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同名1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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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内外经济领域中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状况越来越普遍,提供劳务、受让技术、引进设备等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经济贸易往来事项越来越多,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已不仅仅局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越来越多地延伸到内资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但由于对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在基层税务机关还没有全面铺开,其在日常管理、政策运用、征缴入库等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探索和研究。本文拟从规范该类企业的征管入手,做以简要分析。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涵及业务特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

2、和非居民企业,从而赋予企业所得税更加丰富的管理内涵和管理内容。概括地讲,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规定了对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行使全面征税的权利,即“居民管辖权”;对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及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偶然所得行使征税权,即“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判定对非居民企业所得是否征税的首要条件,是行使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体现。按照税法规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以下三

3、种类型: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如外国银行的分行、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等。这一类企业因为有具体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较为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生产经营活动持续规范,财务制度较为健全,一般是比照我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二是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其经营活动被确认为“常设机构”的。这种类型包括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以及提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等劳务取得收入的外国企业。三是发生偶然所得的外国企业。即一些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

4、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对第二、第三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管理模式。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涵,决定了非居民企业应税事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相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如:某发电厂从德国引进一套发电机组,由德国企业为机组提供安装、监督服务,收取费用200万元。企业引进设备活动本身不发生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但与其相关的设备安装、监督服务所得则是潜在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说对象。根据我国与德国签订的税收双边协定,如果该企业提供的设备安装、监督服务活动持续超过6个月或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6个月,则构成常设机构

5、,成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要对其取得的200万元安装监督服务费进行征税;如果该活动持续时间达不到上述期限,构不成常设机构,就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外国企业收取的安装服务费往往包含在企业引进设备价款中,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需要通过对经贸往来事项的合同协议内容、安装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款项支付等进行层层剥离、跟踪调查,方能确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二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只有居民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了经贸往来事项,才有可能发生应税所得,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分布具有不确定性。三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分类来看,它既包括有固定生产

6、经营场所、税源较为直观的固定业户,也包括税源较为隐蔽的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等,税源对象判定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要根据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征税方式,依照不同的纳税申报要求,缴纳税款入库,征收方式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不同的经贸往来事项,来自不同的国家,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权益,在处理这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业务时,依据相关政策,还要依照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办理居民身份认定,确定税率,对税款的减征、免征进行界定等,业务管理内容较为复杂。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机制有待健全。受涉外税收工作由专

7、业机构集中管理的影响,对发生在境内企业的对外经贸往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长期以来没有纳入到日常税源管理活动中,没有赋予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工作流程、目标要求等事项,在基层税务机关岗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征管机制不健全,个别单位甚至存在管理盲点。(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税源信息难以控管。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外国企业除了在我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外,其他情况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款项结算时,其使用的是企业自制签名的形式发票(自制签名凭据),不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较难及时全面掌握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相关业务活动信息。随着外汇制度的改革,

8、售付汇管理额度上调,使原有的售付汇凭证税源控管力度逐步削弱,隐匿于贸易项下的应税项目难以通过售付汇税务证明控管。加上目前我国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在华活动的内容、时限、人数,以及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情况,对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租金收入和资产转让收益等情况,也不能及时掌握,从而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源信息无法实施及时有效的控管。(三)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适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金额小,所实现的税收收入更少,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微乎其微,因此一些单位没有在税收管理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

9、策性较强,涉及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综合运用,征管技术也存在难度,多数基层税务人员实践少,专业管理素质欠缺,在当前情况下还不适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要求。 (四)境内企业不能自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从日常税收管理情况看,几乎没有境内企业、单位能在业务首次发生时自觉向税务机关申报付汇情况并扣交应扣缴税款,都是以一种被动形式,在售付汇管理制度制约下,才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这样造成几方面问题:一是企业不能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提供充分的情况说明资料;二是税务机关的审核调查时间较紧,难以保证工作质量,有时还会造成境内企业支付汇延滞;三是境内企业在与境外企业谈签合同时未考虑税收因素,造成履行合同被迫

10、负担应由境外企业负担的所得税。究其主要原因是境内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自身利益意识不强:一是境内企业对税收事项的忽视和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履行扣缴义务能力不足。二是境外企业存在逃、避税侥幸心理,利用境内企业急于合作或减低成本的心理帮助其逃避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或利用税收协定规避我国境内的纳税义务,往往是偷税、避税兼用。(五)税收政策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譬如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安装等应税劳务,其征税标准只有是该项劳务的持续发生时间超过六个月,其所取得的所得,才在我国履行纳税义务。而目前税务机关还无法掌握外国企业在华服务的具体情况,不能得到诸如由谁来实施服务、第一

11、个人员来华服务时间、最后一个人何时离开中国、来华的人员承担哪些任务等信息,无法准确确定企业的劳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国际互联网渗透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一些产品认证、或其他提供劳务活动,通过网络就能完成,那么这部分收入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发生在境外,境内境外的收入如何划分等,税务机关不能准确确定,也就无法准确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履行纳税义务。还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追缴问题。我国有些居民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引进技术或借贷资金等活动中,总是会接受替外国企业缴纳各种国内税收的条款,而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

12、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没有其他的收入项目,就需要到境外对纳税人进行追征,追征难度很大。河沙烘干机 http:/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一)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合理划分设置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纳入到税收大征管体系中,纳入到税收执法整体岗责考核体系中,重点消除在内资企业中存在的管理盲点,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各级领导逐步了解、掌握和重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

13、理业务,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增强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力度;使每一位税收管理员及从事税政管理的人员逐步掌握、熟悉各项税收政策及工作流程,努力增强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动性和管理能力。(二)以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与处理为核心,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税源的全面控管机制。一方面以加强税收管理员巡查巡管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经贸往来活动为基础,及时掌握企业进出口、融投资、技术设备引进等涉外税收管理事项,并对其进行评审和重点调查,掌握非居民纳税人活动信息。另一方面,建立与发改委、商务局、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引进设备、技术转让、银行贷款、专有技术、商誉、商标、版权等

14、涉外活动事项中涉及价格、税费等条款的详实资料,建立起较为全面的非居民企业日常税源管理信息。对掌握的日常税源管理信息,各县(市、区)局要及时统计,按期上报;市局或省局对集中起来的税源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判定,并将依法做出的判定意见进行通报和信息传递,实现对下级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实现非居民企业活动信息共享和集中管理。(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并强化责任追究。一是认真落实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经贸往来事项的备案管理制度。境内企业或单位与境外企业发生引进设备、借贷资金、引进技术、接受有关劳务、咨询管理服务,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转让其股权等经济活动,都需要在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20日

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相关活动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说明资料等,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局国际税务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二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申报管理。对境内企业涉及境外经济贸易往来事项,应在增值税申报附报资料里列示,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应要求申报人依法补报。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依法及时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作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三是加强源泉扣缴事项的责任追究管理。对应报告未报告、应申报未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作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16、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应扣或已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依法加征滞纳金。(四)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管理制度。要把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经济贸易往来事项的纳税情况,列入日常税务稽查中,查看其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事项备案、申报手续,是否将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建立定期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案件公告制度,以案释法,树立税法的权威性,加大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促进作用。同时针对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尽快修订完善,增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使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科学。通过集中整顿,实现软弱涣散支部班子配齐配强、能组织带领党员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不断扩大,各项工作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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