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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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本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一式三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放使用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培养单位: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

2、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单位性质: 档案: 接收单位名称: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毕业生姓名: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 学院:专业: 政治面貌:学位类别: 学

3、历:培养方式: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条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四条

4、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附件1)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指导

5、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经毕业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6、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协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签约后毕业生应

7、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一份)上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第四章违约协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三方在

8、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 第十七条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降低就业违约率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单位

9、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要求与来我院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解约; 2、学生要求与作为我院教学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解约; 3、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4、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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