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同名1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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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食安委办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的通知各区县(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为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精神,科学地开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安委办公室制定了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认定暂行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联系人:李妍,电话(传真):,

2、,电子邮箱:。二一九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卫生 食品 安全 规程 通知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沈阳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暂行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四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

3、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毒有害食品危害认定(以下简称“食品危害认定”)程序,加大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切实依法依规做好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程。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标准。二、认定部门和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为沈阳市食品危害认定部门,认定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认定部门应根据案件和食品危害认定的具体情况,组织确定食品危害认定的专业机构和认定专家组成员,由

4、认定部门通知相关专业机构和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实施认定工作。1.食品危害认定的专业机构由以下单位组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科研院所等和有关食品监管部门。2.食品危害认定专家一般从沈阳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需要的邀请省以上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根据食品危害认定需要抽取动物检验检疫、食品检验分析(理化、微生物)、食品毒理、营养与食品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科学工程、农业科学(种植、养殖)等专业技术人员。三、认定范围1、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2、可能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使用了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

5、危害物质食品;5、使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食品;6、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7、使用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生产加工的食品;8、使用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生产加工的食品;9、使用有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食品。10、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添加了卫生部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物质的食品除外。四、认定程序为确保食品危害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快速有效地开展,实施以下认定程序:1、申请食品危害认定的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委托申请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应派员协助有关认

6、定工作;2、市卫生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供材料不全、不完整,交予申请人补充材料;3、审核合格后,由市卫生局正式受理,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4、由认定部门组织危害食品认定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召开食品危害认定会议,并做出食品危害认定结论,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商委托申请人延长出具认定结论的时间;5、认定资料一份交认定申请人,另一份存档备查。五、认定结论食品危害认定结论包括以下内容:认定事由、需认定物质的基本情况;专家组成、认定依据和过程;对申请人出具的认定结论。认定结论包括以下方面:(一)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食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可能导致

7、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2、食品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不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3、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明确该物质的名称,如有限量或标准规定的,应予以说明)。4、食品中未检出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禁用农兽药残留。5、提供材料不足,不能做出结论。(二)认定食品有毒有害的1、添加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物质食品;2、添加的物质列入国际组织或我国有关有毒有害目录,如剧毒化学品目录、职业场所高毒化学品目录等目录名单的物质,以及国际癌症研究所(IARC)对化学致癌物质分类名单

8、的物质的食品。3、添加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非用物质的食品。4、添加化学合成药物及其类似物的食品。(三)不能直接认定食品有毒有害的1、 按照本规程规定,不能直接认定食品有毒有害的,应当综合国内外的科学文献资料和其他国家的管理情况,并结合添加目的和行为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判定;2、必要时,认定机构可进行必要的相关检验和验证检验。(四)必要时,认定机构可请求省、部级认定(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由省、部级认定(鉴定)机构出具认定(鉴定)报告六、认定结论的表述认定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材料和申请人介绍的案情等情况,经

9、研究讨论认为:1、食品危害不充分、不明确,不予认定食品有危害;或不予认定。2、食品危害充分、明确,认定食品有危害;或食品有毒;或食品有安全风险;或对人体健康有威胁,予以认定。3、证实材料和案情等事实充分、明确,但因目前专业机构和认定专家组专家掌握和了解的食品危害等信息不能明确或不能有力支持食品有害;或食品有毒;或食品有安全风险;或对人体健康有威胁;需向上级申请再认定。4、证实材料和案情等认为证实材料和案情等事实不充分、不明确,需进一步补充证实材料或调查,再做结论。补充材料再认定。5、证实材料和案情等事实充分、明确,但因认定食品不构成食品危害;或食品有毒;或食品有安全风险;或对人体健康有威胁;不

10、予认定食品有危害;或认定食品无害。6、其他可能情况和结论意见。七、本规程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食品危害认定委托申请书2、食品危害认定会议流程3、食品危害认定结论4、认定“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相关情况表附件1 食品危害认定委托申请书认定案件名称申请认定的食品申请人及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QQ申请危害性质认定食品有害()认定食品有毒( )认定食品食用不安全( )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认定食品食用后存在潜在风险和危害( )认定食品食用安全无危害( )其他情况( )需认定物质名称、来源物质名称物质化学名称物质商品名称物质俗名、别名物质来源购买( )自制( )其他( )物

11、质性质非食品添加物质64种( )食品添加剂( )非食品原料( )非食品工业用物质( )非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 )非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物质( )其他禁用物质( )不安全有危害食品( )进入食物链的方式人为添加( )添加数量( )原料带入( )带入量( )添加过量( )添加量( )其他( )危害涉及的范围生产量( /天; /月; /年)销售范围:全国( )省内( )沈阳市( )区、县(市)区域销售( )在制成食品中的含量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主要检验检疫结论。检验、检疫报告和其他相关证实。附复印件。已经发生的健康影响(国际、国家、省内、本地区)国内外已有的管理措施其他有关信

12、息和资料(包括信息来源、获得时间、核实情况)申请单位:(签章) 日期:附件2 食品危害认定会议流程1、参加食品危害认定会议的技术机构人员及申请机构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签到;2、食品危害认定会议主持人由食卫处负责人或其他委托人主持;3、主持人宣布开会;4、主持人介绍组成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的技术机构和专家;5、指派或推选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组长;6、由指派或推选出的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组长主持认定会议;7、由申请单位介绍案情及申请事由;介绍检验检疫结论;提供或出示物证和需认定食品危害的相关证据(认定机构会前需将申请提供的相关材料交与会专家审查,并做好会前准备)。8、介绍情况后,其他人员离会,由认定专家

13、组集体讨论、论证并达成一致,形成书面食品危害认定结论。9、由认定专家组成员在书面食品危害认定结论上签字。10、食品危害认定结论等资料交认定机构。11、由认定机构制发文件并存档备查。附件3食品危害认定结论认定案件名称认定有危害的食品申请单位及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QQ申请危害性质需认定物质名称来、源和性质在制成食品中的含量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主要检疫检验结论。检验、检疫报告和其他相关证实。附复印件。已经发生的健康影响(国际、国家、省内、本地区)食品危害认定专家组认定结论认定专家组组长签字意见认定专家组成员工作单位职称专业和特长签字附件4 认定“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相关情况表食品类别食品名称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来源非食用物质名称使用目的和用途违法或危害的初步判断危害关注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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