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补偿责任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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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补偿责任研究(下)黄龙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教授 五、民事补偿责任与近似民事责任民事补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或形式,以其特征与其他民事责任类型相区别。但是,由于不同责任种类之间可能存在重叠交叉问题和近似特征,仍有若干民事责任类型与民事补偿责任有某些相似之处,甚至很容易互相混淆。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有其不同的法律依据与法律调整方法,故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重视补偿责任与近似民事责任的区分。与补偿责任相近似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责任与公平责任,下面就三个具体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一)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我们

2、从词义的分析中知道,“赔偿”与“补偿”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无法忽略或回避的,而正是这种密切关系使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成为两种最相近似的民事责任。从法律上看,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既有联系但又存在着极大的区别。正确认识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应当得到学理和实务上的重视。首先,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着一定联系,主要表现在:1、都同属财产性责任。2、都具有补偿损害的特性或功能。这一共性,使补偿有时会成为赔偿的一种形式。从此角度看,补偿责任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责任即异化了的赔偿责任认识和看待,只不过由于特定原因或立法需要它已在立法上独立于赔偿责任之外罢了。3、赔偿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可转

3、化为补偿责任。如在回避过错争议、法律不禁止且当事人自愿的情形下,当事人承担具体责任的性质与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4、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都必须以损害的客观存在为构成要件。没有损害就没有补偿,更没有赔偿。其次,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也是泾渭分明的。过去,学界的视点主要放在行政补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的区别上。由于行政补偿责任只属于民事补偿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比较的对象又是行政赔偿责任,其比较结果对讨论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是不具有完全意义的,故不能照套照搬。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笔者认为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责任产生的原因特点不同。补偿责任的产生

4、的原因具有非过错特点,可以是非违法行为引起,也可以是某些非本人行为事件(如在被犯罪行为侵害被他人搭救,他人见义勇为受损害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引起。同时,补偿责任产生的具体原因相对复杂,它们虽基于非违法的原因产生,但不同类型的补偿责任指向的具体原因也不同。而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都带有过错的特点,即行为人对受损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或推定过错行为。赔偿责任产生的具体原因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体现为侵权与违约。2、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价值或侧重不同。补偿责任重在追求公平价值并且不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则侧重于维护秩序,它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出某些偏离公平价值而向安全与秩序价值倾斜的特点。这一特点,使赔偿责任可能具有

5、惩罚性。3、归责的原则与方法不同。补偿责任适用非过错原则,而赔偿责任则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补偿责任的构成不以行为违法、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条件。除特殊赔偿责任外,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则要以行为违法、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可以这样说,补偿责任的构成比赔偿责任的构成要求低。5、责任大小不同。由于补偿责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故总体而言,民事补偿责任在责任大小上小于或轻于赔偿责任。6、两者体现的行为评价不同。“在我国法学理论中,补偿是有别于赔偿的,它特指对合法、正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救济的行为和制度,因损失是中性的,与补偿相联系,称为损失补偿。而引起赔偿的行

6、为是违法、不正当、应受谴责的,故以损害赔偿相联系,称为损害赔偿”。17、其他区别。如责任追究程序差异、责任主体差异和适用范围上的差异等。(二)支付死亡补偿费:民事补偿责任抑或民事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因人身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最常见的民事争议之一。笔者注意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诸多赔偿项目中包含有“死亡补偿费”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还规定了死亡补偿费的计算方法。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规定在死亡补偿费问题上作出了相同规定,只不过在计算方法

7、上可能有所差别。在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死亡补偿费是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项目。但这样的立法却令人生疑与困惑:责任人向特定权利人支付死亡补偿费,承担的究竟是民事补偿责任抑或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民事补偿责任,是否表明补偿责任可以寄生于过错责任中,而这种定性完全与前文的研究与补偿责任特性描述相冲突。如果不是民事补偿责任,在立法中又怎么会称为死亡补偿费?法条规定及司法解释中体现出的矛盾与问题是否表明立法不科学?这些疑问,的确需要从法理上予以合理解释并形成正确认识。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立法精神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应向死亡公民亲属承担的支付死亡补偿费的责任,属于赔

8、偿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理由是:1、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根本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死亡补偿费的民事责任在理论上只能属其中的一种。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总体上属过失责任,故支付死亡补偿费从归责理论上看只可能属赔偿责任。2、死亡补偿费的性质表明支付死亡补偿费只能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死亡补偿费的性质,尽管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存在着争议,但争议各方似乎都不否认死亡补偿费多少带有一些精神慰抚金的性质或特性,旨在慰抚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慰抚金从法理上说只存在于侵权(确切地说主要是侵害人身权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而民事补偿责任则不可能产生在侵权纠纷中,这反过来

