“因思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其弊极于清季。”他说,军阀混战致

13、使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保障,政治不进化。理由皆是由于“大法不立”和“蔑法律而构权势”的结果,所以他提出凡事应该由“人民做主”,用人民来做皇帝的“人民主权”原则,在“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他说:“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共合国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脉在国会。”孙中山主张司法独立,以保障法治。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他认为其中原因是由于“英国是以人为治,美国是以法为治的”,他提出了“五权宪法”即除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处,又加上监察院行使弹劾权和考试院行使考试权,认为“?里头是决不可少的”,中国的考试制度

14、“就是世界上最古最好的制度”,说从前的一名有名望的美国学者著书说,“中国的弹劾权,是自由与政府中间的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孙中山讲:“五权宪法就好像是一部大机器,大家想日行千里路,就要坐自动车;想飞上天,就要驾飞机;想潜入海,就要乘潜水艇;如果想治一个新国家,就不能不用这个新机器的五权宪法。”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制,孙中山先生的丰富而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宪法构想没有实现,但是却留给我们一笔可以借鉴和吸收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被鲁迅先生称为“拉车前进的好身手”和有学问的革命家的章太炎老先生,有“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他热烈颂扬和极力称赞我国古代法家的“依法治国”的学说和实践并为辩护。他要求奉法律为经典,

15、“专以法律为治”。他重视法律,但是并不轻视道德,他认为清朝之所以“亡国”。根本原因在“道德沦丧,”在一定意义上说来,他把道德看得比法律重要,于是提出了“知耻”、“重厚”、“耿介”和“必信”的四项道德规范。这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总之,在我国历史上由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其中积极的方面是重视道德教化作用,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执法和司法官员具有公正廉明、刚直不阿的品质和传统以及有制定法的传统等。但是,由于封建专制传统太深,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教义影响、轻视法律作用、轻视诉讼权利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等,所以关于法治的观念,作为主义梁启超虽然早在20年代就提出来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思想没有得到很好地研究和发展,以至于在建国后的一个时期内连“法治”这个概念也不存在了,仅仅剩下“法制”一词,这个教训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和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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