9、证明了支付死亡补偿费不可能属民事补偿责任。3、死亡补偿费是被作为赔偿项目之一加以规定的。根据法条中的逻辑关系理解,将支付死亡补偿费的义务或责任理解为独立于侵权赔偿责任之外的另一种民事责任即补偿责任是违反逻辑的,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说明两者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4、对同一损害行为分别进行不同的民事归责,这在民法理论与立法上都是不允许的。我们不能因为支付死亡补偿费义务中包含有“补偿”一词便将它视为民事补偿责任并与相关的赔偿责任相并列,而应从“补偿费”与相关赔偿责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中获得正确认识。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中,之所以出现“死亡补偿费”的表述,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出于立法的传统与

10、习惯,如司法解释基本上照搬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更何况,出于补偿与赔偿具有某种内在联系,补偿责任在立法与现实中常常习惯地被作为赔偿责任的一种变通方法使用,这种立法习惯源于赔偿与补偿语义的相通。但必须注意,民事责任形式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是为了进行更容易为人们理解的立法表达。赔偿金往往是针对既有损失或明确的期待利益的,是完全的,而补偿费则可以让人们直观地理解为对不明确的期待利益与损害的不完全的赔偿。当然,为了避免争议和消除误解,立法将死亡补偿费改称为死亡赔偿金也是完全可行的。(三)民事补偿责任与公平责任尽管公平责任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看待在法学界中存在争议,但各

11、种民法教科书基本上都把它作为一种独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处的民事责任看待,这种观点也获得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支持。关于公平责任,有的民法学著作是这样下定义的:公平责任,是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2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由于补偿责任分类标准多元与补偿责任种类多样,公平责任与民事补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12、也显得很复杂,甚至难于区分,以致有人得出这样的认识:“公平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因而被补偿一方首先须有实际损害的发生,而且这种损害只能局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3笔者认为,把公平责任与民事补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客观地说,公平责任与民事补偿责任是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有的民事补偿责任本身就属于公平责任,如双方无过错的非婚性行为损害而引起的补偿责任、非受损害一方依公平责任原则而应承担的公平责任就属于民事补偿责任。在这里,民事补偿责任实际上表现为公平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但是,民事补偿责任与公平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民事责任分类标准多

13、元而导致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时要特别注意从学理上对两者加以严格的区分。以笔者见,公平责任与民事补偿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责任主体不同。公平责任仅发生于行为人与受损害人之间,而补偿责任除可以发生在行为人与受损害人之间外,第三人也可以成为补偿责任的主体,即责任人。2、归责原则或方法不同。公平责任依公平责任原则归责,而补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是公平责任原则,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其他归责方法。3、适用范围不一致。补偿责任可能出现于一切非过错损害事件中,而公平责任则只能适用于既要无法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又无法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场合或范围,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广于公平责任的适用

14、范围。4、责任大小不同。从内涵上看,公平责任肯定是小于损害的民事责任。而补偿责任的则可能与损害的大小等同,补偿责任从理论上和立法上有完全补偿责任与不完全补偿责任之分。5、功能与意义不同。公平责任仅强调责任的公平承担,而民事补偿责任在追求公平价值的同时还追求其他价值,种类多样的民事补偿责任的功能与意义明显广于、多于公平责任的功能与意义(详见前文相关内容)。六、国家补偿责任的性质与制度分析国家补偿责任是以国家或特定国家机关作为责任主体的一种补偿责任类型。“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补偿责任适用于几种情况:一、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如,强制征收、强制卖出、强制治疗中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进行补偿,德国法院

15、在一个案例中允许给予一名因为患梅毒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不做手术,结果导致双腿瘫痪的原告进行补偿。二、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如,警察追赶逃犯而借用公民交通工具致使公民财物受损害的,国家应补偿其损失。三、国家无过错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予以补偿,如,近年在英、美等国出现的国家对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支付补偿金”。4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和国内外相关立法分析,国家补偿还可以细分为如下若干种:行政补偿、征收征用补偿、自然灾害补偿、犯罪侵害补偿(被害人补偿)、动物伤害补偿、污染环境补偿、强制改变土地用途补偿(如退耕还林补偿等)和重大交通事故补偿等。分析其特性和产生原因可知,大多数国家补偿责任的产生都与

16、国家管理活动相关。与民众法律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的社会现实相呼应,国家补偿问题也随着法治的推进在我国受到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关注与重视。在学术界,人们普遍认为国家补偿责任有别于国家赔偿责任。但国家补偿责任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学者们似乎并没有给出答案。对国家补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势必会在技术层面上形成立法、司法上的困难。由于国家补偿责任与行政补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国家补偿责任并不能套用行政补偿责任的原理或理论加以解释。更何况,人们对行政补偿责任的性质还未形成共识。这更凸显了探讨国家补偿责任性质的必要性与价值。透过国家补偿责任特点、种类与本质分析,笔者认为国家补偿责任属于民事补偿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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